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二)

第十五条    地区性组织
  1.    执行委员会一俟收到一特定地理区域内三个以上国家委员会的一份请求,并附有咨询委员会的赞同推荐,可同意建立一国际博物馆协会地区性组织。此类地区性组织应取名为国际博物馆协会,后接公认的有关地理区域的称号,如:国际博物馆协会亚洲与太平洋地区。
  2.    国家委员会可申请加入该国属其一部分的按地理区域所建立的一地区性组织。一国家委员会加入国际博物馆协会一地区性组织会员资格之申请应由执行委员会经与该组织现有会员或创始会员及咨询委员会协商后作出决定。
  3.    国际博物馆协会一地区性组织的目的应是为在本地区建立的国家委员会、博物馆及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提供场所。它们为达到这些目的,可用其本身经费安排会议、出版简讯或其它刊物,并从事一切必要或简便的此类事宜。
  4.    国际博物馆协会一地区性组织应由一执行理事会管辖,理事会由出席该组织会议的会员选举产生。在会议上派有代表的各国家委员会应被授以一表决权。理事会应由一位主席及至少三位其它成员组成。居住在该地区的任何执行委员会成员、国际博物馆协会会长及咨询委员会主席鉴于其职务,应作为理事会成员,一新建地区性组织第一届此类理事会的选举应由国际博物馆协会会长、或会长指定的代表主持进行。任何人作为该理事会一员普通成员供职不可超过连续六年以上时间。
  5.    国际博物馆协会一地区性组织应为其活动建立与执行委员会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之地区性组织任何标准规章不相矛盾的程序规则。
  6.    秘书长经执行委员会同意,可向一地区性组织提供在其执行事务方面被认为合适的此类协助,包括任命国际博物馆协会秘书处一位成员作为该地区性组织的执行官员,或指定居住在该地区一位人员行使这一职能。该执行官员应向其地区性组织执行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应承担任何所造成之经费的责任。
  7.    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因下列任何原因解散或中止一地区性组织:
   (1)该地区没有足够的、发挥作用的国家委员会以证明其继续存在之理由;
   (2)不存在或缺少活动;
   (3)严重违反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或职业道德准则之行为。
  8.    一俟获悉造成中止之事已获解决,以及该组织能够再次有效地行使职能的证据,执行委员会可恢复被中止的一地区性组织的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联络员
  1.    在一个不存在国家委员会、有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居住的国家,执行委员会可指定一位居住在该国的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作为该国国家联络员,他应被授权在全体大会代表该国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并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咨询委员会会议及为该国所在整个地理区域建立的任何地区性组织的会议。一国家联络员不应被授予全体大会表决权或执行委员会选举权。
  第十七条    国际委员会
  1.    国际委员会应作为国际博物馆协会进行工作和实现活动计划的主要工具。它们应具有独自的专业特性。
  2.    一国际委员会应是国际博物馆协会具有相同专业利益会员之间的一个联系渠道,并应在国际博物馆协会中代表这些利益。它应特别负责:
   (1)拟定并实施与其具体托管有关的国际博物馆协会之规划及活动;
   (2)为选举执行委员会成员之目的以及为全体大会之表决指定表决会员;
   (3)向执行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提交一份上一公历年活动的年度报告;
   (4)向咨询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及秘书长提供任何有关国际博物馆协会及其规划事务的意见。
  3.    执行委员会可建立一国际委员会,托管涉及博物馆学、博物馆方针及实践的某一特定方面,或有关博物馆管理及运转的一项或多项学科或专业。执行委员会在建立一新国际委员会之前应征求咨询委员会意见。决定各国际委员会应涉及的确切领域,以及解决任何可能出现的这类委员会托管之间的重叠或重复问题应是执行委员会的专权。
  4.    各国际委员会应由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之指定代表组成,他们要求获得委员会会员资格。委员会应选举其自身的主席及执行理事会,通过与本章程规定之国际委员会标准规则不发生冲突的其自身的程序规则,并开展自身的活动。这些应包括:
   (1)举行会议;
   (2)出版简讯以及其它刊物;
   (3)通过信函联系考虑事宜;
   (4)与其它专业机构合作。
   任何人作为一国际委员会理事会的一名普通成员,供职不应超过连续六年以上时间,除非随后当选为主席或副主席。任何人作为主席或副主席,供职不应超过连续六年以上时间。
