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召开学术研讨会 追索国有流失文物
2015-11-05 12:54:25 作者:王国平 曾洁 来源:华西都市报 已浏览次
国有文物流失后如何追索,一直是文博界热议的话题。11月4日,“国有文物被盗追索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在故宫博物院敬胜斋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事务所、中国博物馆协会、故宫博物院等多家单位的十余位法学和博物馆学专家齐聚一堂,就因贪污、盗窃犯罪流失馆藏文物的追索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本次会议缘起于近期正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02年10月至2010年3月,萧元利用其担任广州美术学院图书馆馆长的职务便利,利用其事先配备的图书馆藏画库的钥匙开门进入画库,以自己事先临摹好的赝品将馆藏的张大千、齐白石等书画家的书画作品调包后窃为己有,并将其中大部分作品委托拍卖,经鉴定估价为7681.7万元。但是,由于此案案发时间较长,涉案文物数量大,且销售时间分散,追索工作具有较大困难。
本次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深入解读此案背后的法律问题。大家一致认为,国有馆藏文物是国家重要的文化财产,其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而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国有文物,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更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因贪污、盗窃犯罪流失馆藏文物应当通过扣押、没收、追赃、索赔等方式予以追回,或者由持有人主动退回。如果犯罪分子是通过拍卖处理的涉案文物的,根据我国《拍卖法》,拍卖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而拍卖人如果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部分学者提出的“善意取得”问题,与会专家也发表了不同的看法。有专家表示,根据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所以,如果所有人因被盗、被抢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之后,不论该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原物。
此外,涉案文物可能流失海外,为追索增添难度。
与故宫发起的官方行为对应的是,中国民间也一直在为追讨流失海外文物进行努力。圆明园兽首鼠首和兔首,就曾经历了拍卖、流拍、持有者表示不归还到购入者表示无偿归还给中国的曲折过程,从1860年被劫掠到再次回归,整整153年。2013年4月26日,法国皮诺家族在北京宣布,将向中方无偿捐赠这两件兽首,至此,震惊一时的圆明园兽首拍卖案告一段落。
与会有关专家认为,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辨认、追查、冻结或者扣押本条第一款所述任何物品,以便最终予以没收。”如果涉案文物已经流失到我国境外,仍可以根据上述《公约》的规定通过司法协助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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