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通过广东省专家组评审
2016-04-18 15:52:55 作者:谭志红 来源:中国文化报 已浏览次
继成功创建首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后,东莞再次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目标迈进。4月5日,东莞市政府公布了有关文物利用保护的4个管理办法;4月8日、9日,广东省专家组对东莞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了评审并同意东莞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具有申报基础
4月8日、9日,广东省住建厅联合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文物局组成专家评审组,就东莞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开展评审工作。专家组一行实地考察了蚝岗遗址博物馆、可园博物馆、虎门威远炮台、鸦片战争博物馆以及莞城中兴路——大西路历史文化街区、却金亭碑、高埗大桥等地,并审查材料、听取汇报。
专家组一致认为,东莞城市特色鲜明,历史文化遗产丰富,保存良好,保护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符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资料翔实,内容全面,编制规范、完整,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专家们一致同意东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广东省文物局局长龙家有认为,东莞符合申报条件,也有坚实的申报基础。东莞的文物资源特别丰富,通过申报名城,可以把东莞的资源更好地传播出去。
专家组成员、广东工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院长朱雪梅说,东莞历史文化底蕴非常深厚,文化遗产类型多样。通过看申报材料、现场考察,改变了以往对东莞历史文化积淀的片段式印象。
专家组成员、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何俊文认为,东莞历史文化遗存比较丰厚,市委、市政府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方面的力度很大,完全具备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
东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潘新潮表示,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东莞实施“文化立市”战略的关键抓手,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有利于全方位保护和传承历史遗产,更好地延续东莞历史文脉、提升东莞文化软实力、留住东莞人民的“乡愁”。
潘新潮说,申报名城不仅仅是为了一顶荣誉的“帽子”,更主要的是要戴上“紧箍咒”,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约束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发展。
“古城保护不是为了把城市扮靓,而是为了真正让保护古城这一理念深入人心,留得住记忆,让被保护的东西能够真正惠民,成为民生设施的一部分。”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规划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建军表示。
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再上新台阶
东莞是岭南文明重要起源地和中国近代史的开篇地,历史文化资源十分丰富。一直以来,东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特别是近年来,通过实施“文化名城”战略,东莞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再上新台阶。目前,东莞已建立健全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体系,完成了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指标任务,博物馆事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东莞现有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135处,不可移动文物459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处,居全省第三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2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个、名村2个;中国传统村落6个;广东省历史文化名镇1个、名村7个、街区1个,居全省前列。东莞各镇街(园区)也参照县(区)标准公布了文物保护单位,开创了我国镇级政府公布文保单位的先河,扩大了文物保护的覆盖面。
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除完成国家、省普查任务外,东莞还组织开展了东江供水工程、客家梯田、东江古堤、东莞抗日史迹、东莞碑刻等专题调查,并由市政府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459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7处;成功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
为加强文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东莞建立起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机制和市、镇街(园区)、村(社区)三级保护体系。200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文物维修。近10年来,东莞市投入文物专项补助资金近4400万元,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约1.12亿元,实施南社村和塘尾村古建筑群、黎氏大宗祠、方氏宗祠等维修工程112项,验收优良率达90%以上。2015年,东莞财政又设立了2400万元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
近年来,东莞“博物馆之城”建设花繁叶茂,涌现了鸦片战争博物馆等一批在省内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国有博物馆,以及唯美陶瓷博物馆等一批具有行业产业地位的社会办博物馆。目前,全市拥有42座博物馆,其中国有博物馆17座,社会办博物馆25座,基本建立起国有博物馆与民办博物馆互为补充,各行业和各种所有制博物馆全面发展的博物馆体系和市、镇、村三级博物馆网络,逐步形成了网络健全、特色鲜明的博物馆体系。
广东省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邓炳权说,来东莞考察了几次,感觉一次比一次好,一次比一次成熟。城区很多地方很有活力,说明东莞在展示宣传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东莞有42座博物馆,说明东莞有重视展示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优良传统。
四个文件将文物保护利用提升到新阶段
4月5日,东莞市政府公布了4部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引入的管理办法,把保护、开发、利用文物工作提升到了新的发展阶段。
其中,《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引入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将遵循“统筹安排、广泛募集、保护文化、传承历史、持续利用”的宗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社会资金管理工作,对于社会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主要用于支持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业,以及专家聘请、课题研究和公益宣传等。
《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经批准设置的,应当与历史建筑的外立面相协调;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历史建筑内不得从事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等的修缮予以补助。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以及具有历史特色和风貌的地段,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都被列入保护范围。
《东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确实需要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若需整治更新,应符合街区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不得改变地形地貌,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构成危害;不得擅自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等;不得擅自侵占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改变业态布局或经营范围等。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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