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军中的贪腐与反腐

      军队贪腐,是历史上腐败的一个方面。相对于其他领域的腐败来说,军队腐败的手法并不复杂。以清代为例,军队中最普遍的腐败形式有几种:一是吃空额,就是军队中按编制应该有的士兵名额,实际上有一部分有名无人,按名额领取的军饷部分为军官贪污。这种现象在清代非常普遍,不仅在各省,就是在京城驻军中也相当严重。1853年,一位高官就向皇帝汇报说,京师“步军营额设甲兵共二万一千余名,风闻现在空额过半”。二是克扣兵饷,即军官在向士兵发放军饷、补贴时,不按规定足额发放,而是以各种名义扣减,贪为己有,有些则作为到上级那里活动的经费。三是在军队营房建设、采购军用物资时,虚报数字,贪污入己。比如,雍正三年,大将军年羹尧案发,四川提督岳钟琪参劾年羹尧在陕西任内奏请在郃阳县设置军营,为建办公场所,拆掉当地的庙宇,将其建筑材料用来盖楼,但财务报销时却按采购新材料上报,“浮开报销侵蚀银两”。四是军队受贿,保护走私。鸦片战争之前,清政府屡下严令禁止鸦片,但禁而不止,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广东水师官兵包庇(甚至参与)鸦片走私,其习以为常,受贿所得变成一种类似收税的固定名目——“土规”。所谓“土”,即烟土,也就是鸦片烟,“土规”就是鸦片走私贩子行贿水师官兵(及海关官吏)的陋规。

      以上为军队平时活动中的几种常见腐败手法。除此之外,战时军队会有新的腐败方式,比如战时军用物资耗费难以核查,军官常常多报耗费,多领军费归己;战时掠夺的财物,则往往不上报或少报,如曾国藩的弟弟曾国荃,镇压太平天国起义,攻入南京后掠夺了大量财物,很多都没有交出,归为己有。

      这些腐败手法,尤其是吃空额、扣兵饷,都是中国古代历朝历代沿用的军队腐败方式。至于“土规”,属于鸦片战争前的独特现象,但军队保护走私,也是历朝历代都有的事。

      上述军队腐败现象并不复杂,也没有什么新意。比较复杂和花样翻新的是军队高官,或说军中“大老虎”的腐败手法及其查处方式。这里不妨以雍正三年(1725年)查处的年羹尧案为例。

      年羹尧是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进士,四十八年(1709年)二月授内阁学士,同年九月任四川巡抚,后因朝廷对西藏、青海、甘肃等地用兵,年羹尧累有功绩,迅速升官,先后任四川总督、定西将军、川陕总督、抚远将军等职。至雍正二年(1724年),集大将军、总督、太保、一等公等显赫头衔、爵位于一身的年羹尧,可谓威风八面、声势煊赫,是当时最有权势的人之一,但不久之后,就成了军中第一号“大老虎”。

      据雍正三年十二月朝廷议政大臣和刑部向雍正皇帝提交的年羹尧罪状,总共有92款大罪,包括大逆罪5条,欺罔罪9条,僭越罪16条,狂悖罪13条,专擅罪6条,贪渎罪18条,侵蚀罪15条,忌刻罪6条,残忍罪4条。

      这些罪状中,欺罔罪多有官员提拔任用方面的腐败问题。比如将秘书、参谋(当时称幕宾)张泰基父子、赵士河的弟弟赵淇,以及自己的哥哥年法尧等,共18案,冒入军功;在西宁军前效力有功的实际上只有62人,年羹尧上报109人;将退役的王治奇冒入军功,选授安徽广德州州判。此外,贪渎罪中第一条是“题补官员,受谢仪四十余万两”,即收钱帮别人升官,明显属于买官卖官,40万两银子不是小数目,按米价折算,将近现在2亿元人民币。

      贪渎罪、侵蚀罪多为贪污受贿实例,贪渎罪中明确提及收受的银子有近百万两,还有珠宝、玉器等贵重物品。侵蚀罪状更为惊人,包括冒销四川军需160余万两,又加派银56万两;冒销西宁军需47万两;运米4万石至军前,冒销脚价(即运费)40余万两;侵用康熙六十年起至雍正三年俸工银14.9万余两……如果这些指控都属实,则贪污的钱有几百万两银子。其贪污手段多样,上述虚报滥支军费,只是其中一部分。

      对年羹尧的贪腐指控是否完全属实姑且不论,但年羹尧的贪婪是不争之事实,其家产之巨足够惊人。雍正准备向他开刀前,先调动他的职务,将其从川陕总督调任杭州将军。据说,他被迫离开西安赴任杭州时,知道大祸即将临头,急忙疏散隐匿资财,用载重1300斤的骡车233辆装满财物,分赴京城、直隶、湖广、江南、四川、宁夏、山西、山东、兰州等地。仅隐匿在西安知府赵世朗家中的,就有皮箱250件、板箱等231件。另外,他在直隶各州县还置有田地近3万亩、房屋1200余间。仅在保定房产中,就藏有银5万余两、金首饰34斤、银首饰286斤,及箱、匣、包等431件。由此可知,年羹尧家产惊人,就贪腐而言,是一只“大老虎”毫无疑义。

      (摘自《人民文摘》2014年第10期)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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