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纪检委”

      我国最早的“纪检委”,应该始自秦代,也就是说,自从有了皇帝,就有了“纪检委”。从公元前221年秦国灭六国统一中国后,就设立了“纪检委”,这个机构一直延续两千多年,直到1911年辛亥革命后才废止。

      御史大夫也好,巡按御史也罢,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职能基本一样,都是对各级官吏及其执法部门的言行进行监督,享有皇上赐给的最高生杀权。

      秦朝时期,在皇帝之下设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其中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夫就是掌监察的。《汉书百官公卿表》:“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秦朝的御史大夫官职仅次于丞相,有“候补丞相”之说。秦始皇还对郡一级机构派驻监察御史,负责地方的监察工作。这说明在秦朝,我国的监察制度已经基本形成了。

      汉代的监察机构叫作御史台,长官仍为御史大夫。汉朝的御史大夫既有参与朝政的权力,又有“制监百司,纠绳不法”的权力。汉武帝将全国划分13个大监察区,设刺史负责监察工作。汉武帝还为刺史规定了“六条问事”,其中五条是针对不法官吏制定的,一是假公济私,侵夺百姓;二是草菅人命,滥施刑罚;三是任用非人,压制人才;四是放纵子弟,为非作歹;五是庇护豪强,通行受贿。刺史秉皇命监察,可以直奏皇帝,所以对澄清地方吏治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据《唐六典》记载,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了更为严密的三院制,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唐代监察制度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御史可以参加司法审判,对于重大案件,“则诏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清,俗称“三堂会审”。这正像《新唐书 百官志》上说的一样,御史“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组织部副部长韩愈就曾担任过监察御史。

      明朝时期,御史台改成了都察院,派出的巡按地方官叫巡按御史,系“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主断,官位虽不高,但权势颇重。这个时期,都察院的职能大为加强,不仅负责纠弹百官,而且还监督刑部、大理寺的活动,直接对皇帝负责。监察御史甚至可以定谳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明万历年间,袁可立就判决过一个杀死平民的宦官。明代大清官海瑞,也曾担任过南京右佥都御史。

      清同明制,乾隆时又在副都御史下设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及监察御史,后又增至二十道。其职责是,“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审核刑名,纠察典礼”等。监察御史不仅可以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也可以直接审判行政官员,并对府州县道等审判衙门进行实质监督,也可在监察过程中对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1722年——1769年间设置的巡视台湾监察御史,就有以上权力。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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