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宣言》为被盗文物返还开路 我国首次主导制定文物返还领域国际性规则
2014-12-25 11:30:56 来源:人民网 已浏览次
9月10日,第四届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专家会议在甘肃敦煌闭幕,会议讨论并通过旨在促进文化财产保护与归还为主题的《敦煌宣言》。这是中国首次主导制定文物返还领域国际性规则,来自20多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和专家参会。
宣言鼓励各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文件;鼓励各国建立可自由、便捷访问的被盗文化财产国家数据库,并将国家数据库与国际数据库相链接;鼓励各国完善立法、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其文化遗产的保护。
对于文物返还难点的考古类文物返还,宣言指出,由于考古类文物通常没有记录备案,一旦离开原地,鉴定和证明其为盗掘物异常困难,所以,各国可依据区域、年代或其他任何适当的、可参照的考古信息所建立的分类体系,将上述文物纳入国家文物清册。同时,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被盗掘的文物出境;各国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博物馆、藏家和其他个人及法人获取疑似遭盗掘的或虽经合法出土但却非法取得的文物;各国应相互协助,以确保或促进遭盗掘后非法出境的文物得以返还。
宣言指出,各国应认识到,不能将当地居民或由当地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参与盗掘和掠夺考古遗迹这一问题,与当地所处的社会经济大环境割裂开来。为了保护已知的考古遗迹免遭盗掘与掠夺,各国应以适当的方式鼓励当地居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鼓励各国唤起当地居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并使其认识到,通过文化旅游等方式保护文化遗产所带来的潜在、长远经济利益会超过盗掘带来的短期、有限的经济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霍政欣说,国际道义规则虽然可能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应鼓励世界各国尽最大可能遵守之,以保护考古类文化财产免遭盗掘。
关于保护和返还非法出境的被盗掘文化财产的敦煌宣言
(中文译稿)
2014年9月9日至11日,参加在中国敦煌举行的第四届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专家会议的全体与会者:
感谢中国国家文物局组织、主办第四届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专家会议,
确认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专家会议已经成为定期举办的国际论坛,为国际社会提供宝贵的机会,分享文化财产返还与打击文化财产贩运的经验、知识与理念;
回顾与文化财产返还有关的国际性和区域性法律文件及各国国内立法,认识到返还文物的重要性,包括这些法律文件无法适用的情况,
认识到防止与打击文化财产贩运需要在国际层面开展合作;
确认考古类文化遗产对于了解人类文明的历史及身份认同至关重要;
谴责世界上正在发生的冲突局势对考古类文物造成的破坏与劫掠;
认识到盗掘是文物犯罪中最难应对的一类,其危害性不仅在于盗窃了重要的考古类文物,还在于这一行径将破坏整个考古遗址的完整性与重要性,使得世界各国及各民族失去了理解与鉴赏这些无可替代的文化遗产的机会;
对现有国际法与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无法为遭盗掘后非法出境的文化财产的返还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而深感忧虑;
确信遭盗掘后非法出境的文化财产的返还,除了适用相关国际条约所确立的规则,还应当受到充分考虑此类文物基本属性与特征的国际习惯法与道义规则的规制;
认为国际道义规则虽然可能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应鼓励世界各国尽最大可能遵守之,以保护考古类文化财产免遭盗掘;
欢迎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归还与返还文化财产》的67/80号联大决议、《关于加强刑事司法应对防止文化财产贩运等犯罪与保护文化财产》的第66/180与68/186号决议,以及联合国经社理事会(ESCOSOC)通过《关于打击文化财产贩运及其他相关违法行为的犯罪预防与刑事司法应对国际准则》的第2014/20号决议并将之提交联合国大会批准;
注意到政府间促进文物返还委员会(ICPRCP)制定的《调解与仲裁程序规则》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则;
忆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文化财产交易商国际准则》与国际博物馆协会制定的《博物馆道德准则》;
热烈欢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成员国附属委员会第二次特别会议于2014年7月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1970年公约操作指南》并将之提交1970年公约第三届成员国大会批准;
提出以下建议:
1. 鼓励各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文件,特别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公约;
2. 鼓励各国确保其国内法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1956)和《未发掘文化财产的国家所有权的示范条款》(2011)相一致。
3. 各国应认识到,不能将当地居民或由当地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参与盗掘和掠夺考古遗迹这一问题,与当地所处的社会经济大环境割裂开来。为了保护已知的考古遗迹免遭盗掘与掠夺,各国应以适当的方式鼓励当地居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鼓励各国唤起当地居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并使其认识到,通过文化旅游等方式保护文化遗产所带来的潜在、长远经济利益会超过盗掘带来的短期、有限的经济利益;
4. 各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且具有可行性的措施,确保所有与发掘和考古发现相关的信息在有关科学出版物上得到最及时与最完整的发布,并将之及时、完整的录入受保护文化财产的国家清册中;
5. 在受保护文化财产国家清册的基础上,各国建立并更新出境将造成国家文化资源枯竭的重要文物清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考古类文物的特有属性。由于此类文物通常没有记录备案,一旦离开原地,鉴定和证明其为盗掘物异常困难,所以,各国可依据区域、年代或其他任何适当的、可参照的考古信息 (如有必要,加上描述性说明)所建立的分类体系,将上述文物纳入国家文物清册;
6. 鼓励各国建立可自由、便捷访问的被盗文化财产国家数据库,并将国家数据库与国际数据库相链接,特别是国际刑警组织的被盗艺术品数据库;
7、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被盗掘的文物出境。鼓励各国禁止未持原属国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境许可证或未获其批准的文物入境,并对被盗掘文物的非法出入境负有责任的个人施以刑罚或行政处罚;
8、鼓励各国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其文化遗产的保护,包括专门的警察部门;
9、各国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博物馆、藏家和其他个人及法人获取疑似遭盗掘的或虽经合法出土但却非法取得的文物,并尽可能地通过教育、信息、警戒和合作等手段,对疑似遭盗掘的或虽经合法出土但却非法取得的文物,限制其流通;
10、各国应相互协助,以确保或促进遭盗掘后非法出境的文物得以返还。鉴于考古类文物的特点导致其难以录入国家清册,亦难以对之取证,大力鼓励各国依据科学报告、科学分析结论或专家对盗掘文物来源所做的鉴定,支持对考古类文物提出的返还请求;
11、对于分布于数个国家的同一个文化的考古遗存,相关国家应考虑采取联合行动对流失文物进行追索。大力鼓励各国积极考虑此类合作;
12. 各国可适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公约确立的合理慎重标准确定补偿事宜;
13. 对具有突出历史、考古或文化价值的文物提出的超过其国内诉讼时效的返还请求,鼓励各国予以支持;
14. 为了加强国际合作并促成遭盗掘考古类文物的返还,鼓励各国在平等、互惠与相互理解的原则下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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