网上拍卖欺诈行为投诉居高不下 法律对网络拍卖很尴尬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电子商务交易的迅速增加,买者和卖者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其中,虚构拍品、以次充好、恶意抬价……网上拍卖欺诈行为在网上投诉中居高不下。
但记者调查发现,对于网络拍卖这个新生事物,至今竟没有相关法规对其规制,甚至,“网络拍卖到底是不是拍卖?”学术界、坊间还在为此争论不休。
网络拍卖遍地开花
记者调查中发现,网上拍卖,多为买卖双方通过网站提供的交易平台和中介,由卖方提供商品,买方只需在网上进行竞价,在指定时限内以价高者竞买成功的方式成交。
据相关数据显示,2004年中国的网络拍卖用户约为1200万,而在2007年,中国网上拍卖注册用户已突破3000万。目前,数字还在攀升之中。
从1999年6月份开始,国内相继出现了一系列网络拍卖站点,其代表网站有:网猎、雅宝、易趣、淘宝、ebay(网易)、阿里巴巴、腾讯拍拍网等,大大小小已有上百个。拍品类别从日常生活用品到服装、电器、交通工具、保健品等不一而同。“一元起拍”的标语更是常见于各网页。
网络拍卖投诉猛增
2007年10月,胡先生从上海的一家网站竞拍购得一索尼笔记本电脑,收到包裹却赫然发现里边装的是两袋洗衣粉。
2006年7月,河北的许先生以40004元的价格从阿里巴巴网站竞拍购买了四辆房车,阿里巴巴网站在以邮件方式给许先生发布了确认信后,没想到,卖方却反悔了,理由是误将房车的当前价10.8万元/台发布为10.8元/台。
借央视春晚炒热的“白云飘飘”域名在拍卖到第三天时,恶意竞拍者竟拍到了1000多万元的高价,淘宝网虽尽力删除该不良竞价,但还是耽误了两天的时间,让真正想购买的人干着急参与不进来。
……
“恶意竞拍和网络欺诈是两大元凶。”记者从消协了解到,类似投诉时常发生,网上购物尤其是网上拍卖的投诉猛增,已经成为投诉热点之一。目前,网络拍卖中存在的违约、欺诈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卖方或虚构拍品、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参与竞买抬价,买方或故意捣乱恶意抬价、或不履行交割手续等,扰乱了网络拍卖交易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欺诈者钻网络漏洞
据一些被骗的网民反映,在网上拍卖中卖家经常制造骗局:一是不发货诈骗,有的买家付款后卖家不发货;二是资料欺骗,拍卖者提供的拍卖品资料跟实际的拍卖品资料不符合;三是隐藏附加费用,例如要求很高的邮寄费用等。
记者曾就此问题询问过国内某知名拍卖网站,该企业客服部门的一位女士告诉记者:“我们只为交易双方提供平台,并不对其中买家卖家的资料、产品质量进行真伪鉴定,如果发生诈骗,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连续两次被投诉的商家将被取消注册资格。”但据记者了解,商家被取消资格之后仍可以通过虚假材料重新注册返回。
为了验证这家网站管理的松懈,记者上网分别以假的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年龄注册了该公司的会员,结果竟然全部通过。
“除了网站原本的监管漏洞外,网民的心理因素也是导致交易漏洞的主要原因。”青岛大学一位专家认为,拍卖机制是人人参与,只要注册会员即可出价,并不需要什么保证金等约束。网民恶意竞拍,一方面出于无聊,将拍卖认为是一种娱乐,一方面是竞争对手故意捣乱,影响拍卖结果。就拿“白云飘飘.com”拍卖为例,面对恶意竞拍,淘宝也束手无策,只能删除掉恶意的竞拍价格,但这种解决办法并不能保证日后不会出现恶意竞价行为。
对于网络欺诈,也有多方面问题体现出来。比如某产品本来价值8000元,起拍价是100元,最终拍得价格是3000元,离拍卖者理想的8000元相差甚远,拍主则拒不发货。
网络拍卖是否拍卖
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拍卖属于拍卖。按照国际惯例,一切运用竞价方式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都属于拍卖。
但认为网络拍卖不属于拍卖的专家大有人在。
“严格意义上说,网络拍卖不属于拍卖。”山东科技大学的专家认为,在传统拍卖中,一个完整的拍卖合同应该由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服务合同和买卖合同三部分组成。与一般意义上的拍卖行相比,网上拍卖既没有对买卖双方的身份核实,也不需要正常拍卖企业的“注册1000万元以上的资质”限定,更不会对商品的真伪做鉴定,这不可避免地使得买卖双方间的相互欺骗现象增加。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专家刘双舟也认为,拍卖法虽然将拍卖定义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但拍卖法同时又将其使用范围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如果没有特别的说明,拍卖就应当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由非拍卖企业开展的“网络拍卖”当然不是“拍卖”,其行为不应当适用拍卖法来规范,同时其交易结果也得不到拍卖法承认和保护。
治理网络拍卖力薄
中国人民大学的张蓬认为,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中所扮演的角色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而不是传统拍卖中的拍卖人,这就决定了其在网络拍卖过程中的特殊性:网络拍卖的买卖双方虽然不依赖于网络公司的主持或介入完成交易,但其交易过程却是借助网络公司提供的预先设置好的拍卖交易程序进行的。根据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如果只作为网络交易的信息传递渠道,责任承担以相应应尽义务范围为限。”因此,对于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拍卖交易平台提供商在拍卖过程中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网络公司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目前,我国对包括网上拍卖在内的各类电子商务还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网上拍卖纠纷日益增多,法律盲点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是非难断。
有律师指出,我国的拍卖法不能完全适用于网上拍卖。据悉,买卖双方借助互联网这个平台进行交易,买家无法真正全面地接触了解商品,大都只能参考卖家公布的信息,这如同隔山买牛,商品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有些交易双方是在网上匿名、跨地域操作,一旦出现纠纷,解决起来很困难。
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网站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很多网站都是通过简单的注册就可以开店。在注册过程中用户使用的资料真假都无法验证。只是在商品进行上线之前通过一个检索程序,但这种程序有很大的局限性。也有网站加了人工检查,但这也不是长久之计,人工检查在数以万计的商品面前显得那么的微不足道。
除了检索程序,网站还建立了一系列的信用机制。通过用户在网上进行交易的成功记录来提高信用度。这个信用指数是对用户信用的重要衡量标准。但对这个信用机制,一位网名为梅岭居士的南昌网友告诉记者,有很多用户可以通过虚假购买、交换信用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就可以积累很高的信用指数,然后再在网上和别人交易,这样就可以消除别人的怀疑。由此可见,这种信用机制的安全指数也是极为有限的,是以大家自觉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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