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加拿大生效)

(1970年,巴黎)
       
发文时间:1970-5-28
生效日期:1970-6-28
加拿大于1978年5月28日批准该公约,同年6月28日,该公约在加拿大正式生效。
  相关的国家立法     关于从加拿大出口文化财产和向加拿大进口非法从外国出口的文化财产法(1975年6月19日通过)。加拿大文化财产出口规定。加拿大文化财产出口控制清单。
   由于加拿大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她的立法是两级立法,关于文化财产保护的立法更是如此。涉及国家利益的,由联邦政府进行立法或颁布法令,这些法律和法令适用于全加拿大。然而,在其它情况下,则要由加拿大的各省来立法。她们通过法律或法令以确保位于本省境内的非国家级文化财产受到保护。
   本部分包括了关于从加拿大出口文化财产和向加拿大进口非法从外国出口的文化财产法的主要条款。这项法令规定的事项只限于联邦政府的职权范围并适用于整个国家,而不管这些文化财产的意义有多大及位于何地。
   1975年6月19日通过的这部法律,规定控制出口文化财产并禁止非法进口文化财产。它使得加拿大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的成员国。
   这部法律规定要制定加拿大文化财产出口控制清单。
   包括在文化财产出口控制清单以内的每一项物品未得到有关部门许可都不得出口。如果审查人员认为申请出口的物品的意义十分重大,抑或是国家级文化财产,他将不批准其出口。但是,申请人可以提请复审委员会重新审查。如果复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出口的文化财产的意义十分重大或是国家级文化财产,它可以在6个月之后作出决定。在这期间,加拿大有关公共当局和机构可以出价购买该物品。当出价低出复审委员会新提出的公平交易价或交易价还未协商好时,复审委员会就应命令准许出口。
   如果复审委员会认为意义十分重大或系国家级文化财产的一件物品被售给公共当局或当局授权的其它机构,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要求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份所得税证书。这份证书可以使有关人员从减缴纳的所得税中获益。
   此外,1975年的法律还禁止向加拿大进口非法从一个与加拿大有协定的国家或与加拿大同是国际间关于禁止非法转让文化财产协定的成员国出口的外国文化财产。
   该法还规定了已非法进口到加拿大的外国文化财产退还给该国政府的程序问题。
 
  受保护财产的定义    1975年6月19日法案
  加拿大文化财产出口控制清单    3.(1)总督根据通讯部长与工业、贸易和商业部长协商之后提出的建议,可奉令制定一份加拿大文化财产出口控制清单。
   (2)根据第(3)小款总督可以将他认为需要控制的物品包括在控制清单内,不管它产于何地,也不管是何种或何级别的物品,以保存加拿大的国家遗产。
   (a)具有考古的、史前的、历史的、艺术的或科学价值的物品。它包括从加拿大领土、领海、内陆及内陆水域发掘的所有物品;
   (b)由加拿大土著居民制造的、或(a)段所指的与加拿大土著人有关的、在加拿大市价高于500元的物品;
   (C)本段所述装饰艺术品,在加拿大现有领土上制造出来的并超过一百年的:(I)在加拿大市价高于500元的玻璃器皿、陶瓷、纺织品、木器以及金属制品;(Ⅱ)在加拿大市价高于2000元的家具、木制雕塑品和贵重金属制品以及其它装饰性艺术品;
   (d)在加拿大市价高于500元的书籍、记录、档案资料(照片的)正片和底片、录音带、以及其它这类物品;
   (e)在加拿大市价高于1000元的国画、雕刻、原始印刷品,以及水彩画;
   (f)在加拿大市价高于3000元以上的其它物品。
   (3)下列物品不包括在控制清单之内:(a)低于50年的;(b)由仍然健在的自然人制造的。
   (4)为本法之目的,凡在文化财产出口控制清单内的任何级别的一件物品,都应被认为是包括在出口控制清单之内的物品。
 
