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商法史稿》出版发行

  关于我国古代是否存在商法,学界长期以来存在两种观点:一是“重农抑商”论;二是中国古代商法虚无论。近日,中国法学会重大部级法学研究成果、兰州大学教授李功国担纲主编的《中国古代商法史稿》出版发行,该书通过对大量出土文献、典籍、社会调查等基础性资料的整理、解读和考究,从历史脉络和法学学理两个角度讨论了这一问题。

  《中国古代商法史稿》对我国历代商业发展、商业思想及商事规范进行了翔实考究,对中国古代商事习惯法、中国行会史等专门史史料进行了研究,探求了中国古代商法起始与发展流变的基本线索,分析研究并阐述了商事立法及其形式渊源,被认为具有填补我国古代商法史阙失的价值,初步构筑了中国古代商法的概念与思想理论体系。

  李功国认为,在以农业立国的古代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一定程度上相互结合,“抑商”与“扶商”两条线交相存在,“农商并重”、“四民异业而同道”渐成发展趋势,这是中国古代经济社会存在的真实样态。

  商业活动是伴随私有制出现而出现的。课题组通过对大量出土文献、典籍进行考究,认为我国古代商业规范由“礼”到“法”逐步形成:春秋时期以前通过以“礼”为综合大法形成的商业关系,构筑了我国古代早期商事法律调整的大体框架。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变动和“礼崩乐坏”,管仲、范蠡、子产、韩非、商鞅等思想家对商法思维的阐释,商事调整开始出现成文法。秦汉以后,工商贸易逐渐成为国计民生的重要支柱。至宋、明、清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儒贾同道”以及士、农、工、商“四民异业而同道”的平等思想和新儒学“治生论”深入人心,商事关系从“礼治”到“礼法共治”进一步形成。

  “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出现商法典,但商人、商事、商行为的调整规制并不亚于同时代西方和世界任何其他国家与民族。”兰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刘志坚说,通过整理古代商法相关条文,说明中国存在着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法规,形成了由实质性商事规范到形式规范,由实体法到程序法,由综合法到单行法,由制定法到礼制、习惯法等规范、完整、系统化的商事规范体系和各项商事法律制度,大体适应了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和商业发展对商法资源的时代需求。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表示,从中国古代商业发展脉络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商法历史悠久、土壤深厚、形式独特,它虽然较为分散、自在,尚未实现法典化,但具备在当时堪称先进的商业、商法思想,具备发达形态的制定法、商事习惯法综合调整体系,具备较完善的商事法律制度,实现了对中国古代商人、商事的规范化调整,是一个在世界商法史上居重要地位的独特商法体系。(朱羿)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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