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古旧书籍出口鉴定问题函

       
发文单位: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发文时间:1976-2-20
生效日期:1976-2-20

   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文管会),出版局: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国务院转发外贸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出版局《关于个人携带、邮寄我国印刷品出境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七项规定:“我国营旧书店公开出售的旧书、古籍,凭书店发票和火漆标志,可以出境。个人旧存的古旧书刊,经过文物部门鉴定的,也可准许出境。”为执行此项规定,凡不能出口的旧书、古籍,一律不在外宾柜陈列、出售,一九一一年至一九四九年间出版的,可以出口的线装书、木板书须由文物管理部门闸盖火漆印后,始能在外宾柜陈列、出售。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个人旧存古旧书刊需要出境时,须由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四口岸之一的海关会同文物行政部门鉴定。以上各点,希通知各地古旧书店,文物管理部门认真执行。
   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一九七六年二月二十日
   抄致:外贸部海关局
  

责任编辑: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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