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1954年)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1954年5月14日在海牙通过)
       
发文单位: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发文时间:1954-5-14
生效日期:1954-5-14

缔约各国,
   认识到在最近的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遭受到严重损害,且由于作战技术的发展,其正处在日益增加的毁灭威胁之中;
   确信对任何民族文化财产的损害亦即对全人类文化遗产的损害,因为每一民族对世界文化皆作有其贡献;
   考虑到文化遗产的保存对于世界各地民族具有重大意义,该遗产获得国际保护至为重要;
   基于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和1935年4月15日华盛顿条约所确立的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的各项原则;
   认为除非于和平时期采取国内和国际措施予以组织,否则这种措施不能发挥效力;
   决心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保护文化财产;
   兹议定如下条款:
  第一章    保护总则
  第一条    文化财产的定义
      为本公约之目的,“文化财产”一词应包括下列各项,而不问其来源或所有权如何:
  1.    对每一民族文化遗产具有重大意义的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财产,例如建筑、艺术或历史纪念物而不论其为宗教的或非宗教;考古遗址;作为整体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建筑群;艺术作品;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手稿、书籍及其它物品;以及科学收藏品和书籍或档案的重要藏品或者上述财产的复制品;
  2.    其主要和实在目的为保存或陈列(1)项所述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筑,例如博物馆、大型图书馆和档案库以及拟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存(1)项所述可移动文化财产的保藏处;
  3.    保存有大量(1)和(2)项所述文化财产的中心,称之为“纪念物中心”。
  第二条    文化财产的保护
      为本公约之目的,文化财产的保护应包括对该财产的保障和尊重。
  第三条    文化财产的保障
      各缔约国承允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以于和平时期准备好保障位于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免受武装冲突可预见的影响。
  第四条    对文化财产的尊重
  1.    各缔约国承允不为可能使之在武装冲突情况下遭受毁坏或损害的目的,使用文化财产及紧邻的周围环境或用于保护该项财产的设施以及进行针对该等财产的敌对行为,以尊重位于其领土内以及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该等文化财产。
  2.    本条第一款所述义务仅在军事必要所绝对需要的情况下方得予以摒弃。
  3.    各缔约国并承允禁止、防止及于必要时制止对文化财产任何形式的盗窃、抢劫或侵占以及任何破坏行为。他们不得征用位于另一缔约国领土内的可移动文化财产。
  4.    他们不得对文化财产施以任何报复行为。
  5.    任何缔约国不得因另一缔约国未适用第三条所述保护措施而规避其根据本条对该国所承担的义务。
  第五条    占领
  1.    占领另一缔约国全部或部分领土的任何缔约国应尽可能协助被占领国国家主管当局保护并保存其文化财产。
  2.    如证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保存位于被占领土内为军事行动所损害的文化财产,而该国主管当局不能采取此项措施时,占领国应尽可能并同该当局密切合作下采取最必要的保存措施。
  3.    其政府被抵抗运动成员认作合法政府的任何缔约国如有可能应促请该等成员注意遵守本公约关于尊重文化财产的各项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文化财产的识别标志
      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文化财产可设置识别标志以便识别。
  第七条    军事措施
  1.    各缔约国承允于和平时期在其军事条例或训示中列有可保证本公约得以遵守的规定,并在其武装部队成员中培养一种尊重各民族文化及文化财产的精神。
  2.    各缔约国承允于和平时期在其武装部队内筹划或设置机构或专门人员,其目的在于确保文化财产得到尊重并同负责其保护的民政当局进行合作。
  第二章    特别保护
  第八条    特别保护的给予
  1.    可将一定数量的准备在武装冲突情况下用以掩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保藏所、纪念物中心和其他极其重要的不可移动文化财产置于特别保护之下,但须其:
  (1)    同任何大工业中心或同作为易受攻击地点的任何重要军事目标,如机场、广播电台、用于国防的设施、相当重要的港口或火车站或交通干线间保持适当距离;
  (2)    不用于军事目的。
  2.    可移动文化财产的保藏所,不论其位于何处,如其建造得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致为炸弹所损害,则亦可置于特别保护之下。
  3.    纪念物中心如用于军事人员或物资的调运,既便为过境,应视为用于军事目的。如在该中心内进行与军事行动直接相关的活动、驻扎军事人员或生产战争物资,上述规定应予适用。
  4.    由经特别授权的武装监管人对第一款所述文化财产进行保卫或在此项文化财产附近驻扎通常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警察部队,不应视为用于军事目的。