  5.    根据执行委员会之提议,或一俟秘书长收到由国际博物馆协会至少十名会员签名,概述为该委员会所提议之主题以及如何认为有其必要之理由的议案,便可建立一国际委员会。当执行委员会提议建立一新国际委员会,或一俟收到一请求,秘书长应通知一切其它国际委员会及隶属组织的主席,在六十天内征求他们对此议案之意见。六十天日期过后,秘书长应将此议案与任何有关意见一起提交咨询委员会考虑。
  6.    秘书长应将此议案与国际委员会及隶属组织主席的任何有关意见,以及咨询委员会表示的任何意见一起提交执行委员会决定。如执行委员会决定建立一新国际委员会,秘书长应通知提出议案的会员,并应指定一人安排与主持该委员会的首次会议,会议应选举一位主席及一执行理事长,并应通过与本章程规定之国际委员会任何标准规章不发生冲突的一套程序规则。由第一次会议选出的主席应尽早将会议记录与已通过的程序规则副本和执行理事会成员姓名及地址一起转交秘书长。
  7.    秘书长应在首次会议后以可行之最快速度将新国际委员会的成立、其托管领域及其首届官员之姓名与地址通知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具有良好声誉的任何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此后应有权成为该委员会一成员,并可根据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具有表决权。
  8.    唯有在一国际组织中持有表决权的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之指定代表才有资格对该委员会面临的事宜进行表决,参加竞选主席或该委员会理事会的成员,或被指定代表该委员会在选举执行委员会时或在全体大会上进行表决。
  9.    一国际委员会通常应至少每年、并在举行全体大会的当年与全体大会同时同地召开全体会议。各国际委员会理事会根据秘书长之要求,应指定两名由国际博物馆协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的指定代表,代表其本身,在全体大会及在选举执行委员会成员时进行表决。各国际委员会主席应向秘书长呈送一份其上一公历年活动的年度报告,以提交咨询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的年度会议。秘书长必须至少于年度会议开会之日前六周收到此份报告。
  10.    如一国际委员会决定在一国家内举行会议,该国际委员会主席应通知在该国所建的国家委员会的主席。
  11.    一国际委员会为实施其托管职责,可建立其认为有必要的此类工作组。
  12.    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咨询委员会之建议,因下列任何原因解散或中止一国际委员会:
   (1)没有足够的会员以证明其继续运转之理由;
   (2)不存在或缺少活动;
   (3)屡次延误拟定及实施其规划;
   (4)该委员会之目的已告实现;
   (5)严重违反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或职业道德准则之行为。
  13.    一俟获悉造成中止之事已获解决以及该组织能够再次有效地行使职能的证据,执行委员会可恢复被中止的一国际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八条    隶属组织
  1.    由至少三分之二根据第二条第二款所定义之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或根据第二条第一款所定义之博物馆组成的一国际组织可申请成为国际博物馆协会一隶属组织。
  2.    隶属申请应以书面形式致秘书长,并附上该组织章程及法规副本,以及博物馆或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之会员比例的证据。申请应陈述该组织希隶属于国际博物馆协会之理由。
  3.    一俟收到这一申请,秘书长应通知所有国际委员会及隶属组织的主席,在六十天内征求对此事意见。六十天日期过后,秘书长应将此申请与任何有关意见一起提交顾问委员会考虑。
  4.    秘书长应将此申请与国际委员会或其它隶属组织主席的任何有关意见,以及咨询委员会表示的任何意见一起提交执行委员会决定。
  5.    如执行委员会决定授予该组织隶属地位,它因此须通知该组织,并要求该组织在作出该决定一年内至少有一半会员成为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如果到此日期该组织会员成为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的人数不到三分之一,该组织的隶属地位应当终止。
  6.    一隶属组织应有权根据其自身的章程及规则进行管理,只要这些规则不与国际博物馆协会之章程发生基本冲突。
  7.    执行委员会根据咨询委员会之建议,可因下列任何原因终止一国际组织的隶属地位:
   (1)未能保持所要求的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之比例;
   (2)未能在其会员中保持博物馆及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之比例;
   (3)不存在或缺少活动;
   (4)严重违反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或职业道德准则之行为。
   如果造成其隶属地位终止之事已获解决,已被终止其隶属地位的一国际组织可再次申请隶属地位。
  第十九条    全体大会
  1.    全体大会应是国际博物馆协会最高决策机构。它的职能为:
   (1)通过并如有必要,修改本章程;
   (2)批准国际博物馆协会后三年规划;
