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议定书

发文时间:1954-5-14
生效日期:1954-5-14
各缔约国协议如下:
 
  1.    每一缔约国承允防止于武装冲突期间从起所占领土上输出1954年5月14日于海牙片顶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文化财产。
  2.    每一缔约国承允监管直接或见解从任何被占领土输入其领土的文化财产。监管应或于财产输入时自动实行,或未能自动实行情况下经被占领土当局请求而予实行。
  3.    每一缔约国承允于敌对行动终止时,向先前被占领土的主管当局返还处于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惟此项财产为违反第一款所规定的原则耳熟出者。此项财产绝不应作为战争赔偿而予留置。
  4.    负有义务防止文化财产从其所占领土输出的缔约国应向任何须按前款规定予以返还的文化财产的善意持有人支付补偿金。 
  5.    来源于一缔约国领土并由其为保护该项财产免于武装冲突的威胁而交存于另一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财产,应于敌对行动结束时由保管国返还给来源地主管当局。 
  6.    本议定书的日期应为1954年5 月14日,并于1954年12月31日前,应一直开放供被邀参加1954年4月21日至1954年5月14日在海外举行会议的所有国家签署。
  7.    (1)本议定书应经各签署国根据其各自宪法程序予以批准。
   (2)批准文书一贯交存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8.    本议定书自生效之日起应开放供未签署议定书的第六款所述所有国家以及有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执行委员会邀请加入的任何其他国家加入。加入应以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交存加入文书即为有效。
  9.    第六和第八款所述国家可以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时声明其将不受本议定书第一节规定或不受第二节规定的约束。
  10.    (1)本议定书应于无份批准书交存后三个月生效。
   (2)此后,议定书应虞每一缔约国交存批准或加入文书后三个月对其生效。
   (3)1954年5月14日于海牙签定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所述情势应使冲突各方于敌对行动或占领开始以前或其后所交存的批准或加入书立即生效。于此情况下,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以最迅速的方法转送第十四款所述通知。
  11.    (1)议定书生效之日为议定书当事国者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证议定书于生效后六个月期间内得以有效适用。
   (2)对于议定书生效后交存批准或加入文书的任何国家,上述期间应为自批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起六个月。
  12.    任何缔约国可于批准或加入时或于其后任何时间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发出通知,声明本议定书应扩展适用于由其负责国际关系的全部过或任何领土。上述通知应于收到之一后三个月生效。
  13.    (1)每一缔约国可以用其自身的名义或用由其负责国际关系的任何领土的名义退出本议定书。
   (2)退出应以书面文书通知,交存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3)退出应于收到退出通知后一年生效。但是,如果在该期间届满时,退出方正卷入一武装冲突,则在敌对行动结束前或在文化财产返还活动完成前,以较后者为定,退出不应发生效力。
  14.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将第七、第八和第十五款所规定的所有批准、加入和接受文书及第十二和第十三款所分别规定的通知和退出文书的交存告知第六和第八款所述国家及联合国。
  15.    (1)若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缔约国请求,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
   (2)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为此召开会议。
   (3)本议定书的各项修正案仅在其经出席会议的缔约国一致通过并为每一缔约国所接受后方可生效。
   (4)缔约国对业经第(2)和第(3)项所述会议通过的本议定书修正案所接受应以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交存一正式文书为有效。
   (5)在本议定书各修正案生效后,只有经修正的议定书文本应予继续开放供批准或加入。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本议定书应经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的请求,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下列签字者经正式授权,谨钳子于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1954年5月14日订于海牙,以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写成,四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订于一烦恼正本,保存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档案库内,其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应分送第六和第八款所述所有国家及联合国。
责任编辑: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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