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二级以上文物可判无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调整了盗窃犯罪的入罪门槛。《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即构成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释》还调整了“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1998年最高法院曾发布司法解释,当时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分别为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调整数额认定标准基于两重考虑。一是居民人均收入的不断增长,作为一种侵犯财产性犯罪,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二是近年出台的类似司法解释都对数额认定标准作了调整。

《解释》同时加大了对盗窃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按照现行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解释》将其调整为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即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二级以上文物,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解释》共15个条文,自4月4日起施行,最高法院1998年制定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ZF

扫描此二维码,分享到微信

中国文物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中国文物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中国文物网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后30日内联系邮箱:chief_editor@wenwuchina.com

相关推荐
新浪收藏 | 出山网 | 中国艺术网 | 书画圈网 | 东方艺术媒体联盟 | 辉煌艺术网 | 大河艺术网 | 中艺网 | 环球文化网 | 文物出版社 |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 北京文网
腾讯儒学 | 东方艺林 | 贵州收藏网 | 中国经济网 | 广州博物馆 | 华夏艺术网 | 中华汝瓷网 | 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