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岁紫薇古木遭盗窃案审判 价值近百万
2014-10-16 10:06:01 来源:华西都市报 已浏览次
2013年10月11日早上,绵竹市汉旺镇青龙村村民发现村口的紫薇古树一夜之间不翼而飞。经过3个月侦查,绵竹森林公安将6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被卖到成都一苗圃的紫薇也移栽回青龙村(本报曾报道)。10月15日,此案在绵竹市人民法院开庭。
绵竹检察院起诉书称,汪某、王某、梁某、桑某事先商议,由桑某负责做桑家大院周围百姓的工作,由王某、梁某雇佣工人、货车、吊车,由梁某某现场指挥,秘密盗走挂牌紫薇古树。
郑某作为吊车车主,明知他人盗窃古树,而指令工人为上述人员提供帮助。张某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收购该紫薇树,并以88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某园艺绿化公司。
庭审现场,汪某辩解称,他并不清楚紫薇树的所有权,只知道紫薇树所处位置为桑家老屋处,他从桑某家处得知紫薇树是桑家10多户人所有,于是找做苗木生意的王某商量贩卖紫薇树。王某在该案中收取了4万元佣金,他辩解称只是中间人并不清楚这棵树的权属。
梁某辩称,看到村民同意卖树的材料,才出钱、并亲自带人前往青龙村挖树,他本人并不太清楚购买树木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至于选择在夜间挖掘运输的原因,他辩解称夜间挖掘树木可以少散发水分,也便于树木存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王某、梁某、桑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树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责任。被告人汪某、王某在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桑某、郑某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昨日下午,绵竹市人民法院宣布,因为案件事实存在争议,将择日开庭审理并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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