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缴青铜古剑仅奖励500元是否合理?

      陕西省丹凤县一工人在作业时发现约3000年前战国青铜古剑,随后主动上缴该县文物部门,被奖励500元。根据相关法规,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缴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上缴文物仅奖励500元是否合理?

      【甲方】

      上缴文物奖励500元,从法规和程序上来说并无问题。但和乌木之争不同的是,文物并非界定不明的埋藏物,发现文物予以上缴乃是法定义务,至于是否奖励奖励多少,法规则语焉不详,全在地方政府。虽然上缴是义务,但在500元奖励与青铜古剑的珍贵价值之间,存在着鲜明的不对称性。500元看起来并不像奖励,而只是一种例行的安慰,恐怕难以形成对文物回收的激励。

      任何法规的实施都必须考虑其可行性。重罚能产生威慑,但同样会滋生隐匿及破坏心理。在数十万上百万估值的文物面前,5万元的重罚和500元的奖励,真的能抵得住利益诱惑吗?既然有利益诱惑,那就必须以合理的正当回报来抵制这种灰色利益。经济学假设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这也是最符合现实世界的假设,法规不能不考虑激励相容性,不能指望每个人都自动产生一种主动尽义务做好事的崇高感。(文/斯恪)

      【乙方】

      由文物可以联想到乌木等埋藏物。按照国外经验,不少国家相关法律承认个人可以占有甚至主动发掘文物。如法国《民法典》第716条规定 ,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系他人土地内发现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

      德国《民法典》第984条规定,长期被隐藏以致不再能查明所有人的埋藏物被发现,且因该发现而被占有的,所有权的一半由发现者取得,另一半由该埋藏物被隐藏于其中的物的所有人取得。此外日本、瑞典、俄罗斯也都不同程度规定个人可以占有发现的文物。

      至于到文物上,尽管法律规定发现文物归国家所有,可奖励、亦可不奖励上缴文物者,可从权利对等原则上,不交文物最高可罚款5万元,上缴文物才奖励500元,显然起不到鼓励上缴文物的作用,于情于理应该奖励多一点,至于多少可以参照文物价值比例。
责任编辑:小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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