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成交确认书进行的诈骗
拍卖过程
某拍卖公司曾聘用的一位业务员离职后利用在任上办理业务时获取的一张盖拍卖公司业务印并签了负责人名的空白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某客户以拍卖成交的形式,推销一批即将过期的美容化妆品。由于价格较低,该客户直接与其本人进行了交易。当事拍卖公司对此不知情,货款及佣金也没有经拍卖公司账户,客户手头只持有成交确认书和该业务员签名的收据。
不久,该客户找到拍卖公司声称当时交易的化妆品因使用期已过,被下家客户退货退款,要求拍卖行赔偿损失,否则就将拍卖行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
该宗拍卖业务属于典型的虚假拍卖及具有诈骗性质的案例,其理由如下:
1.没有法定的拍卖程序。除了一纸成交确认书外,所有的拍卖程序均不存在,是一个子虚乌有的拍卖。
2.没有履行成交合同的手续证据。成交合同的价款、佣金的收支均没有拍卖行开具的票据,也没有货品交收的凭证作为缔结合同的证据。
3.拍卖行前业务员涉嫌诈骗。拍卖行前业务员利用在任期间获得的盖有公章的成交确认书在当事拍卖行不知情且无参与的情况下,以当事拍卖行业务员的身份私自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骗取买受人对交易合法性及经济合同方面法律保障的信赖,进而收受利益,已构成诈骗的违法行为。
专家意见
1.拍卖公司不应成为被告主体。虽然原告手上持有拍卖公司签署的成交确认书,但原告却不能提交该合同已按条款履行的其他物证,按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原告方仅提交合同作为证据是不足的。但拍卖公司在本宗案例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了一些人有可乘之机,给自身造成了不小的麻烦,应吸取教训,不能贪图方便,随便签署空白无内容的成交确认书。
2.原告在该案例中应负主要责任。原告仅从拍卖公司前业务员的鼓吹中得知该批货物便私下交易,并非通过正当的拍卖竞价渠道取得购买权,此宗买卖属虚假拍卖的业务。原告不惜冒虚假拍卖的风险购下物品,这种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3.拍卖公司前业务员的行为可定性为诈骗,应负主要的赔偿责任。拍卖公司还可追述其带有侵权性质的欺诈违法行为,追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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