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三方机构评估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三方机构在国家文物局组织的文化遗产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课题中的评估咨询工作,推动和保障支撑计划课题的顺利实施,根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受国家文物局委托,独立开展支撑计划课题评估咨询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评估咨询是指第三方机构对支撑计划课题的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和课题绩效等进行独立评估,并为国家文物局对支撑计划课题的管理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课题是指国家文物局组织的支撑计划项目下属课题;专题是指支撑计划课题下属专题。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的遴选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依据公开申请、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第三方机构。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的遴选范围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文物博物馆单位和专门从事科技评估咨询业务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须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组成的评估咨询专家支持系统。评估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估咨询意见;
(二)主持或参与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
(三)在以往的科技评估咨询活动中无违反评估咨询专家行为规范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从事被评估课题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熟悉被评估课题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五)科技管理人员应熟悉课题评估的基本业务,掌握课题评估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巧;熟悉相关经济、科技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第三方机构遴选的组织工作,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文物局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技平台”上发布第三方机构的遴选通知;
(二)第三方机构申请者在国家文物局发布遴选通知后的一个月内,选定拟评估咨询的支撑计划课题,填写《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评估咨询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书》,报送课题办;
(三)课题办组织专家会议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根据专家意见初步确定第三方机构,报国家文物局科技主管部门审定;
(四)国家文物局科技主管部门与审定的第三方机构签订评估咨询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课题办在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课题承担单位。
第三章 评估咨询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组织对课题的执行计划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咨询。每次评估咨询活动不超过3天。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进行课题执行计划评估咨询,在被评估课题的执行期内每半年进行一次课题执行情况评估咨询。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在每次评估咨询活动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课题承担单位,并对课题承担单位应做的准备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评估咨询专家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等方式对课题的执行计划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咨询,每次参加评估咨询活动的专家应为3~7人。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课题的执行计划进行评估咨询,指出课题执行计划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课题的研究基础(包括相关研究工作的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已具备的科研条件和缺少的科研条件);
(二)课题的研究内容及任务分解;
(三)课题和各专题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
(四)课题和各专题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及技术措施;
(五)课题和各专题的主要创新点;
(六)课题和各专题的执行进度计划;
(七)课题和各专题设置的阶段性目标;
(八)课题和各专题的风险分析及对策。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咨询,指出课题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考察和分析其原因,并提出调整或改进建议。
(一)课题和各专题的执行进度情况;
(二)课题和各专题阶段性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课题和各专题执行计划的变更情况;
(四)课题和各专题技术路线的执行情况;
(五)课题和各专题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
(六)课题和各专题主要技术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的解决情况;
(七)课题和各专题主要考核的技术指标(如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论文专著等数量、指标及其水平等)的完成情况;
(八)课题和各专题下一阶段主要的技术风险;
(九)课题和各专题的组织管理情况;
(十)课题和各专题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应在每次评估咨询活动结束后15日内,出具详细的评估咨询报告,报送课题办。
第四章 义务与责任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科学、客观、独立、保密的原则开展评估咨询工作;
(二)跟踪了解课题的进展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文物局汇报;
(三)定期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咨询活动,并按合同要求提交评估咨询报告。
第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的评估咨询工作,按时参加第三方机构组织的评估咨询活动,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二)及时通知第三方机构参加课题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组织的与课题有关的会议,并提供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若有以下行为的,由国家文物局给予通报批评、减扣或追回课题评估咨询经费、中止评估咨询委托等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未经国家文物局科技主管部门批准,转让评估咨询业务;
(二)未经国家文物局科技主管部门许可,将评估咨询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
(三)未经国家文物局科技主管部门和课题承担单位的同意,将所评估咨询课题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予他人,或利用评估咨询活动得到的非公开技术秘密为本机构或他人谋取私利;
(四)故意损害国家文物局、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的相关权益;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若有以下行为的,国家文物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
(一)不按第三方机构要求提供评估咨询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二)不配合或无故阻挠第三方机构的评估咨询工作。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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