  5.    如果本条第一款所述任何文化财产位于该款所规定重要军事目标附近,其仍可被置于特别保护之下,惟请求此项保护的缔约国保证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不使用该目标,特别是如为港口、火车站或机场,则保证所有交通改道绕开此处。在此情况下,改道绕行应于和平时期做好准备。
  6.    文化财产一经载入“受特别保护的文化财产国际登记册”,即给予特别保护。上述登载只应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并按照公约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办理。
  第九条    受特别保护文化财产的豁免
      各缔约国承允保证特别保护文化财产,从其载入国际登记册时起,豁免于任何针对该财产的敌对行为,并除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况外,豁免于为军事目的使用此项财产或其周围环境。
  第十条    标志和管制
      武装冲突期间,受特别保护的文化财产应标以第十六条所述识别标志并应受公约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国际管制。
  第十一条    豁免的撤回
  1.    如一缔约国在任何一项受特别保护的文化财产上违反第九条规定的义务。只要该项违反仍在持续,对方缔约国应予解除保证有关财产享有豁免的义务。但是,只要有可能,后一方应首先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中止此项违反。
  2.    除本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况外,对受特别保护的文化财产只有在无可避免的军事必要的非常情况下并于此项必要存续期间,方得撤回豁免。此项必要只能由指挥相当于师或更大规模部队的军官确定。只要情况许可,应于一合理时间前将撤回豁免的决定通知对方缔约国。
  3.    撤回豁免的缔约国应尽速以书面向公约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文化财产专员官长作此通知,并述明理由。
  第三章    文化财产的运输
  第十二条    特别保护下的运输
  1.    专门从事文化财产转移的运输,不论是在一国领土内或是运往另一国领土,经有关缔约国请求,可根据公约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在特别保护下进行。
  2.    特别保护下的运输应在前述条例所规定的国际监督之下进行并应展示第十六条所述识别标志。
  3.    各缔约国不得对特别保护下的运输作任何敌对行为。
  第十三条    紧急情况下的运输
  1.    如果一缔约国认为某项文化财产为安全计需要转移,而且情况紧急不能遵照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程序,尤其是在武装冲突开始时,该运输可展示第十六条所述识别标志,但须未提出第十二条所述豁免申请而遭拒绝者。如有可能,应向对方缔约国发出转移的通知。但向另一国领土运送文化财产的运输,除非已明确给予豁免,不得展示识别标志。
  2.    各缔约国应尽可能采取必要防备措施,以避免针对第一款所述并展示有识别标志的运输实施敌对行为。
  第十四条    扣押、收缴及捕获的豁免
  1.    扣押、捕获及收缴的豁免应给予:
  (1)    享有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所规定保护的文化财产;
  (2)    专门用于转移此等文化财产的运输工具。
  2.    本条规定不应限制临时检查和搜查的权利。
  第四章    人员
  第十五条    人员
      在符合安全利益的情况下,从事文化财产保护的人员应为此等财产的利益而受到尊重,并且如其落入对方手中,只要其所负责的文化财产亦落入对方手中,应准许其继续履行其职务。
  第五章    识别标志
  第十六条    公约的标志
  1.    公约的识别标志应取盾状,下端尖,蓝白色呈X形相间(盾的组成为,一纯蓝色正方形,其一角作为盾尖,正房形之上为一纯蓝色三角形,两边的空间各为一白色三角形)。
  2.    该标志应单独使用,或在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下呈三角形重复三次(下面有一盾)。
  第十七条    标志的使用
  1.    识别标志重复三次只能用以识别:
  (1)    受特别保护的不可移动文化财产;
  (2)    依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条件的运输;
  (3)    依公约实施条例所规定条件的应急保藏所。
  2.    识别标志单独使用仅用以识别;
  (1)    不受特别保护的文化财产;
  (2)    根据公约实施条例负有管制职责的人;
  (3)    从事保护文化财产的人员;
  (4)    公约实施条例所述身份证。
  3.    在武装冲突期间,应禁止于本条前两款所述之外的任何情形下使用识别标志,以及为任何目的使用与识别标志相近似的标记。
  4.    除非同时展示经缔约国主管当局正式注明日期并予以签字的授权,识别标志不得置于任何不可移动文化财产。
  第六章    公约的适用范围
  第十八条    公约的适用
  1.    除应于和平时期生效的各项规定外,本公约适用于两个或多个缔约国间可能发生的经宣告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方或多方不承认有战争状态。
  2.    公约亦适用于一缔约国领土被部分或全部占领的情况,即使该占领未受到武装抵抗。
  3.    如果冲突之一方不是本公约缔约国,作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冲突各方在其相互关系上应仍受本公约的约束。此外,如一非缔约国冲突方声明接受公约的规定,只要其适用这些规定,各缔约国在对该国关系上亦受公约结束。
  第十九条    非国际性冲突
  1.    如果一缔约国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武装冲突,每一冲突方应至少有义务适用本公约关于尊重文化财产的各项规定。
  2.    冲突各方应尽力通过特别协议以实施本公约所有或部分其他条款。
  3.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可以向冲突各方提供服务。
  4.    上述条款的适用不应影响冲突各方的法律地位。
  第七章    公约的实施
