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西汉古墓葬 俩90后辍学青年被重判
年轻人不思进取,想发财又不想辛苦付出,就打起了盗掘古墓的念头。2013年1月11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人韩玉、韩军盗掘古墓葬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韩玉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韩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依法没收作案工具钢管、匕首各一把。
两被告均为90后青年,辍学在家无所事事。2012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韩玉主动提起盗掘古墓的意图,被告人韩军当即表示同意并一同前往位于陕西省三原县新兴镇新兴砖厂后的古墓处,到达现场后两被告轮换对古墓进行挖掘,先后三次从中盗走陶罐5个、双眼陶灶、小陶斧及铜镜各一件。经鉴定,被盗墓葬为西汉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其出土文物为一般文物。又查,被告人韩玉于2012年5月19日因强迫他人劳动被三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3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规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两被告共同犯罪过程中,犯意的主要提起者为韩玉,韩军同意并一同前往并轮换挖掘,在共同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不区分主从犯,再者被告人韩玉曾有劣迹,故应在量刑上与韩军区别对待。且两被告盗掘古墓3次,属于多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一款(三)项之规定,多次盗掘古墓葬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后记:花一样的年纪,本应和同龄人一样在学校里接受知识的熏陶,可就这样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而耽误了自己的一生,究竟是一念之差还是劣性已久?问题是出在家庭、学校还是社会,值得我们深省。(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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