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易模式和手段推动修改《拍卖法》
2015-03-16 10:35:34 来源:南方日报 已浏览次
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提出了关于尽快修改《拍卖法》相关规定的建议。他提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我国现行的《拍卖法》自实施至今未曾做过实质性修改,一些过于原则性规定已经不能有效监管和规范当前的拍卖市场,导致市场频发的乱象缺乏制约机制。据商务部统计,2013年国内拍卖企业已超过6000家,拍卖年成交规模已突破6000亿元。
随着我国拍卖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不良机构和个人利用拍卖市场缺乏依法监管的漏洞,在未获得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资质许可的情况下,公然打着“拍卖”的旗号,超范围经营,扰乱了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万捷建议,“有必要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尽快修改拍卖法:一是扩大《拍卖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二是增加关于网络拍卖的条款,使方兴未艾的网络拍卖早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统一市场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建立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拍卖市场秩序,充分发挥拍卖这种公开、公平交易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独特的资源配置作用。”
行业人士认为,目前来看,《拍卖法》的确有调整和补充的必要。首先,新交易模式和手段(如网络拍卖、微信拍卖)的出现,虽然涉及金额比较少,但对吸引新客户参与市场意义重大。从长远来看,都应该努力去完善,对涉及文物拍卖的网络拍卖活动尤其需要更加谨慎。另外,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拍卖法》适用范围只是境内的拍卖企业,而不是所有经营性拍卖活动。适用范围的模糊为市场混乱提供了空间。
对于《拍卖法》第61条第1款中的“瑕疵不担保”条款,社会上一直存在一种误读,认为拍卖企业可以无理由免责。这一条款也让《拍卖法》甚至整个拍卖行业都饱受诟病。
有行内专家解析,“其实,第61条的第2款对‘不担保’的条件已经做了明确限制。当然,随着社会对法律条文本身的全面了解以及对艺术品标的固有特性的认识,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能更加客观地理解‘瑕疵不担保’问题。近3年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也一直在从事‘瑕疵不担保’国际惯例的系列课题研究,目前已经完成了英国、法国等国家的专项研究。今年这项工作进入收尾阶段,将对国内外的情况进行梳理对比给出结论,如何主动补充现有的‘瑕疵不担保’条款给客户更多的竞买信心和保障,是促进行业和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
责任编辑:小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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