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内务部令

       
发文单位: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内务部
发文时间:1951-5-7
生效日期:1951-5-7
   为保护国内所有名胜古迹及流散各处的有关革命、历史、艺术的一切文物图书,并使各地方管理机构职权明确起见,特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之“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及“保护古文物建筑指示”,共同制定:“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文化部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及“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文化部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附: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上述规定及办法,业经政务院一九五一年二月五日政文齐字第十三号批复同意,兹特公布实行。
   内务部部长 谢觉哉
   文化部部长 沈雁冰
  
责任编辑: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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