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防“性贿赂”官员:唐宋禁“二奶转正”
核心提示:时下被人们所热议的“二奶转正”现象,在古代叫“妻妾失秩”,法律上明文规定不可以,违者受惩。唐、宋法律规定,以婢为妻“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明、清法律对此行为责罚减轻,不再流放,而是改为杖责。
近来刮起的反腐风暴,使不少贪官因贪腐被查处。值得关注的是,这些落马的贪官中,大多存在生活作风腐败问题。在中国古代,“性贿赂”几成官场一景,甚至不少清廉官员因此名誉扫地。那么,出现行为不检点又会有什么后果?
令人防不胜防的“性贿赂”
在中国古代,男人是可以纳妾娶小的,但官员的生活作风问题仍备受重视。早在夏初,已开始利用立法来防止官员在这方面犯错。
鉴于夏并没有解决好官场腐败和社会风气,商朝开国之君成汤,在即位之后便专门制定了“官刑”,明确提出禁“三风十愆”的施政主张。所谓“三风”,指的是巫风、淫风和乱风,都属当时官场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到了商代,这类不正之风仍在官场上流行。成汤从宫廷开始,严禁淫乱在商政坛蔓延。如有人顶“风”作案,要被罚款,甚至判刑。
春秋时期,官场上的性丑闻问题已成为各诸侯国国君和政治家共同考虑的问题,当时“性贿赂”成风,令人防不胜防。凡涉“性贿赂”,不亡国,即丢官。
“性贿赂”并非春秋时期的“发明”,上古已有之。夏朝末代国君桀(履癸),在发动兼并位于今天山东境内的“有施国”战争时,有施国便进献了美女妹喜,从此夏桀沉湎于美色,荒于国政,加上其他因素,夏最终被成汤所灭。而成汤建立起来的商和后来代商而起的周,其灭亡也与“性贿赂”有关。
“重婚”是重罪,严禁“二奶转正”
在中国古代,统治者出于规范封建伦理、维持统治秩序和教化百姓的考虑,历代朝廷都出台有对官员生活作风进行约束限制的规章制度。
在古代中国的相当长时间里,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上至皇帝王公,下至黎民百姓都是这样,而不是一夫多妻制。但在“一妻”之外允许纳妾,即过去民间所说的“娶小老婆”,亦即所谓的“媵妾制”,合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
从先秦到清末,中国是一直禁止男人娶两个妻子的,历朝的法律中,都严禁“有妻更娶”。
而且越往前对“重婚罪”的处罚越重,先秦时可以判处死刑。虽然在元代以后对民间娶两个妻子处罚减轻,但对官员的处罚仍比老百姓要重,元代要摘掉乌纱帽,清代则要降级。
媵与妾名分不同,媵是次妻(侧室),在家庭中地位高于妾。一个官员可纳媵妾数量的多少,与其行政级别和社会地位相挂钩。官大者多,反之则少。
还有一个规定,禁止官员将“乐人”(即女艺人)纳为妻妾。
而时下被人们所热议的“二奶转正”现象,在古代叫“妻妾失秩”,法律上明文规定不可以,违者受惩。唐、宋法律规定,以婢为妻“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明、清法律对此行为责罚减轻,不再流放,而是改为杖责。
“家外有家”如何处罚
虽然法律规定严格,但官员“乱来”超标纳妾或变相纳妾现象仍屡见不鲜。如在唐代,很多官员“家外有家”。这种丑行一旦曝光,轻者遭纪律处分,重者摘去乌纱帽。
除了绕开纳妾指标限制、包养情妇外,古代官员最常见的生活作风问题还有以狎妓为主的性消费。在中国古代,不少地方有青楼存在,但并非每朝都允许官员随意逛妓院。
宋仁宗时曾规定,负责分管刑狱的官员提点刑狱“不得赴妓乐”。宋神宗时更扩大到整个司法领域,所有监察官员一律禁嫖。时丞相王安石亲自主抓官员嫖娼问题,不少官员因此被查处、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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