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文物局
发文时间:1998-2-9
生效日期:199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物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修订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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