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指示关于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处理办法

发文单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发文时间:1951-5-16
   生效日期:1951-5-16

为加强民族团结,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和侮辱,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如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意思者,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其办法如下:
  (一)    关于各少数民族的称谓,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机关加以调查,如发现有歧视蔑视少数民族的称谓,应与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协商,改用适当的称谓,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审定,公布通行。
  (二)    关于地名:县(市)及其以下的地名(包括区、乡、街、苍、胡同),如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意思,由县(市)人民政府征求少数民族代表人物的意见,改用适当的名称,报请省人民政府备案。县(市)以上地名,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征求少数民族代表人物意见,提出更改名称,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定。
  (三)    关于碑碣、匾联:凡各地存在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意思之碑碣、匾联,应予撤除或撤换。为供研究历史、文化的参考,对此种碑碣、匾联在撤除后一律不要销毁,而加以封存,由省、市人民政府文教部门统一管理,重要者必须汇报中央文化部文物局。如其中有在历史、文物研究上确具有价值而不便迁动者,在取得少数民族同意后,得予保留不撤,惟须附加适当说明。以上均由各省、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提出具体处理办法,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后实行。重要者,须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
   各级有关人民政府在执行以上工作前,应结合民族政策,须先在当地少数民族人民和汉民族人民中进行宣传教育,并与有关民族(包括汉族)的代表协商妥当,在大多数人了解之后始具体执行,以便进一步地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团结,而不致增加民族隔阂,甚或发生民族纠纷。
   此外,关于各民族历史和现状的艺术品(戏剧等)和党校教材中内容不适当处,应如何修改,因较为复杂,尚待各有关机关研究,并望各地民族事务机关提出意见。
  

责任编辑: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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