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巴基斯坦生效)

(1954年,海牙)
       
发文时间:1954-1-1
生效日期:1954-1-1
巴基斯坦于1959年3月27日批准该公约,同年6月27日,该公约在巴基斯坦正式生效。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年,巴黎)。批准文本已于1981年4月30日备案。同年7月30日该公约在巴基斯坦生效。相关的国家立法1878年《印度地财法》,1891年第12号法案予以修订。1979年《古物出口规则》。1977年《考古发掘及出口规则》。1975年的《古物法》,1977年的第6号法案和1978年第42号法令予以修订。《古物法》第2部分中“古物”一词是指一切可移动的或不可移动的、1857年5月以前的、具有文明或文化价值的物品。在政府公报上,被宣布为受保护古物的古物受本法保护。受保护古物的所有人和主管部门应就古物的保护问题签定协议。如果没有签定此种协议,有关部门有权强制占有该受保护财产。严格限制并控制古物交易。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出口古物。1878年的地财法案,是殖民地时期的产物。它适用于整个英属印度。它涉及地财的发现以及在此意义上的考古物品、古物的意外发现等,但应上报。古物法案,以及据1978年第42号法令修订的修正案,包括了古物的“意外”发现的特殊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考古发掘或探测。
   
 
  受保护财产的定义 1975年古物法案
   
 
  定义 除非上下文有相反规定,否则,该法中受保护财产的定义是:
    (1)[略]
    (2)“古代”是指1857年5月以前的时期。
    (3)“古物”是指:
    (a)古代人类活动的产品,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对于认识或理解本国艺术的、建筑的、技艺的、习惯的、道德的、政治的、战争的、科学的或其他方面的文明或文化有帮助的一切物品;
    (b)一切具有历史学的、人类学的、人种学的、军事学及科学价值的古代物品和遗址;
    (C)一切天然遗迹;
    (d)一切为了本法的目的由联邦政府在联邦公报上公布的其他物品或任何级别的此种物品;
    (10)“受保护古物”是指根据第10部分的规定被宣布为受保护的古物。
   
 
  古物争议 如果根据本法的规定,对有关物品、遗址的古物属性提出异议,该争议应提交联邦政府解决。联邦政府在与咨询委员会协商之后做出决定。联邦政府的决定是终极决定。
   
 
  保护的范围 清单、登记、列表、宣布
 
  1975年《古物法》
 
  受保护古物的宣布
  (1)联邦政府根据本法的规定可以在联邦公报上将古物宣布为受保护古物。
    (2)第(1)条的公告通知,应送达该古物的所有人。如果不可移动古物要在显眼的地方或该物附近进行修复,亦应通知该古物的所有人。
    (3)除非联邦政府撤销公告,否则,第(1)部分的公告通知应确证:根据本法的规定,该古物是受保护古物。
    (4)根据1968年古物法(1968年第16号法案)被宣布为受保护的古物,以及根据本法的规定,认为是受保护的古代遗址,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都是受保护古物。
   
