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办事规则
发文单位:民国二十三年十一月呈奉国府令准备案
第一条 本规则依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本会处理事务除组织条例已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三条 本会主席及常务委员处理日常事务并于每次全体会议时提出会务报告
遇有紧急事项发生不及召集常务会议时得由主席先行处理于下次常务会议时提请追认
第四条 本会对外文件以主席及全体常务委员名义行之对内文件以主席名义行之
第五条 本会职员应依本会组织条例承主席及常务委员之命分别处理执掌内所管事务
第六条 各科长就其主管事务对于所属职员有指挥监督之责
第七条 各科工作分配由各科科长自行拟定并呈报主席及常务委员
第八条 本会职员承办事件应随到随办其紧急者尤应提前办理不得延搁但有特殊情形不能即办经主席或常务委员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 本会职员对于承办或与关事件于未经公布以前应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第十条 每日收到文件由文书科收发员拆封摘由编号登薄注明文到时日并按其性质分送各科拟办
第十一条 各科收到文件应即由承办人员拟具文稿由主管人员分别核签呈送主席及常务委员判行
文稿涉及二科以上者由主管科长会同核签
第十二条 承办文件如有疑难须请示者应签注意见或面请主席及常务委员核示其有认为应行存查者应于拟办栏内注明送请主席及常务委员核示
第十三条 凡来文直书主席或委员姓名以及封面有秘密或亲启字样者均应送交收件人拆阅如系对于本会密件应送由主席亲拆
第十四条 文稿经主席及常务委员判行即时发付缮写校对送印并由文书科收发员摘由编号登记发文薄发出将原稿连同来文归档但机要文件只须注明某某机关密件字样无须摘由
第十五条 凡遇紧急待发之文件经主管科长核定后得先付缮写同时将稿件及正文送请主席及常务委员判行如主席或常务委员未及判行者得由主席标明先发字样即行签印发出俟发出后再分别送请补判
第十六条 各科应归档文件一律由文书科保管如须调阅时应用调卷证调取
第十七条 本会一切经费由文书科按月编造支付预算书呈由主席及常务委员核定后领款备用
第十八条 本会出纳款项由会计员呈明文书科科长查核后收支之并按日将收支概况列表呈由科长转呈主席常务委员核阅
第十九条 本会各职员俸给旅费由文书科会计员按月造具俸薪表勤务由庶务员造具工饷表呈由文书科科长转呈主席及常务委员核准支发
第二十条 本会出纳帐目每月结算一次呈主席及常务委员核阅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一切用品由庶务员呈明文书科科长查核后购办之如购置非常用物品时应呈经主席批交办理
第二十二条 庶务员向会计员领款须由文书科科长核准方得领用
第二十三条 庶务员经办物品须逐日登入物品登记薄并将单据汇呈文书科科长查核后移送会计员登帐
第二十四条 文书科应备领物薄分送各科凡职员领用物品时须于薄内填明种类数目盖章由科长加盖名章方可领用其领物单应由庶务员登入登记薄并呈科长核阅后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本会器具公物由庶务员登记总薄编号保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职员应规定时间到会离会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十七条 办公时间不得接见宾客但因公接洽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条 本会各职员之勤惰由主席及常务委员随时考核报告常务会议分别奖惩之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行政院会议过通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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