  第二十条    公约实施条例
      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程序在公约实施条例中予以规定,该条例构成公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保护国
      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应在负责照管冲突各方利益的各保护国合作下予以适用。
  第二十二条    调解程序
  1.    各保护国应于其认为对文化财产利益有用时,特别是当冲突各方对于本公约或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之适用和解释有争议时,进行斡旋。
  2.    为此目的,每一保护国可应一方或联各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之邀,或主动向冲突各方建议,举行各方代表,特别时负责文化财产保护的当局的会议。如认为适当,在经适当选择的中立领土上举行。冲突各方应有义务实施向其提出的开会建议。保护国应提议一位属于中立国或由联各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提出,并征得冲突各方赞同的人选,邀其以主席身份参加上述会议。
  第二十三条    联各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协助
  1.    各缔约国可以请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其文化财产的组织方面,或于适用本公约或其实施条例所产生的任何其他问题上予以技术性协助。该组织应在其规划和资历所定限度内给予协助。
  2.    该组织有权就此事宜主动向各缔约国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特别协议
  1.    各缔约国可以就其认为适合于单独规定的一切事项缔结特别协议。
  2.    不得缔结任何减损本公约给予文化财产及从事文化财产保护人员之保护的特别协议。
  第二十五条    公约的传播
      各缔约国承允于和平时期及武装冲突期间在其各自国家内尽可能广泛地传播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的文本。他们特别承允将对公约的研究列入军事教育计划,并如可能也列入国民教育计划,以使公约的各项原则为全体居民,特别是武装部队和从事文化财产保护的人员所知晓。
  第二十六条    译文和报告
  1.    各缔约国应通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彼此交换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的正式译文。
  2.    此外,各缔约国应至少四年一次向总干事提交一份报告,提供他们所认为适当的关于其各机构为履行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而采取、拟订或设想的任何措施的一切情报。
  第二十七条    会议
  1.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经执行委员会同意可以召集各缔约国代表会议。如经至少五分之一缔约国要求,总干事必须召集上述会议。
  2.    在不妨碍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所授与任何其他职能的情况下,会议的目的将为研究关于适用公约及其实施条例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3.    如经多数缔约国出席,会议还可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约或其实施条例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制裁
      各缔约国承允于其普通刑事管辖权范围内采取必要步骤,以对违反或唆使违反本公约的人,不问其国籍,进行起诉并施以刑事或纪律制裁。
  最后条款  
  第二十九条    语言
  1.    本公约以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四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应安排将公约译成其大会的其他正式语言。
  第三十条    签署
      本公约日期应为1954年5月14日,在1954年12月31日前应开发供所有被邀请出席1954年4月21日至1954年5月14日在海牙召开会议的国家签署。
  第三十一条    批准
  1.    本公约须经各签署国依照其各自宪法程序予以批准。
  2.    批准书应交存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第三十二条    加入
      本公约自生效之日起应开放供未签署公约的第三十条所述所有国家以及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执行委员会邀请加入的任何其他国家加入。加入应以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交存加入文书即为生效。
  第三十三条    生效
  1.    本公约应于五份批准书交存后三个月生效。
  2.    此后,公约应于每一缔约国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三个月对其生效。
  3.    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所述情势应使冲突双方于敌对行动或占领开始以前或其后所交存批准或加入文书立即生效。于此情况下,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以最迅速方法转送第三十八条所述通知。
  第三十四条    有效适用
  1.    公约生效之日为公约当事国者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证公约于生效后六个月期间内得以有效适用。
  2.    对于公约生效后交存批准或加入文书的任何国家,上述期间应为自批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    公约地域适用的扩展