  保护的范围  
  出口规定    1975年6月19日法
  犯罪与刑罚    34.任何人都不得或不得企图从加拿大出口文化财产控制清单之内的任何物品,当局根据本法的规定批准出口的除外。
  批准官员    4.通讯部长,经国家税务部部长批准后,可以指定由负责海关与执照税的国家税务部副部长所属部门聘用的任何人或任何级别的人作为批准官员接受申请并根据本法的规定发放出口许可证。
  专家审查    5.(1)为本法之目的、通讯部长可以指定加拿大任何公民或机构为专家审查员。
   (2)凡不属
   (a)加拿大总督或省总督代理人的;
   (b)加拿大总督或省总督雇员的、加拿大总督或省总督代理人之雇员的专家审查员,应获得财政委员会批准为本法提供服务的报酬。
   (3)专家审查员或在专家审查员是一机构的情况下,代表该机构行事者有权在财政委员会规定的范围之内,获得在其为本法提供服务而离开其日常居所其间所需的合理的差旅费和生活费。
  出口许可证     6.批准官员收到加拿大一公民的出口申请后,如果该申请人能使批准官员确信,申请出口的物品:
   (a)是在该申请日期之前的35年内进口到加拿大的,并且不是在此进口之前依照本法获准从加拿大出口的;
   (b)由某人借给加拿大的一个机构或一公共当局,出借时,出借者不是加拿大公民的;
   (C)或为了一法定目的运出加拿大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不超过为本小款之目的可能规定的时间,批准官员应立即批准出口申请。
   7.批准官员收到加拿大一公民提出的出口一件物品的申请后,在其依照第六款不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或在提出这一申请之日起两年内该官员未收到根据第十款(1)作出的拒绝该物品出口通知的情况下,应对该物品是否包括在出口控制清单之内作出决定;
   (2)批准官员对申请出口许可的一件物品作出不包括在文化财产控制清单内的决定后,应立即发放该物品的出口许可证;
   (3)批准官员确定申请出口许可的一件物品已经或可能包括在文化财产控制清单内之后,应立即将此申请报告提交专家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8.(1)申请报告根据第七款(3)的规定被提交给专家审查员之后,专家审查员应立即决定申请报告中所申请的物品是否包括在文化财产控制清单之内。
   (2)当专家审查员确定提交给他的申请报告中所申请出口的物品没有包括在文化财产出口控制清单之内,应立即书面通知将该申请提交给他的原批准官员,并且立即将此通知抄送复审委员会和通讯部长。
   (3)当专家审查员确定提交给他的申请报告中所申请出口的物品包括在文化财产出口控制清单中,他应进一步查证;
   (a)根据下列理由申请出口的该物品是否属于具有重大意义:(I)它与加拿大历史和民族生活是否有密切联系;
  (Ⅱ)它的美学价值;或者(Ⅲ)它的艺术和科学研究价值;
   (b)该物品是否具有如此重大的国家意义以致于它的出口会使国家遗产大幅度减少。
   (4)当专家审查员确定提交给他的申请报告中所申请出口的物品不属于第(3)小款(a)所指的具有重大意义,或者不具有第(3)小款(b)所指的国家意义,他应立即书面通知将该申请提交给他的原批准官员发放该物品的出口许可证,并立即将此通知抄送复审委员会和通讯部长。
   (5)当专家审查员确定提交给他的申请报告中所申请出口的物品属于第(3)小款(a)所指具有重大意义或(b)所指的具有国家意义,他应立即书面通知将该申请提交给他的原批准官员不得发放该物品的出口许可证,并告知其理由。
   9.根据第十一款和第十三款,批准官员在接到专家审查员或复审委员会的通知后,应立即发放出口许可证。
   10.(1)当批准官员在接到专家审查员根据第八款(5)所作出的不发放出口许可证的通知之后,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该通知应包括专家审查员的拒绝理由。
   (2)根据第(1)小款发出拒绝通知的批准官员应立即将此通知抄送复审委员会。
   11.除了依照第六款发放出口许可证以外,根据本法,对任何一件文化财产控制清单内的、第三十三款(d)所规定的那类物品,须待申请人将该物品的复制件存放在通讯部长可以管辖的机构内之后方可发放出口许可证。
   12.(1)除了根据复审委员会的指示发放的许可证外,通讯部长可以修改、终止、取消或恢复其他各种出口许可证。
   (2)当通讯部长根据第(1)小款修改、终止、取消或恢复出口许可证之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因此受到影响的出口申请人。
   13.除了根据第六款或根据复审委员会依照第二十三款或二十四款所作的指示而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外,对任何一件文化财产控制清单内的物品,在根据第十款(1)发出拒绝其出口的通知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发放出口许可证。
  普通许可证    
   14.(1)通讯部长可以发给加拿大公民普通许可证,出口包括在文化财产控制清单之内的物品。他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随时修正、终止、取消或恢复这类许可证。
   (2)通讯部长在征得工业、贸易和商业部长的同意之后,通常可以向所有人发放普通许可证出口包括在文化财产控制清单之内的和该许可证所特指的任何等级的物品;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条件和情况,在征得工业、贸易和商业部长的同意之后,随时修改、终止、取消或恢复这类许可证。
 
