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盗掘即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都说“人无外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河南洛阳的何某为了发意外之财,将目标盯在了古墓文物上。与人合谋后,伙同他人盗掘位于湖北省枣阳市内的东汉时期墓葬,结果“淘宝”未成,年前还被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判了重刑。 被告人何某系河南省洛阳市人。2012年1月初,得知湖北省枣阳市境内有古墓葬,他便产生了盗掘古墓卖文物发财之念。之后,遂与本地的“老六”、“老黑”等3人预谋盗掘。1月13日,何某等人从河南洛阳来到湖北枣阳。踩好点后,当晚10时许,四人携带扎杆、铁锹等工具窜至枣阳市吴店镇郭家庙,趁夜深人静之机,对该处古墓葬进行盗掘。14日凌晨1时许,盗墓贼正在古墓葬实施钻探时,被当地巡逻民警发现,“老黑”等3人逃窜,被告人何某当场抓获,并收缴铁锹、扎杆等工具27件。经文物部门勘察鉴定,被盗掘地点位于湖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郭家庙墓群的保护范畴。从现场土质及遗落器物陶片分析,遭盗挖的墓葬为东周时期古墓葬。该古墓葬已遭到严重破坏。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与同伙盗掘已确定为省级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枣阳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孙俊波介绍说,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是本罪的关键所在。孙俊波说,定该罪同时要符合两点:一是须有盗掘文化遗址、墓葬的行为,即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而私自开挖、掘取文化遗址、墓葬。盗掘通常是秘密挖掘,但也不排除公然哄挖。至于是否挖掘到文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是盗掘的必须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即清代和清代以前我国古代人类创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发展水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即清代和清代以前我国古代人类建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发展水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分别按照以下三个幅度予以处罚:其一,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情节较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综上所述,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是否窃取了文物,不影响成立本罪的既遂。本案中,涉案被盗墓葬经鉴定为东周时期古墓葬,并已确定为省级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对被告人何某的定罪是正确的,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理。

责任编辑: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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