      任何缔约国可于批准或加入时或于其后任何时间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发出通知,声明本公约应扩展适用于由其负责国际关系的所有或任何领土。上述通知应于收到之日后三个月生效。
  第三十六条    同以前公约的关系
  1.    在受无论是1899年7月29日或1907年10月18日关于陆战法规与惯例(第四)和关于战时海上轰炸(第九)的海牙各公约约束并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各国间关系上,本公约应为对前述第九公约及前述第四公约所附章程的补充,并应于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使用识别标志的情况下,以本公约第十六条所述标志取代前述第九公约第五条所述标志。
  2.    对于公约1935年4月15日关于保护艺术和科学机构及历史纪念物的华盛顿条约(洛埃里奇条约)约束,并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各国间关系上,本公约应为对洛埃里奇条约的补充,并应于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使用识别标志的情况下,以本公约第十六条所规定标志取代条约第三条所述区别旗帜。
  第三十七条    退出
  1.    每一缔约国可以用其自身的名义或用由其负责国际关系的任何领土的名义退出本公约。
  2.    退出应以书面文书通知,交存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3.    退出应于收到退出文书后一年生效。但是,如果在该期限届满时,退出方正卷入一武装冲突,则在敌对行动结束前或在文化财产返还活动完成前,以较后者为定,退出不应发生效力。
  第三十八条    通知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将第三十一、三十二和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所有批准、加入和接受文书及第三十五、三十七和三十九条所分别规定的通知和退出文书的交存告知第三十和第三十二条所述国家及联合国。
  第三十九条    公约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
  1.    任何缔约国可以提出对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正案。任何提出对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正案。任何提出的修正案案文应递送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由其转送于每一缔约国,要求该缔约国于四个月内答复,说明其是否:
  (1)    要求召开会议以审议所提出的修正案;
  (2)    赞成不必召开会议即接受所提出的修正案;或
  (3)    赞成不必召开会议即拒绝所提出的修正案。
  2.    总干事应将依本条第一款所收到的各项答复,转送所有缔约国。
  3.    如果所有在规定的时间限度内依照本条第一款(1)项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表明意见的缔约国通知总干事其赞成不必召开会议即接受修正案,其决定应由总干事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通知。修正案应于通知之日起九十天期满时对所有缔约国生效。
  4.    如经三分之一以上缔约国要求,总干事应召开缔约国会议以审议所提出的修正案。
  5.    依前款规定办理的公约或其实施条例的修正案,仅在其经出席会议的缔约国一致通过并为每一缔约国所接受后方应生效。
  6.    缔约国对业经第四和第五款所述会议通过的公约或其实施条例的修正案所作接受应以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交存一正式文书为有效。
  7.    在本公约或其实施条例的修正案生效后,只有经修正的公约或其实施条例的文本应予继续开放供批准或加入。
  第四十条    登记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本公约应经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的请求,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下列签字者经正式授权,谨签字于本公约,以昭信守。
   1954年5月14日于海牙订于一份正本,该本应保存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档案库内,其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应分送第三十条核第三十二条所述所有国家及联合国。
  附:    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实施条例
  附:    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议定书
  附: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政府间会议通过的决议

 

责任编辑:杨子

扫描此二维码,分享到微信

中国文物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中国文物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中国文物网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后30日内联系邮箱:chief_editor@wenwuchina.com

相关推荐
新浪收藏 | 出山网 | 中国艺术网 | 书画圈网 | 东方艺术媒体联盟 | 辉煌艺术网 | 大河艺术网 | 中艺网 | 环球文化网 | 文物出版社 |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 北京文网
腾讯儒学 | 东方艺林 | 贵州收藏网 | 中国经济网 | 广州博物馆 | 华夏艺术网 | 中华汝瓷网 | 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