 
  保护、保养与修复 5.特定古物的保护:
    (1)当局长接到通知或获知发现了或存在着无主古物,在核实了通知情况的准确性之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看守、保护该古物。
    (2)如果古物的所有人下落不明,局长在征得联邦政府的批准之后,也可以采取必要的看守和保护措施。
    12.约定的古物的看护:
    (1)不可移动古物或受保护古物的所有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委托局长为该古物的看护人,局长可以根据联邦政府的有关规定,接受这一保护任务。
    (2)如果局长根据第(1)部分的协议接受了古物的看护任务,除本法及协议有特别规定的之外,所有人仍对该古物享有考古局 长未被委托为看护人之前的一切权利。
    (3)古物协定应大致包括下列内容:
    (a)古物的保养;
    (b)古物的保护及雇佣的看护人的责任;
    (c)所有人转让、损坏、移动古物,改变其外观以及在该古物上或附近加盖建筑物等的限制;
    (d)允许公共接触的设施;
    (e)允许受所有人和局长指派的人维修、保养古物动用的设施;
    (f)保护古物所需经费的支出。经费是由所有人支付的话,费用的支付;
    (g)所有人、占有人及其他人对实施或遵守协定遭受损失的人的补偿;以及
    (h)与看护、管理、保存古物有关的其他事情。
    (4)协定的条款可以根据联邦政府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授权不断变化。
    (5)订立古物协议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由考古局局长根据联邦政府的规定通知所有人,或者由所有人通知局长。
    13.购买人和通过所有人主张权利的人应受所有人订立的协议的限制。
    不管现在仍然有效的其他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但购买所有人为归还拖欠的土地税而折价出售的土地或其他财产??这些土地上设有协议中的古物,向所有人或通过所有人对该古物主张权利的,都应受到该协议的限制。
    14.古物保护基金的申请:
    (1)如果设立了古物保护基金,但所有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没有申请加入该项基金,或经局长提议,仍拒绝订立有关协定,该局长可以向该地区法院的法官提起诉讼,要求该法官判决被告支付不超过1,000卢比的古物保护金。
    (2)在审查了第(1)条规定的诉讼请求之后,在必要的时候,该法官可以传唤、审问所有人和其他人,并可以判决维持原告的 诉讼请求。如果该判决是民庭作出的话,将立即生效。
    19.禁止毁灭、损坏受保护的古物:
    (1)除了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毁灭、损坏、变动、损伤、肢解古物;也不得在古物上面涂抹、签名盖章,或者挖掘肥料。
    (2)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被处以罚款或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判决前古物已被损坏的,罚款的全部或部分应用于该古物的修缮。
    20.未经许可,严禁复制受保护的古物:
    未经考古局长批准,不得为了商业目的拍摄受保护古物的全部或部分照片。
    21.有关所有人采取保护措施的规定:
    (1)如果局长认为古物的所有人没有保护好或保存好自己的古物,他可以书面命令其采取必要的保护或保存措施;
    (2)如果古物的所有人没有采取局长指定的保护措施,局长可以对该古物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全部措施,所需经费作为土地税向其所有人征收。
    24.假冒古物的惩处:
    假冒:伪造有关古物进行欺诈,或者明知其极有可能使他人上当受骗仍进行欺诈并从中获取非法利润的,是犯罪行为,犯罪人将被判处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罚款,亦可并处监禁和罚款。
    (2)法院应将没收的所有赝品上交联邦政府。
    有关部门的占用权、先占权、征用权 

    1975年《古物法》
    7.存有古物的土地的占用:
    如果联邦政府有充足的理由认定某块土地上存在着古物,它可以命令省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占用该土地或该土地的一部分,省政府应根据联邦政府的命令和1894年《土地占用法》(1894年第1号法案)占用该土地的全部或部分。
    8.古物的购买、租用等:
    (1)经联邦政府批准,局长可以购买、租用古物,也可以接受他人作为礼物、遗赠物赠与的古物。
    (2)局长为了购买、保护和修复古物,可以接受自愿捐赠的各类款项,同时应制定合理计划,管理、使用好这些捐赠金。
    假如捐赠是基于一个特殊的目的,那么,这些捐赠将不得用作此目的之外的其他方面。
    9.古物售卖时的先占权:
    (1)如果接到通知或从其他途径获悉有人要售卖古物,局长可以征得联邦政府的同意,对出卖的古物行使先占权,行使先占权时,应书面通知售卖人。
    (2)如果局长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未对售卖古物行使先占权,期限届满后,售卖人可以将这些古物售卖给其他人,但应通知考古局长。
    (3)除第(2)条规定的情况之外,售卖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将待售古物售卖给其他人。
    (4)违反上述规定的售卖行为无效。售卖的财产将被没收上交联邦政府。
    16.可移动古物的强制占用:
    (1)如果联邦政府认为具有文化、历史、考古价值的可移动古物应由国家占有,联邦政府可以书面通知所有人占用该古物。
    该占用的权力不应扩大到:
    (a)宗教仪式上使用的肖像和象征物;
    (b)所有人基于合理的理由希望自己,自己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家庭成员保留的物品。
    (2)从所有人收到联邦政府的命令之日起,该古物即归国家所有,且不受所有人债权的限制;但所有人应获得补偿,补偿金的数量以下列方式并按下列规则加以确定,即:
    (a)如果补偿金的数量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其数量依该协议;
    (b)如果不能达成协议,联邦政府可以指定一名仲裁人予以仲裁;
    (C)仲裁前,仲裁人、联邦政府及受补偿人都应提出自己认为合理的补偿金数量;
    (d)仲裁时,仲裁人应考虑该物在市场上公开售卖时可能成立的价款数;
    (e)不服仲裁的,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f)除上述规定和此类规则的规定之外,目前仍然有效的其他法律都不应作为仲裁时的法律依据。
 