   (3)批准后三年预算;
   (4)接收并通过一份国际博物馆协会前三年规划的报告;
   (5)接收并通过前三年财政决算;
   (6)考虑并决定由咨询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及全体会议提交 的事务;
   (7)通过其认为合适的有关博物馆、博物馆学以及其它国际博物馆协会感兴趣之题目的此类决议;
   (8)向执行委员会发出其认为必要的有关国际博物馆协会运转方面的指示;
   (9)决定下一届全体大会的时间、地点及下一届全体会议之主题;
   (10)通过并如有必要,修改其自身的及全体会议的程序规则。
   全体大会之决定应是最终的,无须复议。
  2.    国际博物馆协会全体会员均有权出席并参加全体大会。团体会员可指定三名人员在全体大会上作为其代表。
  3.    全体大会的常规会议(及全体会议)应每三年举行一次,时间、地点及主题由前一届全体大会对咨询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的任何建议予以考虑后作出决定。在决定下一届大会及会议举行地点时,全体大会应考虑在不同地区召开会议之需要,以及此举之费用。国际博物馆协会会长或其不在其间,一位副会长应主持全体大会的每次会议。
  4.    秘书长应至少于全体大会开幕之日前十二个月将全体大会召开时间及地点通知各国家委员会、国际委员会及隶属组织的主席,邀请他们提交事项建议,列入议事日程。负责起草议事日程草案的执行委员会应对收到的建议予以考虑,并至少于大会召开前六个月将其提交咨询委员会通过。
  5.    会长应召集国际博物馆协会全体大会的非常规会议,无论:
   (1)应三分之一国家委员会之要求,或
   (2)应执行委员会多数成员之要求。
   全体大会非常规会议应在国际博物馆协会秘书处所在地召开,并应由会长收到此类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
  6.    全体大会、全体会议及执行委员会选举之表决权行使如下:
   (1)各国家委员会应有权指定五人??属该委员会会员的国际博物馆协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之指定代表,并包括来自有关国家的咨询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的任何成员?代表其本身就全体大会面临决定的一切事宜进行表决;
   (2)各国际委员会应有权指定两人??属该委员会表决会员的国际博物馆协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之指定代表?代表其本身就全体大会面临决定的一切事宜进行表决;
   (3)其半数以上会员属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的各隶属组织应有权指定两人?属该组织会员的国际博物馆协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之指定代表?代表其本身就全体大会面临决定的一切事宜进行表决。其三分之一至半数会员属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的隶属组织应有权指定这样一人代表其本身进行表决;
   (4)一国家委员会、国际委员会或一隶属组织的理事会应有权指定该委员会或该组织的另一名会员作为被指定人员的代表,根据(1)、(2)、(3)项代表其本身进行表决,但不能出席大会。
  7.    全体大会的法定人数应由根据第十九条第六款计算相当于表决会员可能达到的人数三分之二的、与会的、被指定为表决会员之本人或其代表组成。如果达不到这一法定人数,全体大会应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在同一地点再次召开会议。届时无论被指定为表决会员的与会人数之多少,全体大会的审议应为有效。为本条款之目的,任何被中止的委员会不应计算在法定人数内。在确定一法定人数是否到会时,被一个以上委员会或组织指定为表决会员者应分开计算为各类委员会或组织的代表。
  8.    除修改本章程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第二十九条)以及解散国际博物馆协会需要四分之三多数(第三十条)以外,全体大会所考虑之一切事宜应由简单多数表决决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
  1.    国际博物馆协会应每三年在全体大会常规会议之时之地召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应是考虑与讨论有关博物馆学及博物馆实践与理论性质之事宜的场所,并且特别是前次全体大会决定的有关会议主题之事宜。会议亦应接收并考虑国际博物馆协会前三年的活动报告及其后三年规划草案。全体会议可将其认为合适的经讨论得出的决议提交全体大会考虑。
  2.    全体会议应面向国际博物馆协会全体会员,团体会员可由一人以上作为代表,但为表决之目的,该会员的指定代表,应只有一人。
  3.    经注册作为全体会议与会者的每一位个人会员、各团体会员的一名指定代表、赞助会员及名誉会员均应就全体会议面临决定的事宜被授以一单独表决权。为全体会议事宜进行表决之目的,可不授予任何代理权。全体会议一切事宜应由简单多数表决决定。
  第二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
  1.    咨询委员会的职能为:
   (1)就任何有关国际博物馆协会方针、规划、程序及财政之事宜向执行委员会及全体大会提出意见;
   (2)接收并考虑司库提交的前一年决算及当年年度预算;