  复审委员会   
  复审委员会的设立    
   15.(1)根据通讯部长的建议和总督的任命,应设立一个由1名主席和至少6~12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即:加拿大文化财产出口复审委员会。
   (2)复审委员会的成员除主席外其他成员应从下列人员平等挑选:
   (a)加拿大公民中,现任加拿大艺术馆、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或其他类似机构中的官员、成员或雇员;
   (b)加拿大公民中艺术品、古玩及构成国家遗产一部分的其它物品的经营者或收藏家。
   (3)复审委员会在主席缺席或在主席空缺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委任其一名成员担任主席。
   (4)复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3人。其中至少有1人为第
    (2)小款(a)所指人员,至少还须有1人为(2)小款(b)所、指人员。
   16.(1)复审委员会中凡不属加拿大总督或总督的雇员,或总督或总督的代理人的雇员的每一位成员,有权领取薪水或由总督确定的其他补偿金。
   (2)复审委员会在财政委员会限定的范围之内,可以领取因复审委员会的工作而远离日常居所所必须的合理的差旅费和生活费。
 
   责任     
   17.复审委员会将根据请求:
   (a)依照第二十三款重新审查出口申请;
   (b)依照第二十四款交易双方公平开价;
   (c)依照第二十六款为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款(1)(a)(Ⅱ)或第一百一十款(l)(b.1)之目的作出决定。
 
  总部及会议    
   18.(1)复审委员会总部应设在总督可以命令或指挥的地方。
   (2)复审委员会在其认为必要或需要的时候可以进行业务活动随时随地召开会议。
 
  顾问    
   19.(1)复审委员会可以要求按“公务员关系法”被任命的具有专业、技术及其它专长的公务人员协助他们工作,向他们提供咨询。
   (2)通讯部长根据复审委员会的要求,可以确定评估专家的酬金,这些专家协助复审委员会根据第二十四款对交易双方的公开开价作出决定。
 
  行政服务    
   20.通讯部长应为复审委员会提供行政性服务。
 
  规则和程序    
   21.复审委员会在按照本法进行活动和履行职责和职能时,在不与本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动规则。
   22.(1)复审委员会可接收提供给他们的与其面临的事情有关的,不受任何证据法规或技术规定限制的口头或书面情况。复审委员会在公平考虑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简捷迅速地处理这些情况。
   (2)复审委员会应将其收到的与其面临的事情有关的任何情况的实质内容告知与此事有关的出口申请人,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告知根据第二十六款(1)提出要求为其作出决定的个人、团体或公共机构。复审委员会在对此事作出决定之前,应为此人、此团体或公共机构提供机会,使他们陈述自己对这些情况的意见。
   (3)复审委员会可以排除与审查的事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参加听证会,除非与审查的事情有关的出口申请人要求听证会公开举行。在这种情况下,复审委员会应照此办理。
 
