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工作,充分发挥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作用,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  (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受国家文物局委托,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评审、招投标评审、科研奖励评审、科研成果鉴定评审,以及从事和参加科技规划、科技政策、重大科研项目和课题的咨询等活动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 专家的遴选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与咨询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了解有关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熟悉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的发展现状和方向;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国家文物局有关评审与咨询活动,并接受国家文物局的监督与管理;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国家文物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专家候选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二)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

(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五条 专家候选人主要采取单位推荐或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由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受理专家候选人申报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课题办对候选专家进行资格审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审核。经核准获取资格的专家,其信息录入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按学科领域和专业方向进行分类。

国家文物局也可根据需要直接遴选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在评审或咨询活动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有关评审或咨询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了解评审或咨询目的,并可要求查阅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有关的材料;

(三)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四)在评审活动中,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

(五)可要求在评委会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

(六)在提交书面理由的情况下,可拒绝在评委会结论上签字;

(七)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在评审或咨询活动中,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国家文物局有关评审与咨询活动,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或咨询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评审与咨询工作的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具有保密要求的评审或咨询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

(三)如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评审工作的组织单位反映情况;

(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咨询活动主动提出回避;

(五)参加有关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的公益性咨询活动;

(六)参加国家文物局组织的其他相关工作;

(七)接受国家文物局的监督和管理;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从事和参加评审与咨询活动。专家选取应遵循随机性、权威性和回避性的原则。

第十条 选取专家时,首先按实际需要等额选取有效专家,另行抽取5位候补专家,按抽中时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序,以备依次递补。

专家选取及确定的结果应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 如专家库中的专家无法满足评审或咨询活动的需要,国家文物局可直接聘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评审或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专家在参加评审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

(一)所有参与被评审事项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该事项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专家遇到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评审事项时,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评审工作。

(三)评审专家及其近亲属与被评审事项的负责人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评审工作。

(四)遇到其它可能影响作出公正性评审结论的,评审专家应予回避。

第五章 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办负责对评审与咨询活动进行监督和协调,主要工作包括:

(一)监督专家在从事和参加评审或咨询活动时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二)在评审或咨询活动中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协调;

(三)考查评价专家评审或咨询意见质量、工作态度和义务履行情况等;

(四)对国家文物局的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对于在评审活动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专家,国家文物局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文物局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经核实无误,由国家文物局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对于在评审与咨询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国家文物局视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zhao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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