   (3)为选举执行委员会推选候选人;
   (4)根据第二十九条对所提议之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的任何修正案予以考虑并提出意见;
   (5)从事本章程所要求的其它此类事宜。
  2.    咨询委员会成员应是:
   (1)国家委员会主席或其任命之代表;
   (2)国际委员会主席或其任命之代表;
   (3)隶属组织主席或其任命之代表;
   (4)由咨询委员会从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中选出的咨询委员会主席。
  3.    一位人员应停止作为咨询委员会成员:
   (1)如果此人停止担任国际博物馆协会一国委员会国际委员会或一隶属组织主席的职务;
   (2)至于主席,如果此人无法行使岗位职能,或根据第九条停止成为国际博物馆协会一会员,或以书面形式致秘书长提出辞职。
  4.    一咨询委员会成员(主席除外)在该委员会会议上可由国际博物馆协会另一名会员作为代表,但任何人不可持有一份以上代理权。这些代表必须由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任命,并且只可持续在委员会一特定会议期限内。以此方法任命的一位代表在委员会该会议期间拥有委员会成员的一切权力,包括表决权。
  5.    咨询委员会在与国际博物馆协会全体大会常规会议同时举行的会议上应选举其主席,为期三年。当选这一职务者应是国际博物馆协会一名个人会员,他可是或可不是咨询委员会的现任成员,或已在咨询委员会供职。一位人员可再次当选为咨询委员会主席。在全体大会常规会议开幕之日前至少六个月,秘书长应致函各国家委员会、国际委员会及隶属组织的主席,寻求咨询委员会主席一职的提名。秘书长应最迟于全体大会开幕之日前两个月将候选人姓名与其有选择地提供的个人简历资料一起呈送咨询委员会成员。
  6.    即将离任的主席应在全体大会开幕之日前立即召开咨询委员会会议,届时应以保密的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下一届主席,由两名监票人协助秘书长统计票数。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可宣布为当选,只要这取得成功的候选人获得百分之五十以上选票。如果无一候选人获得百分之五十以上选票,得票最低的候选人应予以去除,对其余候选人再次进行表决,如此下去,直至一候选人获得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选票,然后宣布由他当选。当选之主席应在全体大会闭幕时就职,并且在大会期间应像一现任成员一样,被授权参加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及审议。
  7.    咨询委员会在全体大会闭幕后随之召开的会议上,应从其成员中选举一位副主席。副主席应在咨询委员会的事务中协助主席,并根据一特定会议或一特定组织有关主席的一份具体书面委托,在执行委员会或一地区性组织理事会的一次会议上作为其代表。
  8.    咨询委员会主席应:
   (1)召集并主持委员会的会议;
   (2)鉴于其职务,成为执行委员会一成员;
   (3)为第二十七条之目的,成为国际博物馆协会的选举官员;
   (4)鉴于其职务,成为一切地区性委员会理事会的成员。
   主席不在期间,应由副主席主持委员会的会议。
  9.    如咨询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职位出现空缺,委员会应在此后第一次会议上为前主席或副主席之未满任期从其名额中选举一人作为主席或副主席。
  10.    咨询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在执行委员会会议同时召开常规会议。当即将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时,它应于执行委员会在全体大会至少六个月前召开的会议之前召开常规会议,此次会议应为选举执行委员会推选候选人。它亦应每届全体大会之前及之后立即召开会议。
  11.    根据执行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四分之一成员以书面形式呈递主席之要求,可举行咨询委员会非常规会议,主席随即应于收到此要求后最迟在两个月内召开会议。此类非常规会议应在国际博物馆协会秘书处所在地召开。
  12.    执行委员会成员、地区性组织主席及根据第十六条所指定的任何国家联络员应有权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咨询委员会的会议。他们应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13.    咨询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由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会的全体会员的百分之五十。如果达不到这一法定人数,咨询委员会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在同一地点再次召开会议。届时无论与会成员人数多少,咨询委员会的审议应为有效。咨询委员会主席、国家与国际委员会及隶属组织主席(或其代表)均可行使一表决权。作为主席身兼数职者,可代表每一这类委员会或组织进行表决。委员会之事宜应由与会并进行表决者以简单多数做出决定。如果票数相等,咨询委员会主席可行使一表决权。