  出口许可的复审    
   23.(1)申请人在接到根据第十款或第十二款作出的拒绝出口通知之后,从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可以书面形式或请求复审委员会重新审查其出口申请。
   (2)复审委员会应重新审查申请人的出口申请,除遇特殊情况外,须按第(1)小款的要求在收到申请人的请求之后4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其申请的决定。
   (3)重新审查申请人的出口申请时,复审委员会应确定申请出口的物品是否:
   (a)包括在文化财产出口控制清单之内;
   (b)因第八款(3)(a)提出的一条以上的理由而且有显著意义;
   (C)达到第八款(3)(b)所指的国家级水平。
   (4)如果复审委员会确认一物品达不到第(3)小款规定的标准,他们应立即命令原批准官员发放该物品的出口许可证。
   (5)在复审委员会确认一物品完全符合第(3)小款的全部标准的情况下,(a)如果他们认为加拿大的有关部门或公共机构有可能在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作出之后的6个月内以一个公平的价格购买这一物品,他们应设置一个2~6月“推迟期”,在这一期限内复审委员会将不作出发放该物品的出口许可证的指示;否则(b)不管在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况下,命令立即发放该物品的出口许可证。
   (6)复审委员会根据第(5)小款(a)定出一个“推迟期”之后,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推迟期”的期限,并将此情况报告通讯部长,通知中应包括复审委员会确认其物品符合第(3)小款全部标准的理由。
   (7)通讯部长在收到根据第六款定出“推迟期”这一通知之后,应将“推迟期”一事和“推迟期”所涉及的物品通知那些他认为相关的部门和机构。
   24.(1)根据第二款如果复审委员会依照二十三款(5)(a)决定了一物品的“推迟期”,并在此“推迟期”内加拿大的有关部门和机构也愿意购买该物品,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申请出口的个人,还是打算购买该物品的团体或公共机构,如果不接受对方的出价,都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委员会决定公平交易的价格。
   (2)放弃请求权的,应在根据第二十三款(5)(a)定出的“推迟期”届满之前30日内提出。
   (3)根据第(1)小款,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之后,应对被请求物品的公平交易价格作出决定,并将此价格告知该物品的出口申请人和愿意出资购买该物品的有关部门或公共机构。
   (4)当复审委员会根据第二十三款(5)(a)为一物品设立了“推迟期”,并没有收到依照本款第(1)小款为该物品提出的请求时,应在推迟期届满之后,根据申请人按第二十三款(1)提出的请求,立即命令批准官员发给出口许可证。
   (5)当复审委员会根据第二十三款(5)(a)为一物品设立了“推迟期”,并收到了按本款第(1)小款为该物品提出的请求,应在“推迟期”届满或在根据本款第三款决定了该物品的公平交易价格之后二者中取后者时间定,根据申请人按第二十三款(1)提出的重新审查的请求,命令批准官员立即发给其出口许可证,除非他们确信在根据本款提出请求之前,有关部门或公共机构已经提出了等于或大于复审委员会提出的交易价的价格来购买该物品。
   25.除了根据第二十三或二十四款外,复审委员会不应命令批准官员发放出口许可证。
  有关所得税事宜的决定     26.(1)为了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款(1)(a)(i.1)或第一百一十款(1)(b.1)之目的,在有人出卖或打算出卖物品给第二款所指定的部门或公共机构的情况下,此人或该部门或该公共机构都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委员会决定所售物品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款(3)(b)、(C)所列标准。
   (2)为了实现所得税法第 三十九款(1)(a)(i.1)第一百一十款(1)(b .1)或第二百零七款3的目的,通迅部长可以无限期地或在一个期限内为了一个普通的或特殊的目的,指定任何部门或公共机构。
   (3)部长也可以随时撤销根据第(2)小款发出的指定命令。
   (4)复审委员会应考虑根据第(1)小款所提出的请求,除非情况特殊,否则他们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4个月内作出决定。
   所得税证书①(①重要文化财产的所有人向指定部门或公共机构捐赠或出卖其重要文化财产并获得一份第二十七款所指的所得税证书,据此,该所有人将获得某些财政方面的益处,免除资本收入所得税,并从应征的所得税中扣除相当于物品价值的款项。)
   27.如果复审委员会确认根据第二十三款(1)或第二十六款(1)提出符合第二十三款(3)(b)和(C)所设立的标准,应提供给提出请求的个人、机构或公共部门一份所得税证书。
  向部长报告     28.复审委员会主席在每年的5月31日之后,应尽可能早地向通讯部长提交复审委员会前一财政年度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建议,如果有的话。
  财 政     30.国家应在“联合税收资金”中专门开立了一个称之为“加拿大遗产保护基金”的帐户。“加拿大遗产保护基金”包括:
   (a)女王陛下收到的一切馈赠、遗赠金额或向加拿大的有关机构和公共部门提供的用于购买根据本法未获准出口物品的金额或购买位于加拿大境外与国家遗产有关的物品的补助金额;
   (b)女王陛下收到的为了(a)段目的而售卖其所获保证金的一切收入金额;
   (C)收支两抵情况下的利息收益。即部长从中支出用于第二十九款的之外的费用之后,总督根据财政部长的建议,可以命令补齐支出的费用,期间的利息即为该帐户的收益。
   29.为了购买根据本法未获准发放许可证的物品或购买加拿大境外与国家遗产有关的物品,通讯部长可为此从议会拨款中向加拿大的机构和公共部门提供补助费和贷款。
  外国文化财产进口规定     1975年6月19日法
  外国文化财产     31.(1)本款中与外国有关的“文化财产协定”是指加拿大与某一国家之间的协定或者是一国际间协定,加拿大与某一国家都是该协定的成员国;该协定是关于防止国际间非法转让文化财产的协定;与互惠国有关的“外国文化财产”是指被该国特别指定为具有考古、史前、历史、文学、艺术的和科学价值的物品,“互惠国”是指作为文化财产协定成员国的外国国家。
   (2)自从文化财产协定在加拿大和互惠国生效以来,向加拿大进口任何从互惠国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都是非法行为。
   (3)如果互惠国的文化财产已被非法运入加拿大,而且正由或已置于加拿大的任何个人、机关或公共部门的控制之下,互惠国政府根据第(2)小款以书面形式向通讯部长提出请求寻找和返还该文化财产的,可以由加拿大司法部长向联邦法院提出这一诉讼请求,或者由互惠国向加拿大省高等法院提出这一诉讼请求。
   (4)根据本款提出的诉讼,应由加拿大司法部长通知当事人,或以提起诉讼的法院规定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如果法院没有规定通知方式,则由受理该案件的法院的法官决定通知的方式。
   (5)根据本款代表互惠国受理该案的法院,在听取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所有当事人的辩护意见之后,可以判决返还受理案中的财产或者作出其它足以保证该财产返还互惠国的判决如果法院认定根据第(2)小款该财产是被非法运进加拿大并且为了第六款所指的个人、机构或公共部门的利益已支付了该款所规定的金额(如果有的话)。
   (6)如果个人、机构或公共部门能使根据本款受理此案的法院确信,他们(a)是受理案所涉及的财产的善意购买者,并且在其购买该财产时对于该财产系从受理案所代表的互惠国非法运出一无所知,或者(b)对受理案中的财产有有效的权利,并且在获得此权利时对于该财产系从受理案中所代表的互惠国非法运出一无所知,法院可以根据作出其认为公正的判决,确定由互惠国向有关个人、机构或公共部门支付一笔金额补偿。
   (7)在诉讼案最后判决之前,为了安全保管和保存该案所涉及的财产,法院可以根据本款在诉讼期间随时命令将受理案中的财产移交通讯部长。
   (8)通讯部长在收到法院根据第(5)小款作出命令之后,应发给受理案所代表的互惠国的代理人一份出口许可证,授权其将该财产运回互惠国。
   (9)联邦法院法第三十八款不适用于根据本款受理的任何诉讼。
  文化财产的认定     32.为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第一条之目的,凡例入文化财产控制清单的任何物品在此均被加拿大指定为具有考古、史前、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意义。
  规 定    33.总督根据通讯部长、工业部长、贸易部长和商业部长的建议,可以制定包括下述内容的规定:
   (a)规定许可证申请人根据本法所要提供的资料、文件和所要完成的事宜,规定根据本法申请和发放许可证时所应遵循的程序、期限和条件,以及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b)规定根据本法获得许可证者可能需要提供信息资料的和所需信息资料的种类;
   (C)规定为第六款(C)之目的临时从加拿大出口一物品的目的以及出口的时限;
   (d)为第十一款之目的,规定原始文件、档案、照片及底片、电影、录音带的类别。
 
