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实行乡镇文物安全巡查情况上报制度

  为更好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制度,长兴县在每年与各乡镇(街道、园区)签订文物责任书的基础上,根据各地文物保护现状,积极推出了文物安全巡查情况季度上报制度,细化管理,层层落实,进一步加强野外文物保护工作。

  该项制度要求各乡镇(街道、园区)定期对本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全面检查各类文物安全隐患,一季度一巡查,并及时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反馈情况。文物安全巡查情况季度报表(全年共4次),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8号前上交(即4月8日、7月8日、10月8日、次年1月8日),根据上报情况,县文物部门将全面准确掌握各乡镇文物保护情况,发现安全隐患能及时采取措施,为确保全县文物保护安全打下扎实基础。(长兴县文广新局文物科)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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