  检查权和参观权 1975年《古物法》

    6.入场检查权:
    (1)考古局长在发出适当的通知之后,可以进入他们有理由相信存在着古物、遗址和遗迹的地方进行检查,以查明其真实性。为此目的,还可通过适当的方法拍摄、复制这些物品;
    (2)上述场地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应为局长等的检查提供机会并协助其进行检查;
    (3)局长等人检查期间拍摄的照片、复制的或仿制的古物样品,未经这些财产的所有人同意不得出售;
    (4)如果因进行检查而引起文化财产的实质性损坏,考古局长应给予受损财产所有人合理赔偿。
   
 
  古物的移动 1975年《古物法》
    27.可移动古物的运输:
    (1)如果联邦政府担心售卖或移动可移动古物对国家不利,联邦政府可以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告,禁止或限制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移动这类古物。但在规定的期限内获得考古局局长的书面许可的移动除外。
    (2)任何人违反通告的规定,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亦可并处有期徒刑和罚款。
    (3)法院追缴的古物应上交联邦政府。
   
 
  古物交易规则 1975年《古物法》
    25.古物的买卖:
    (1)任何人未持有考古局长颁发的古物交易许可证,不得进行古物交易。
    (2)古物商应持有一份考古局长签发的考古物登记册。
    (3)违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进行交易的,考古局长可以撤销交易许可证。
    (4)考古局长为了保证本部分规定得到遵守,可以:
    (a)要求从事古物交易的人提供有关交易情况;
    (b)检查交易人的帐册、登记册及其他文件;
    (c)进入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或委任其部下从事这项工作,请警察没收这些他有理由相信是违反本条规定或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条件进行交易的古物。
    (5)违反本条规定的,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或并处有期徒刑和罚款。
    (6)法院追缴的古物上交联邦政府。
 
  出口规则 1975年《古物法》
    26.古物的出口:
    (1)任何人未经考古局长批准不得出口古物,下列情况经考古局长许可可以出口;
    (a)为了进行展览面临时出口的;
    (b)按照与外国在考古探测和发掘等方面签定的协议,在协议的有效期限内出口古物的;
    (C)为了与外国交换而出口非绝品的古物的。
    (2)在第(1)条情况下,如果出口的物品是属于1969年《海关法》第16部分禁止出口的物品,则不得出口。违反该法规定的,有关物品将被没收。
 
