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颁发《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文化部
发文时间:1986-7-12
生效日期:1986-7-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城乡建设部园林局、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为加强文物修缮管理工作和提高文物修缮的工程质量,对我部1963年8月(文物字第1364号)颁发的《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制订了《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有关部门的需要,可复制分发给基层文物管理机构和旅游、城建、园林、宗教、建筑工程设计等部门。
  附件:《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文 化 部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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