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水新砍伐古树名木案
2007-02-13 17:12:19 来源:国家文物局 已浏览次
1997年1月13日,在清东陵保护区内发生一起随意砍伐古树名木的严重违法案件。居住在清东陵孝陵——孝东陵南侧的西沟村村民闫永新,计划今年内翻盖住房,需要部分檩条和柁木材料。由其父闫俊才(系西沟村党支部书记)去东陵森场找场长李久东要求在孝陵附近砍伐所需木材。李久东同意并责承本场生产科负责人刘玉德去具体办理此事。在未同文保部门沟通汇报此事的情况下,闫水新由刘玉德带领,随意选择陵区内挂牌保护的古松,刘玉德默许。他们不顾清东陵保卫人员的一再劝阻,用电动伐木器将五棵古松伐倒并运走。遵化市委、市政府和清东陵文物管理处的负责同志对此案十分重视。案发后立即组织公安执法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汇报省文物局。
审理:
1997年1月26日,遵化召开大会对此案有关人员进行公开处理。对刘玉德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元,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对闫永新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元,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闫俊才由东陵乡党委查处。
责任编辑:雨晴
审理:
1997年1月26日,遵化召开大会对此案有关人员进行公开处理。对刘玉德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元,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对闫永新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元,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闫俊才由东陵乡党委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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