  14.    咨询委员会可向执行委员会或秘书长要求而且应被提供除个人性质之事宜以外有关国际博物馆协会任何事宜的文件。委员会可建立由其本身一位或数位成员组成的工作组,其中一人应被指定为召集人,与由其认为合适的国际博物馆协会其它这类会员一起考虑并向其报告有关国际博物馆协会的任何事宜。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
  1.    执行委员会的职能为:
   (1)采取必要的此类行动,使全体大会的决定及决议生效;
   (2)确保已通过的国际博物馆协会之规划有效率、有效力地按照所通过的预算予以实施;
   (3)确保将一切有关国际博物馆协会之方针、规划及程序等重大事宜提交咨询委员会考虑并提出意见;
   (4)考虑并采取必要的此类行动,使咨询委员会的任何提议或建议生效;
   (5)则国家委员会、国际委员会及隶属组织的工作保持全面监督,并进行有关协调;
   (6)在全体大会休会期间,为国际博物馆协会之利益采取认为有必要的、包括有关本章程规定之事宜的人类决定及行动;
   (7)为各类会员确定年度会费之比率。
  2.    执行委员会应由国际博物馆协会十名会员组成,其中九名应由国家与国际委员会及隶属组织指定的表决代表选举、任期二年。咨询委员会主席鉴于其职务,应成为执行委员会一成员。当选的人九名成员中、四名应是委员会官员,五名为普通成员。官员应为主席、两名副主席及司库。无记名投票应根据第二十七条在全体大会期间进行,并且在大会上宣布选举结果。当选为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从全体大会常规会议闭幕延续至下一届全体大会常规会议结束。
  3.    一名人员不可连任两届以上委员会之普通成员,但可随后当选为下一届委员会之官员。一名人员不可连任两届以上委员会之官员,无论是担任相同或不同职务。任何当选为执行委员会成员者供职不可超过连续四届。一名根据上述规定执行委员会两届以上任期届满着至少待一届三年任期过去后方具有资格再次入选委员会。停止作为委员会成员已满一届三年任期者可如同先前未曾当过成员一样具有选举资格。
  4.    作为咨询委员会主席已供职一届以上任期、连任下一届委员会之官员或普通成员者不应排除于上述规定之外;作为咨询委员会主席已在执行委员会供职一届以上任期者亦不应排除于连续供职下一届任期之外。
  5.    一委员会成员如不能行使岗位职能,或根据第九条停止成为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或以书面形式致秘书长要求辞职,应停止其任职。
  6.    如委员会一官员职位在三年任期内出现空缺,委员会应从自身名额中填补该职务,并应填补因从自身名额选拔而产生的任何其他官员职位。如在三年任期内并于《体大会开幕之日前六个月委员会一普通职位发生空缺,委员会应增选一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以填补未满任期之空缺。委员会在填补空缺时应考虑前成员所来自的地理区域。如距全体大会开幕之日不到六个月内出现一空缺,该职位之空缺应保留至全体大会、通过选举予以填补。
  7.    执行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两次于秘书处所在地,并逢每次全体大会时在大会举行地点召开会议。与全体大会同时举行的执行委员会之会议将包括全体大会之前或之后紧接的会议,以及大会期间由主席决定的此类附加会议。新当选的执行委员会应于全体大会后随之举行的会议上就职。
  8.    执行委员会应根据会长之要求,或一俟收到五名以上当选为委员会成员的这一书面会议请求召开非常规会议。一俟收到召开委员会非常规会议的请求,会长应立即作出必要安排,此类会议应于收到请求之日起二十天内举行。
  9.    无法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一执行委员会成员可委任一属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者(不属委员会另一成员)作为代表。这类委任应以书面形式写成,并仅在有关会议期间生效。为该会议之目的,一名成员之代表应拥有该成员的一切权利,包括表决权。任何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不可成为一名以上成员之代表。
  10.    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七名成员,或正式委任的代表?只要至少有五名委员会成员亲自到会。委员会之事宜应由与会并进行表决者以简单多数做出决定。委员会每一成员应具有一表决权。如果票数相等,会长亦应有一表决权。
  11.    委员会之会议可通过电子同声传译在与会成员之间进行。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之官员
  1.    国际博物馆协会主席应召集并主持全体大会及执行委员会的会议。在执行委员会会议休会期间,会长应为国际博物馆协会之利益采取其认为适当及必要的决定和行动。会长在此情况下采取的任何决定及行动应提交执行委员会下一届会议认可。会长应代表国际博物馆协会与国家及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及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进行交往。
  2.    副主席应协助主席并担任主席的有关代表。他们可由主席分配特定的负责领域,并在主席因任何原因无法行使其职能时,由一位副主席代理主席行事,包括召集并主持全体大会及执行委员会的会议。