    1979年《古物出口规则》
    3.(1)占有古物的人意欲出口他所拥有的古物,应向考古局长申请一份出口许可证。
    (a)为了展览等目的临时出口古物的,应申请A级许可证;
    (b)按照与外国在考古探测和发掘等方面签定的协议,在协议的有效期限内出口古物的,应申请B级许可证;
    (C)为了与外国交换而出口非绝品的古物的,应申请C级许可证。
    (2)提出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附出口古物的两套照片并交纳50卢比。
    假如出口申请是外国人根据本法第26(1)条(b)规定提出的,或是以联邦政府的名义出口的,应免除50卢比的费用。
    (3)除考古局长根据出口规则延缓古物的出口情况之外,根据该规则第(1)(a)条的规定,出口古物应由银行提供数额相当于出口古物价值的一笔担保金,以保证该物在该规则第(1)条和第(7)条规定的期限内运回巴基斯坦。
    如果考古局长认为古物的估价不合理,他可以重新估价,并要求申请人按照新的估价提供新的银行担保。
    如果是由联邦政府、省政府或经联邦政府批准设立或按省法律的规定设立的公司出口的,无需银行担保。
    4.收到申请之后,考古局长在发放许可证之前,可以要求出口人提供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出口人向自己或自己授权的其他人提供出口的古物,以便进行检查。
    5.在上述情况下发放的出口许可证为D级许可证。从发出之日起或更换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6.出口许可证不得转让。
    7.(1)在第26?(1)(a)条的情况下临时出口的古物,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运回巴基斯坦;
    考古局长可以延长归还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2)如果在归还期或延长期内没有将古物运回巴基斯坦,出口许可证的持有人所提供的银行担保将上交联邦政府,他本人也将按32部分的规定受到处罚。
    8.只有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考古局长批准,才可出口古物并与外国互换:
    (a)出口的古物不是绝品;
    (b)从外国交换的古物有益于巴基斯坦文化的发展;
    (C)古物交换已获联邦政府批准。
    9.出口许可证的持有人,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考古局长古物是否已经出口;如果已出口,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性文件。
    10.如果海关官员怀疑出口的物品是海关法禁止出口的古物,应将这类事情交考古局长解决,向局长详述这些物品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物品提供给考古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其他人员,局长应将自己的决定告知海关官员。
    11.如果局长认为这些物品是禁止出口的古物,他应发放一份禁止出口的E级证书。
    12.如果这些物品的所有人对考古局长的决定不服,可以书面请求考古局长将此一事情交联邦政府解决;局长收到这一请求后,根据本法第4部分的规定应将此一事情提交联邦政府。
   
 
  考古发掘和意外发现
 
  意外发现 1878年《地财法》
    3.注释性条款。在本法中,“财富”是指埋藏于地下的有价物品及其附件,“管理人”是指①独立负责一个地区的税务官;②是指省督任命的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的人。
    拥有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转让证书,并有权对土地上的财富行使权利的人,根据本法的规定,即为该土地的所有人。
 
  程 序 4.发现人的通知义务。如果有人发现了总价值超过10个卢比的财富,该发现人应尽可能快地书面通知管理人:(a)该财富的特性、数量及估价;(b)发现地点;(C)发现日期,并将财富存放在最近的财政局,或向管理人作出保证在其要求的时间地点随时出示这种财富。
   
 
  惩 罚 20.发现人违反通知义务的处罚。如果发现人没有通知,没有存放也没有作出保证,或改变了或试图改变此一财富以备隐瞒,并用该财富的一部分或用钱替代该古物以将该物独享的,该财富收归女王陛下所有,该案经治安法院查证属实之后,发现人将被判处一年以下监禁,单处或并处罚款。
    1975年《古物法》,1978年第42号命令予以修订。
    5A.意外发现的报告:
    (1)任何人意外发现或寻找到可移动古物之后,应在发现之日起7日内告知考古局长;并且在第(2)条规定的期限内保护好它们。
    (2)发现人如果在7日内将此一情况告知考古局长,考古局长为养护、保持和保护它们决定进行接管,发现人应将这些古物交给局长或其书面授权的其他人。
    (3)考古局长决定接管古物时,应付给递送人合理的报酬。
    (4)如果可移动古物的发现人违反第(1)条或第(2)条的规定,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或并处有期徒刑和罚款,发现的古物上交联邦政府。
   
 
  考古发掘
 
  1975年《古物法》
29.没有发掘许可证禁止考古发掘或考古探测:
    (1)任何人没有考古局长颁发的发掘许可证,不得进行考古发掘探测。
    (2)许可发掘的人应是该土地的所有人。与所有人订有协议的人进行发掘的,协议内容应包括:
    (a)对所有人对该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限制;
    (b)对所有人的补偿及应向所有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C)与使用土地发掘有关的其他事情。
    (3)所有人进行发掘不会使具有国家利益的考古或历史材料损失的,不得拒绝发给其发掘许可证。
    (4)违反第(1)条的规定的,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或并处有期徒刑和罚款。
    (5)发掘时发现的古物将上交联邦政府。
   