  制裁与惩罚     1975年6月19日法
  犯罪与惩罚     34.除非根据按本法发放的许可证否则任何人不得从加拿大出口或试图出口包括在文化财产控制清单之内的任何物品。
   35.根据本法获得许可证被授权从加拿大出口物品的人,都不得转让或允许未经此授权的其他人使用其许可证。
   36.任何人都不得故意提供伪造的或误导性的信息资料,也不得(a)在根据本法申请许可证时,(b)为了达到根据本法获得许可证之目的或(C)在根据本法使用出口许可证或者处置与此类许可证有关的任何物品时故意作出误述。
   37.任何人都不得从加拿大出口或企图进口根据第三十一款属非法进口加拿大的任何物品。
   38.(1)任何人都不得从加拿大出口或企图出口根据第三十一款(3)已被提起诉讼且诉讼正在进行中的任何物品;
   (2)任何人都不得从加拿大出口或企图出口根据第(1)小款(5)已作出决定的任何物品,除非根据第三十一款(8)由通讯部长发放的许可证。
   39.(1)违反三十四、三十八款规定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并有可能
   (a)立即被判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被判处12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b)判处2,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5年以下的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2)自愿提出主要犯罪事实起诉后3年内随时都可根据第(1)段提起新的诉讼的。
   40.当一个团体犯下本法所述罪行时,该团体中任何指挥、授权、批准、默许或参与了此次犯罪的官员、领导或代理人均属有罪并属集团犯罪,应立即或经起诉予以制裁,不管这个团体是否已被提起诉讼或是已被处罚过。
   41.根据本法犯罪案件中的诉讼应确定,审理或设立在加拿大国境内的犯罪地或者在诉讼时被指控的犯罪人有居所、办公地或商业场所地方进行。
   42.如果从正本或副本提货单、海关文件、商业发票或其它文件(下文称为“运输文件”)中可以看出:(a)物品是被运出或送出加拿大或者运入加拿大的;(b)物品是由运货人、发货人或收货人从加拿大运出或送出的或是由其带入加拿大的;(C)物品被运到或送到指定的目的地或个人,在根据本法起诉运送该物品时,运输文件是可以接受的证据,并在缺少反证的情况下,是(a)(b)或(C)段所述事实的证据。

 

责任编辑: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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