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博物馆工作科学研究人员定职升职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文时间:1979-11-13
生效日期:1979-11-13
 第一条     文物、博物馆工作科学研究人员的学术职称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四级。
   第二条     文物、博物馆工作各级研究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四个现代化服务。
   第三条     文物、博物馆工作科学研究人员的定职、升职,应当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同时,也必须适当考虑从事专业工作的资历。
   第四条     定职与升职的业务标准
   一、     研究实习员
    高等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工作期满一年,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定为研究实习员:
   1.     具有中国通史、中国革命史和中国古代文物或革命文物的基础知识。博物馆工作人员要初步掌握博物馆陈列内容设计和资料调查汇编的方法。从事考古工作的要具有中国考古学基础知识并初步掌握田野考古的方法。
   2.     在有经验的研究人员的指导下,从事科研工作,能够写出一般的科学论文或调查报告;从事博物馆陈列工作的,应能草拟陈列设计方案;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应能写出一般的清理发掘简报。
   3.     具有一定的古代汉语水平,能阅读一般的历史古籍,会使用本专业的工具书,并粗通一门外文。
   二、     助理研究员
   1.     具有本专业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治学态度严谨。掌握较丰富的专业资料,或对某一种古文物有一定的鉴定水平。
   2.     具有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写出过一些较好的论文或调查报告。从事博物馆陈列工作的,应能独立从事陈列设计工作,熟练地完成所承担的设计任务。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应能严格按照科学操作规程,独立进行古墓葬的发掘和古遗址的试掘工作。
   3.     能够借助字典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应具有较高的古代汉语水平。从事少数民族研究的人员,应当懂得本专业的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字。
   三、     副研究员
   1.     对本专业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专业知识,治学态度严谨。
   2.     在某一学术领域有专门研究,写出过水平较高的论文与专著,或对某种古代文物有相当的鉴定水平。
   3.     对博物馆陈列中某些重大的问题,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成绩显著。从事考古工作的,要有丰富的田野考古经验,能主持较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
   4.     能够培养青年研究人员,指导专题研究或博物馆陈列的设计工作。
   5.     熟练地掌握一门或两门外国语。
   四、     研究员
   1.     对本专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学术上造诣较深。
   2.     对本专业的某一学术领域的研究工作,有独到的见解,写出高水平的论文和专著,或对某一种古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声望。
   3.     能指导博物馆陈列的总体设计或科学研究工作,在培养科学研究人材方面成绩显著,对文物博物馆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4.     外国语要求与副研究员同。
    (各级研究人员的外语要求,对老的专业人员目前可不列为必备条件)。
   第五条     科学研究人员在本专业上工作成绩卓著或有特殊贡献者,可以越级提升。研究实习员的工作期限一般定为三年,经过考核、评定,长期不能晋级者,可以根据本人志愿另行分配其它适当的工作。
   第六条     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的定职或升职,应当在党委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并组织学术委员会,(包括社会上的专家)进行考核评定。
   研究实习员的确定,由各博物馆、文物工作队批准(包括地县一级文物机构),确定和提升为助理研究员由本单位评定提名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物局(文化局)、文管会批准,确定或提升为副研究员、研究员由各单位考核评定提名。副研究员报请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物局(文化局)、文管会审核转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备案;研究员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的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由各单位审核批准,确定和提升助理研究员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备案。确定或提升为副研究员、研究员,由各单位评定提名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干部可按本办法确定职称。在文物系统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科技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应参照有关方面的规定,确定相应的职称。
   
责任编辑: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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