 
  1977年《考古发掘和探测规则》
 
  3. (1)发掘人应至少提前六个月向考古局长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特别提供下列情况:
    (a)发掘的目的、观察到的物品及发掘方法;
    (b)参加发掘的专家及其领队的名称,他们的个人简历;
    (C)待发掘土地的大致情况,简略的发掘计划,如果是进行探测的,探测的区域;
    (d)发掘资金的来源;
    (e)完工的日期。
    (2)发掘队应至少有两名从考古学家、人类学家、地质学家、动物学家、古植物学家、古生物学家、地貌学家中挑选出来的专家,一名建筑学家或制图人,一名摄影师,一名化学家或修理工。
    (3)根据1975年《古物法》第29部分的规定,局长收到申请之后,可以批准或拒绝发放许可证。
    除非局长信任从事发掘的机构个人的专业技能,否则他可以拒绝批准发掘工作。
   
 
  4. 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发掘前申请人应先交一万卢比的保证金,这笔款项交由局长保存,然后再缴纳1,000卢比的入场费,方可获准发掘。收到申请人的终结报告之后,保证金应退还给申请人。
   
 
  5. (1)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
    如果局长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局长认为发掘工作会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被耽搁,他可以延长发掘期。
    (2)许可证不得转让。
    (3)如果考古局长认为发掘或探测的结果是不尽人意的,或申请人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条件,考古局长经深思熟虑之后,可以终止或撤销其发掘许可证。
    (4)如果许可证持有人对于考古局长的终止或撤销发掘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撤销日或终止日起30日内向联邦政府提出申诉。
   
 
  6. 在不违背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情况下,联邦政府可以要求申请人赔偿:
    (a)许可证持有人、他的雇员或代理人在保养古物期间造成的古物毁损等损失;
    (b)在第29?(2)条的情况下应支付给土地的所有人的补偿金;
    (C)在1975年《古物法》第7部分规定的情况下,联邦政府占用土地所支出的费用。
   
 
  7. 一切发掘和探测工作均应在考古局长的监督下进行。
   
 
  8. 一切发掘或探测工作,以及在发掘或探测过程中发现或收集到的物品都应随时接受考古局长或局长任命的其他人的公开检查。考古局长及其任命的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对发现的古物进行笔录、注释、素描或其他方式的记录,并可在发现古物的土地上
   或存在古物的土地上拍照。
   
 
  9. 持有许可证进行发掘的人应遵守下列条件:
    (a)许可证持有人未与土地所有人订立发掘协议并经考古局长备案,不得进行发掘或探测;
    (b)发掘或探测时,许可证持有人至少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考古局长并该土地的所有人;
    (C)发掘或探测工作应在发掘队领导的监督下进行。该领导应至少在每段发掘工作的3/4时间内在场;
    (d)在探测或发掘过程中,不得毁坏,拆卸、移动、侵害发现的建筑物及其他著名古物遗迹。需要为前述行为的,许可证持有人应书面报告考古局长;
    (e)考古局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行使自己的检查职权时,许可证持有人应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f)许可证&有人不得肢解、拆卸、移动、损坏在发掘或探测过程中发现的古物,不得毁损这些古物的外观,也不得污染这些古物;
    (g)许可证持有人未经考古局长的书面许可,不得对发掘或探测过程中发现的古物进行化学或电解清洗;
    (h)许可证持有人应在古物的发现地及其附近,寻找一个合适的场地存放发现的古物;
    (i)每段发掘工作结束时,在发掘或探测过程中发现的或收集到的所有可移动古物,都应被转移到考古局长指定的地方,移动经费由许可证持有人负担;
    (j)许可证持有人应负责看护发掘或探测过程中发现的所有可移动古物和不可移动古物,如果考古局长要求设置专人看守,许可证持有人还应负责雇请专人看守,费用由许可证持有人自理;
    (k)许可证持有人应按照熟练的和精巧的工作方式工作,并严格遵守科学的操作规程,同时,应顾及其他考古遗迹;
    (l)许可证持有人应提供古物遗迹的全部说明性的、绘画性的、照片性的记录资料以及可移动的古物样本;
    (m)许可证持有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好并保持好发掘和探测期以及探测和发掘的两个工作段之间的遗迹,否则,应支付考古局长采取此类措施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n)许可证持有人在一个以上的工期之后,不得遗弃该土地;
    (o)每段工期结束后的4个月内,应向考古局长提供一式两份的英文报告,向其汇报所做的工作,完成的规划、计划,以及发掘过程中或发掘之后拍摄的巨幅照片等;
    (P)许可证持有人离开巴基斯坦时,应向考古局长提供一份他购买到的所有古物的目录,并告知其购买的时间。
   
