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追续权法草案引争议
今年3月,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的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稿,在该草案中,“追续权”这一概念首次被引入,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项中规定:“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随后在今年的7月,在经过多方意见的征求后,该草案的第二稿也在第一稿的基础之上诞生,其中对于“追续权”也有更为明确的说明,即在第二稿的第二章第十二条中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日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已经基本完成,对于美术作品引入“追续权”业已基本敲定,而这项单纯针对拍卖领域艺术品交易的“追续权”法案的推行,必定会引来众多拍卖公司的异议之声。
果然,就在草案第三稿基本完成的消息放出后,华辰拍卖总经理甘学军就发了这样一条情绪相当强烈的微博:“听说版权局拟在著作权法修订案中提出:通过拍卖转让美术作品,需要给作者或其继承人交纳一定比例的费用。荒唐之极!第一,不厚道!对收藏者是恩将仇报!第二,不公平!咋就只提拍卖呢?第三,不明智!殊不知交易利益和热情被遏制了,艺术家的利益和热情也会被遏制!”
北京荣宝拍卖的总经理刘尚勇<也在其个人微博谈到了这个话题,“美术、摄影、文稿实物转让后再流通转让仍分享收益的‘追续权’,有可能变成市场的‘夺命追魂枪’,而促使此类物品退离公开市场。”同时,刘尚勇也对该法案的能否实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在市场中转让的是物权,不是著作权。保护版权也不能侵害物权。追索版权却不可追索物权。否则谁还敢当物主? 著作权当然归著作者,署名权、出版权、版税权都不随物权转移,但物权一旦交割不能反复追续,否则房产商看二手、三手卖了高价也要追续收益,富者更富,一劳永逸。绝对不是社会鼓励的分配方向。此外,拥有艺术品也不能随便更改署名等艺术家权利,收藏家往往也是艺术品的保护者。他不是艺术家权利的剥夺者。”
最后,刘尚勇还提到整个追续权法案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初始完税是个要点,画家初始转让作品后应依法纳税,否则他追续的也是一个非法权利。”
很显然,尚未实施的“追续权”法案已经遭到了很多业内人士的质疑,但即便是质疑者如云,相信也很难阻挡该法案在国内的推行,而质疑声的不断增加也凸显了国内相关艺术类法案在制定与推行过程中的不透明与不公开化,即便如同前文中所提到在该法案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征集了各方的观点,但依旧无法抵消今天质疑声出现后的新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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