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生命伦理学之研究方法论


  二、“生命”的定义与“人”的定位

  如前所述:佛法到底如何设定“生命”与“非生命”的范围?又如何看待“人”与“非人”的生命?这都必须从佛法的基本原理说起:

  佛法之基本原理为“缘起”(梵pratitya-samutpada;巴paTicca-samuppada)。缘起,或一般所称因缘(nidana),在体系庞大而内容丰富的佛教教义中,是最为重要的关键词(key word),是最根源而核心的基本原理,也是佛法不共世间其他宗教的思想特色。释迦牟尼佛(zCakyamuni Buddha)悟道而成佛的过程,即是以甚深智慧观照人生,而印证了此一理则。〔详见《杂阿含经》卷一○(大正二,页67上),《中阿含经》卷二四“大因经”(大正一,第578页中-582页上)。此外在巴利藏的《大缘经》(Mahanidana Suttanta),《长部》(Diigha-Nikaya)二,55-57,南传七,第1-15页,以及《大本经》(Mahapadana Suttanta),《长部》(Digha-Nikaya)二,31-35,南传六,第397-403页,此诸经中,佛陀都提出缘起法。〕

  “缘起”的定义如下:

  如来离于二边,说于中道。所谓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谓缘无明有行,乃至生、老、病、死、忧、悲、恼苦集。所谓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谓无明灭则行灭,乃至生、老、病、死、忧、悲、恼苦灭。

  宇宙万象,不论是人、事或物、景(佛法中统称为“法”,梵dharma;巴dhamma),一切不脱“因缘和合”的法则。这样的法则,不是佛陀“创造”出来的,但却是佛陀在无师自悟的情况下,依智慧的洞察力而“印证”并教导出来的。所以说: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杂阿含经》卷十二(大正二,第84页中)〕。

  无论佛出不出世,万法都循着这样的法则而生灭运行;恒常如此,故称“法住”,普遍如此,故称“法界”。但在此缘起法则下,一切现象(诸行)依因待缘而生灭,故无永恒不变之“常”性;依因待缘而存在,故无独立主宰之“我”性。“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这原是诸现象生灭之通则,生物、非生物、动物、植物都不例外。但佛陀于“此故彼”的说明之后,紧接着分析的,则是生命依缘起法则所面对的“苦集”与“苦灭”——针对有情,叙述其流转生死且如环无端的十二缘起,及其证得解脱(涅簄寂静)的修持要领。

  “缘无明有行,乃至生、老、病、死、忧、悲、恼苦集。……无明灭则行灭,乃至生、老、病、死、忧、悲、恼苦灭。”

  在依“缘起”法则生灭于世界舞台上的“诸行”之中,显然佛法特别垂注于“有情”(梵sattva),亦即知情意综合体的生命。进以言之,生命既为知情意之综合体,又何以名之为“有情”而非“有智”、“有意”呢?原来生命最强大的驱策力,正是情感。即使是人类的理智较为发达,意志较为坚强,但人类的理智与意志,往往还是以“为情感而效劳”的成分居多。这方面,经验主义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的看法——“理性往往是情感的奴隶”,颇接近佛法对“有情”的观察。

  由于无生物并无生命现象,植物虽有生机,却不如动物之有意识与感情,不似动物有苦乐的感知能力,所以佛法关切的重心,仍是以动物为主的“有情”,由“实然”而“应然”,依有情在生理、心理与心灵层面的实际需要,而提出让生命“离苦得乐”的种种方法——或浅或深的“苦灭”之道。

  依“缘起”法则而流转世间的有情,不但有感知能力,而且本能地以自我为中心,在情感方面有炽烈的“我爱”,理智偏执而有牢固的“我见”,意志则永远极度重视自己而流露“我慢”,由是而产生强烈的趋生畏死,趋乐避苦之本能。顺应生命追求快乐之本能,提供“灭苦之道”的佛法,自然会导出“护生”的答案。“护生”所护者,是一切有感知能力的有情,而不能局限在“人”。因此依佛法的理论脉络,绝无“人类沙文主义”(Anthropocentrism)的存活空间。

  至于“人”的定位,笔者曾于《佛教伦理学》一书中,援引印顺导师的分析,指出人有“依食而住”、“自我感”与“爱欲”三种有情通性,又有“忆念胜、梵行胜、勤勇胜”等不共诸有情的特性(亦即:知情意三方面的殊胜性)。但笔者也提及:人的“欲诤”与“见诤”都远较其他物种的众生来得激烈。亦即:人类大可不必以“万物之灵”自居。(释昭慧:《佛教伦理学》,第89-117页。)

  进以言之,在生命伦理议题的讨论中,涉及“人”之定位,有两点必须注意:(一)就报体而言,不可以有“选民”迷思——不要自恃“人”有前述三种特胜,而将人视为诸多物种中的“选民”,因为“人道”这扇大门,是公平地对所有生命开放的。知情意进化到某种程度,就容易入于人道之中;反之,知情意退化到某种程度,亦有可能重新堕入非人众生的其他物种,乃至饿鬼、地狱道中。(二)就业行而言,不可以只关怀人类——人较诸其他非人众生,确实有较高的道德自觉,但不应以此设限,只将人类认定为道德关怀的对象;反而应该据此认定,人无权像其他动物一样,纯任本能行事,而必须将自己视作具有道德自觉力的行为主体。易言之,人是“道德行动者”(moral agent),但动物包括在内的一切有情,却应被纳为“道德受动者”(moral patients)。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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