 
  10. 是否保持古物遗迹以及是否填充发掘过的土地的决定,由考古局长作出,而且,
    (a)如果决定保持这些古物遗迹,其所需费用由许可证持有人和联邦政府分摊;
    (b)如果决定填充挖掘过的土地,所需费用由许可证持有人负担。
   
 
  11. 许可证持有人在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或提前完工之后的5年内,应公布一份发掘或探测结果的终结报告。
   该报告在提交考古局长之前不得公开。
   
 
  12. 考古局长未经许可证持有人的同意,不得公布终结报告。许可证持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公布这份报告或考古局长认为公布了一份不适当的报告的情况不在此限。
   
 
  13. 在发掘或探测过程中发现的古物的照片不得公开发表。许可证持有人同意发表,或第11条规定的期限届满或终结报告已公布等情况不在此限。
    违反本法及有关规则规定的,除有特别规定的外,都将被判处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处以5,000卢比的罚款,亦可并处监禁和罚款。
   
 
  33. 管辖:
    根据本法,非经联邦政府一般或特别书面授权的官员向法院提起诉讼,普通法院不受理违法案件。而且普通法院对违法案件与初级治安法院具有同等的管辖权。
   
 
  34. 未授权的逮捕:
    (1)如果考古局长及其授权的其他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有人违反第5、19、25、26、27和第29条的规定,可以未经授权逮捕该人。
    (2)被逮捕的人应立即送交最近的派出所的警官。
    (3)考古局长及其授权的官员以及人犯被解往的派出所的警官,应允许人犯向有管辖权的治安法院交纳保释金保释,也可以将其交由治安法院看管起来。
   
 
  35. 充公的古物应移交给考古局长:
    根据本法,充公或上交的古物应移交给考古局长保护、保存或看护。
   
 
  36. 保护:
    起诉、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不得适用于联邦政府及严格遵守规定的人。
    负责保护的机构和部门①(①巴基斯坦当局已经指出,下列部门负有可移动文化财产的保护义务:文化部、体育及旅游部、考古局、中央税务委员会(海关)、财政部。)
   
 
  1975年《古物法》

 
  3. 咨询委员会:
    (1)根据本法的规定,联邦政府应组建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即:
    (a)考古局长,他也是该委员会的主席;
    (b)教育司和旅游司的各一名代表;
    (C)联邦政府推荐的具有丰富古物知识的其他三名成员。
    (2)不能因咨询委员会无事可干或其章程有缺陷就认为他们的工作无效。
   
 
  37. 制订规则的权力:
    (1)联邦政府在事先宣布之后,可以制定本法的实施细则。
    (2)在不与本法内容相抵触的前提下,该细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根据本法的规定,批准许可证的形式及许可证的附加条件;
    (b)允许公众进入受保护的不可移动古物的规则;
    (C)根据本法批准的许可证的费用的征收,以及允许公众进入受保护的不可移动古物应收取的费用;
    (d)仲裁程序、仲裁规则、仲裁费用的分摊办法,赔偿金的最大数额等;
    (e)实施本法所需规定的其他事宜。
    (3)本规则还应包括违反本法的规定,及违反许可证的附加条件将被处以500卢比的罚款等内容。

 

责任编辑: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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