  3.    司库应负责拟定并向全体大会呈递国际博物馆协会三年预算,以及向咨询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年度会议呈递每一年度预算草案。司库应定期审核国际博物馆协会的收支,并在必要时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必要的此类措施,以保持国际博物馆协会的财政状况。
   司库应安排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任命的个人或组织审查国际博物馆协会的年度预算,并将审计后的年度决算提交咨询委员会考虑并通过。司库应确保将全体大会最近前三年的审计决算与咨询委员会的任何有关意见一起提交大会通过。执行委员会可指定一人协助司库,无论其是否属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
  1.    秘书处应由秘书长及国际博物馆协会雇员共同组成。
  2.    秘书长应由执行委员会任命,此类聘用工资及条件由委员会随时决定。秘书长应按合同聘用,为期不超过三年,但可以续聘。秘书长之续聘应由执行委员会于每届任期结束前至少六个月予以考虑。
  3.    国际博物馆协会秘书长应是其主要官员,并应向执行委员会负责国际博物馆协会之有效率及有效力的管理以及秘书处的运转。在日常事务中,秘书长应听从会长指示。秘书长就有关规章规定的任何职务报执行委员会同意后,应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任命与解雇,工作人员聘用条件(包括工作种类及工资等级)应按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确立之工作人员规章作出规定。
  4.    秘书长应负责:
   (1)向会员提供服务;
   (2)向执行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及全体大会之会议提供秘书处的服务;
   (3)准备、实现、评估并报告由全体大会通过的国际博物馆协会活动规划;
   (4)根据司库指示实施国际博物馆协会的财政管理,包括兑付一切帐目,保存有关记录及准备专门的财政说明;
   (5)促进国际委员会的工作;
   (6)协助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秘书处实现其规划。
  5.    秘书长应以国际博物馆协会的官方语言定期出版一份信息简报或通讯,发送具有良好声誉的所有会员。
  6.    秘书长经执行委员会同意,并根据国际博物馆协会已批准的规划及预算,可代表国际博物馆协会本身或与其它国际、国家、公共或私人组织一起,以其认为合适的那种语言出版必要的有关国际博物馆协会工作的其它此类刊物。
  7.    秘书长可通过销售或其它办法使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能够得到这类刊物。
  8.    秘书长应负责并维持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信息中心,并应提供执行委员会认为该中心运转所需的此类工作人员(包括一位中心负责人)及财政经费。
  9.    该中心的职能为:
   (1)征集并保护任何性质的有关博物馆、博物馆学及国际博物馆协会感兴趣之任何主题的一切文献记录;
   (2)开展研究,并向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可能的话,向有资格的研究人员及其他专家,并向学生传播和交流有关这些主题的信息资料;
   (3)跟上信息资料管理与提取的现代技术及方法,并且如财力许可,将这类技术双方法应用于中心的管理;
   (4)在文献记录、研究及信息资料方面协助国家与国际委员会、隶属组织及国际博物馆协会秘书处;
   (5)鼓励创建国际博物馆协会地区性文献资料中心,并对此类中心的活动予以有关协调;
   (6)如果机会及财力许可,向对此类文献档案感兴趣者提供培训。
  第二十五条    国际博物馆协会基金会
  1.    应建立一国际博物馆协会基金会,以支持国际博物馆协会的工作。全体大会应通过基金会的章程与规章及其任何修正案,它们不应与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发生矛盾。
  2.    国际博物馆协会基金会会长可应邀出席并参加执行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及全体大会的工作,但不应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财政
  1.    国际博物馆协会的财政资源应为:
   (1)会员应付之会费;
   (2)国际博物馆协会活动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刊物及举行会议;
   (3)经执行委员会批准从任何来源所得之馈赠、补助、捐赠及遗赠;
   (4)从国际博物馆协会基金会所得之捐赠;
   (5)国际博物馆协会因提供服务或根据合同(应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完成具体项目或规划所得之报酬。
  2.    执行委员会应被授权代表国际博物馆协会接受、获得、筹借、掌握并使用为实现国际博物馆协会之法定目的所需的经费。
  3.    司库应有权代表国际博物馆协会接受已经执行委员会批准的馈赠、补助、捐赠及遗赠。
  4.    国际博物馆之经费可根据由司库准备、经执行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予以支出。
  5.    咨询委员会在每年年度会议上应任命一有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作为国际博物馆协会审计,薪金按委员会认为合适的价格支付。
