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具特色的宋代司法制度:审理与判决相分离

宋代的司法制度和理念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独具特色。它在继承西周、汉、唐以来优秀司法成果的基础上,对古代的司法制度又有很大的创新,其中最具特色的当属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理念和制度。

      宋代的司法制度和理念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独具特色。它在继承西周、汉、唐以来优秀司法成果的基础上,对古代的司法制度又有很大的创新,其中最具特色的当属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理念和制度。

 

  鞫谳分司简单地来说,就是案件的审理(鞫)和判决(谳)相分离。鞫司只负责案件事实的审理,而谳司仅负责查找适用的法律条文,最后由长官在此基础上做出判决,在这个过程中,鞫司和谳司不得会见沟通,违者重罚。这种审、判的相对独立和分离是一种审判理念的创新,它始自宋初对马步院的改造,到北宋中期以后,宋代朝廷上下形成了鞫谳分司的观念,并在宋代的司法制度和审判实践上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落实。

 

  鞫谳分司的理念

 

  这一理念是宋初统治者“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国方针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体现。太祖皇帝深知对臣下的权力进行约束的重要性。其对国家政治权力的设置无不着眼于对臣下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这一治国方针在宋初制定下来之后,被以后的历任皇帝所继承和遵循。在政治实践中,有宋一代正是通过完善而严密的制度安排,对各级官员的权力进行分割和约束,“设官分职、分割事权”,使官员之间、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牵制,以听命于朝廷。

 

  除了基于分权、限权的需要,宋代的统治者还认为“庶政之中,狱讼为切”,刑事案件的审判事关“人命”,关系重大。五代十国时期地方长官独揽司法大权、滥杀无辜从而造成了政权的动荡乃至更迭。基于这样的历史教训,保障刑事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也就成为宋初统治者十分重视的问题。鞫谳分司这种“分命它官”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就是“以尽至公”,防止专断司法、恣意滥权、草菅人命。同时,这种理念也符合传统社会“慎刑恤狱”“明德慎罚”的要求,在最大限度上避免枉法裁判的发生。

 

  可以说,鞫谳分司首先是一种司法理念。这种理念表现在司法审判的实际中,就是司法权力的分割和制约。它贯穿于整个宋朝,也贯穿于整个司法系统的职权分工和审判实践之中。

 

  鞫谳分司的制度设计

 

  宋代鞫谳分司理念落实在制度设计上,表现为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划分。宋代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其中,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御史台是最高审判监督机关,刑部是最高复核机关。大理寺和御史台内部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比较明显地体现了鞫谳分司的司法理念。

 

  大理寺下设左断刑、右治狱两个主要业务部门。左断刑职责有三:第一,对地方审理完毕并已做出拟处理意见的案件(宋代州县对一些案件只有审理权,没有判决权)做出判决;第二,审理地方官犯罪的案件;第三,对右治狱推鞫(审问)完毕的案件进行议法断刑(判决)。左断刑内部机构分设为断司和议司。断司又称鞫司,“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议司又称谳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右治狱负责审讯朝廷职官犯罪案件,审理明白后请左断刑予以“议法断刑”,做出判决。右治狱内部也分设为左、右推和检法案两大机构。左、右推负责推鞫(审问),而检法案则负责检断左、右推审问的案件,并供检应用条法。从机构设置上可以看出,大理寺各部门的职能划分体现了鞫谳分司的司法理念和要求。

 

  御史台是最高的审判监督机关。凡是官吏违法渎职案件,一般由御史台预先侦讯后再送大理寺审判。此外,御史台还负责审理一些疑难案件。宋代初期,御史台内部职权的划分为:审问、侦讯由言事、按察使轮治,检详法律由检法官负责。元丰六年后,审问、侦讯由言事御史负责,而定罪量刑则由言事御史和察事御史等共同商议决定。因此,御史台内各部门的职能划分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鞫谳分司的理念。

责任编辑:八宝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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