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调整和重新认定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2015-04-09 09:23:55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浏览次
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从文化部获悉,由于近年来各地行政区划变更、机构职能调整、文化体制改革发生机构撤并、履责不力等原因,文化部原来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中,有一部分情况发生了变化,其中一些保护单位已经不具备履行保护单位职责的能力和条件,需调整并重新认定。因此,文化部开展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和重新认定工作,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保护单位基本条件、不具备履责能力、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保护单位,进行了调整,并重新认定了保护单位。近日,文化部办公厅下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和重新认定名单的公告》,向社会公示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和重新认定名单。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获悉,调整并重新认定保护单位一共333家。
以下为《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和重新认定名单的公告》全文: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和重新认定名单的公告
近年来,由于各地行政区划变更、机构职能调整、文化体制改革发生机构撤并、履责不力等原因,我部已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中,有一部分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其中一些保护单位已经不具备履行保护单位职责的能力和条件,需调整并重新认定。鉴此,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9号),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明确和落实保护责任,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文化部开展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和重新认定工作,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保护单位基本条件、不具备履责能力、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保护单位,进行了调整,并重新认定了保护单位。经过材料初审、专家审议等程序,同意调整并重新认定保护单位333家(见附件)。现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和重新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联系方式:
异议受理单位: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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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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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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