  6.    在任何存在一正式设立的国际博物馆协会国家委员会的国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并根据该国法律,可在银行开一特别帐户,存入在该国不可随便转移的、属国际博物馆协会财产的经费。任何此类经费只有经执行委员会批准方可支出。国际博物馆协会司库应向执行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提供一份这笔经费数额及使用情况的年度结算。
  7.    一国家或国际委员会除了与其本身活动有关并可由其本身经费支付的合同及协议以外,未经执行委员会事先批准,不应缔结任何涉及国际博物馆协会开支的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第二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之选举
  1.    咨询委员会主席应是国际博物馆协会的选举官员,并应监督选举过程,证明选举遵循了规定的程序。
  2.    秘书长应在为选举执行委员会推选候选人的咨询委员会会议前至少三个月致函各国家委员会、国际委员会及隶属组织的主席,征求选举执行委员会官员及普通成员候选人提名者(属国际博物馆协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的指定代表)。
  3.    咨询委员会仅对附有陈述本人资格及经验之简历说明以及附有本人签字、表明愿意并能够作出服务之说明的提名予以考虑。秘书长应每一此类提名与一份说明一起转交咨询委员会,说明此人是具有良好声誉的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的指定代表,并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三及第四款,有资格选举为委员会的一名官员或普通成员。
  4.    咨询委员会在为选举执行委员会推选候选人名单时,应对执行委员会、国家与国际委员会及隶属组织有关选举作为国际博物馆协会官员候选人之适宜性的意见予以考虑。咨询委员会将尽一切可行之努力确保候选人代表国际博物馆协会地理区域及专业利益。
  5.    咨询委员会应从提名者中至多挑选二十三人列入选举执行委员会的候选人名单。名单应拟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应包括选举作为委员会官员的候选人姓名,第二部分应包括选举作为委员会普通成员的候选人姓名。作为一名官员职位的候选人只要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具有供职资格,亦可列入选举作为委员会普通成员的候选人名单。
  6.    秘书长应最迟于全体大会开幕之日前五个月致函国家委员会、国际委员会及隶属组织主席,通知其咨询委员会所列候选人名单,并请不出席全体大会的任何委员会或组织通过邮递方式行使表决权。
  7.    愿通过邮递方式行使表决权的一国家委员会、国际委员会或一隶属组织相应地应通知秘书长,并确保秘书长最迟于全体大会开幕之日前三个月收到根据第十九条第六款(1)、(2)或(3)项指定的代表该委员会或组织之会员的姓名及地址全称。
  8.    秘书长应向每一此类被指定的表决会员寄去一张附有选举既作为委员会官员(第一部分)又作为委员会普通成员(第二部分)的候选人名单之选票,以及附录于提名的陈述其资格和经验的简历说明。
  9.    秘书长应在附录于选票的通知中详细说明填写选票的方法。选票、简历说明及通知应附有一信封(印有“执行委员会选举”字样以及有关国家与国际委员会及隶属组织的名称),此信封在放入致秘书长的邮政信封前须将填写完毕的选票放入并封口。
  10.    秘书长必须至少于全体会议开幕之日前一周收到填写完毕的选票,以作生效。邮政信封应由秘书长于一人以上在场情况下予以启封,封口的印字信封应标明收到日期,并由秘书长签字。
  11.    通过邮递收到的放在密封印字信封内的任何此类选票应由秘书长于全体大会开幕时递交选举官员。
  12.    直至全体会议开幕之日,一国家或国际委员会或一隶属组织可取消通过邮递选票的表决,如果该有关委员会或组织将派代表出席全体大会。在此情况下,秘书长必须于大会开幕之日前收到有关委员会或组织之理事会已找到取消邮递表决的解决办法并根据第十九条第六款指定人员代表其在全体大会表决的书面证据。秘书长一俟收到此类证据,应将装有该委员会或组织选票的密封信封与取消证据一起递交选举官员,选举官员应立即于证人在场情况下销毁选票。
  13.    执行委员会之选举应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通过的全体大会规章在全体大会上进行。唯有根据第九条第六款(1)、(2)或(3)项由国家或国际委员会及隶属组织指定的人员,或根据第十九条第六款(4)项所指定的这些人员之代表方具有表决资格。所有此类指定必须由有关委员会或组织的主席签名,以书面形式提交秘书长。如有任何争议或疑虑,选举官员应有绝对权力决定此人是否具有表决资格而且该决定无须复议。
  14.    选举官员应首先启封被密封的信封,并将通过邮递收到的任何票数与全体大会的表决票数相加,然后对所有选票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有任何选票因填写错误而告无效。
  15.    选举官员应在由全体大会任命的二人协助下统计票数。此二人应是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但不应是选举候选人,也不应是秘书处成员。
  16.    有效票数应按以下方法进行统计:
