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发文时间:1981-7-17
生效日期:1981-7-17
 一、     总则
   第一条     文物商店是国家设立的文物事业单位。在其内部实行企业管理。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商业手段,收集流散在社会上的文物使之得到保护,为博物馆(院)和有关科研部门提供藏品和资料,并把完成这一任务做为检验文物商店工作成绩的重要尺度。同时,将一般不需要由国家收藏的文物投放市场,满足国内文物爱好者需要,或为国家创造较高的外汇收入。
   第二条     各地文物商店在行政上受当地文物(文化)主管部门领导。各省、市、自治区文物商店,在业务上接受中国文物商店总店的指导,并对所辖地区的文物商店、文物收购站实行管理或业务指导。
   第三条     文物商店要严格执行国家保护文物的各项政策和法令。文物商店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模范地遵守文物工作人员守则,时刻警惕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袭击。
   第四条     文物商店收购的文物,凡符合收藏标准的,应优先提供给博物馆(院)。
    适于对外销售的文物,要坚持“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只能零售,不能批发。
   二、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凡设立不对外销售的地、市文物商店或收购站,须经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备案。
    凡设立对外销售的外宾门市部,应经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请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
    所有文物商业网点的设立,均由省、市、自治区文物商店向中国文物商店总店备案。
   第六条     文物商店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机构。为了严格管理制度,在业务上收购、保管和销售三个部门必须分设。
   第七条     文物商店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作风,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贯彻增收节支的方针。
   第八条     文物商店不同于一般商业,为使流散在社会上的文物得到保护和收购业务的正常开展,流动资金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保证。资金来源或报请当地财政、行政部门拨款,或由销售利润中扣除。
   第九条     在内部实行企业管理的文物商店,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医疗等物质待遇,可参照当地企业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方案,经当地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     收购工作
   第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文物商店及其委托的代购部门是各地区统一的文物收购部门。各级文物商店都应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政策和积极开展文物收购工作。
   第十一条     在文物收购工作中,要贯彻执行文物收购政策,端正经营思想,收购价格要做到按质论价,公平合理。
   第十二条     收购文物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收购人员参加。要严格文物收购手续和制度,对出售文物者要认真查验证件。
   第十三条     收购文物原则上应在本辖区内进行,如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并经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商定区域内收购。
   第十四条     为了疏通文物商业渠道,提倡店与店之间,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开展联营协作,搞好货源调剂工作。
   第十五条     文物收购人员要不断加强政策和法制观念,努力学习文物鉴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切实搞好文物收购工作。
   四、     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文物库房应把安全和科学管理放在首位。要努力改善库房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腐、防蛀等工作。对文物库房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要严格文物保护制度,认真履行文物出入库手续,做好登记建帐工作,做到帐物一致。凡属珍贵文物,都应实行重点保管。对库存文物要定期盘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库房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凡进入库房均须两人以上,与库房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五、     销售工作
   第十九条     门市经营的文物商品,须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并钤盖火漆标识方能出售。其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要明码标价,不折不扣。
   提供给博物馆(院)和科研部门的藏品和资料,收费应低于市场售价,一般可按收购费用加必要的手续费。
   第二十条     门市工作人员必须衣着整洁,作风正派,讲究文明礼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文物商店接待外国顾客要严守外事纪律,热情友好,不卑不亢;另一方面,不得对国内顾客歧视、冷遇。要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严禁套汇、逃汇。
   六、     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文物商店的各级领导人员应带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努力学习保护文物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组织好职工的政治学习,不断进行爱国主义和文明礼貌的教育。鼓励和支持职工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做到又红又专。
    要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关心群众生活,充分发扬民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全体职工为社会主义文物事业做出贡献。
   第二十四条     专业队伍的建设关系到文物事业的发展,要采取多种有效的方式加强职工培训工作。要制定规划,在不太长的时期内,培养一批忠诚党的文物事业、具有较高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人才。
   第二十五条     文物商店的业务人员应保持稳定。要建立、健全考核晋级制度和奖惩制度。招收和调入新职工时需经考核,择优录用。
   七、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后执行。各地文物商店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责任编辑: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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