   (1)应先统计第一部分委员会官员职位的票数,得票最多之官员职位候选人应宣布为当选;
   (2)然后应在排除已当选为官员的任何候选人姓名之后,统计第二部分委员会普通成员的票数。任何此类官员候选人的选票将不予以统计。得票最多的五位候选人应宣布为当选。
  17.    如两位候选人所得票数相等,获选者应通过选举官员所主持的抽签予以决定。
  18.    选举官员应在全体大会上宣布选举结果及详细情况,诸如:
   (1)有效票数;
   (2)各候选人所得票数;
   (3)是否有任何相同票数通过抽签得以解决;并且
   (4)是否有任何选票被裁定为无效,若有的话,以什么理由。
  19.    秘书长应以可行之最快速度将选举结果函告所有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适用规则
  1.    除管辖全体大会、全体会议及咨询委员会的程序规则之外,执行委员会经与咨询委员会协商,应通过并可随时修改必要的此类规则,以实施本章程条款。
  2.    全体大会及咨询委员会应通过并可随时修改其自身的程序规则。全体大会应通过并可随时修改全体会议的程序规则。
  3.    规则应与本章程一致,并且既不限制又不扩展:
   (l)对根据本章程被指定作为一项权力或属会员职责内的任何事宜,会员行使的支配权力;
   (2)本章程授予全体大会、咨询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的权力。
  4.    本章程通过之日生效的任何规则(与本章程直接发生矛盾的部分除外)应如同根据本章程制定的一样继续有效,直至做出修改。委员会应于本章程通过十二个月内制定或复审、并如有必要,修改国际博物馆协会运转所需的一切规则。对全体大会或咨询委员会之程序规则所提议的修正案应提交其认为合适的有关机构予以通过或修改。
  5.    任何规则或任何规则的修改应在其被通过或制定后尽快通知会员。
  6.    一国家委员会、一国际委员会、一隶属组织或咨询委员会可请执行委员会复审一规则。任何此类请求应以书面形式致秘书长,并应陈述为何认为有必要复审之理由。执行委员会一得机会应进行所要求之复审,并应随后尽快将其复审结果通知提出请求一方。至于管辖全体大会或咨询委员会之程序规则,任何此类提案及执行委员会对此意见,应提交有关机构考虑或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
  第二十九条    章程之适用及修改
  1.    本章程一俟全体大会通过应立即生效(但不应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以防止通过本章程之全体大会所选举的国际博物馆协会会长其人在该职位上供职两届)。全体大会可根据本条规定价程序随时对其进行修改。
  2.    一家委员会、一国际委员会或一隶属组织可在任何时候对本章程提出修正案。所提议之修正案应附有为何认为有必要修改的理由说明,以书面形式提交秘书长。秘书长应将修正案提交下一届执行委员会会议评议。
  3.    一秘书长应将所提议之修正案、理由说明与执行委员会成员所做之评议一起提交咨询委员会下一届会议考虑。如果咨询委员会支持所提出的修正案,它应就此通知秘书长,秘书长应将此提案提交下一届全体大会决定。
  4.    如果咨询委员会不支持所提出的修正案。它应就此通知秘书长,秘书长应通知提议者该提案就此终止。
  5.    执行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亦可对本章程提出修正案。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咨询委员会通过。
  6.    秘书长应至少于全体大会开幕之日前六十天将咨询委员会支持的任何修正案通知所有国家委员会、国际委员会及隶属组织主席。
  7.    根据上述规定提交全体大会的修正案需经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如被通过,应立即生效,并且秘书长应即刻通知所有国家委员会、国际委员会及隶属组织。
  第三十条    解散
  1.    唯经全体大会决定方可解散国际博物馆协会。唯有在全体大会开幕之日前至少六个月已将一份陈述提议解散之理由说明发送全体会员,全体大会方可做出此决议。任何解散国妹博物馆协会之决议应根据第十九条第六款之决定,需在全体大会经国际博物馆协会全体表决会员四分之三多数通过。
  2.    国际博物馆协会所有的一节资产经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协商,经转交与国际博物馆协会目的相同的一组织。

 

责任编辑:杨子

扫描此二维码,分享到微信

中国文物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中国文物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中国文物网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后30日内联系邮箱:chief_editor@wenwuchina.com

相关推荐
新浪收藏 | 出山网 | 中国艺术网 | 书画圈网 | 东方艺术媒体联盟 | 辉煌艺术网 | 大河艺术网 | 中艺网 | 环球文化网 | 文物出版社 |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 北京文网
腾讯儒学 | 东方艺林 | 贵州收藏网 | 中国经济网 | 广州博物馆 | 华夏艺术网 | 中华汝瓷网 | 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