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猴戏是千年陋习还是文化遗产?

      去年9月因赴黑龙江耍猴被判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的4名河南猴戏艺人,1月20日二审被判无罪。

      当日10时,新野猴戏二审上诉案在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撤销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判决,判决上诉人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田军安无罪。

      2014年7月9日,河南省新野县鲍风山等4名猴戏艺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以没带野生动物运输证为由带走。9月23日,经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

      河南新野猴戏,其历史可以追溯到东汉。在明清时期,河南新野民间玩猴就已较为流行,并代代相传至今。2009年6月,作为一种地方民间文化,新野猴戏被评为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可“遗产”的光环并没有笼罩这些漂泊的猴戏艺人。新野猴戏艺人昔日的走街串巷,寨子口吆喝,与现代社会发展的步调并不一致。而利用猴子卖艺谋生的合法性问题也逐渐凸显。在专业耍猴两千年后,新野耍猴艺人首度因“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成被告。

      按照规定,带猴出去表演需要有驯养繁育证、表演证和野生动物运输证。然而运输证复杂的行政审批程序让猴戏艺人望而却步,所以大部分猴戏艺人往往只有驯养繁育证和表演证。

      “我家世代都是耍猴的,没办理过野生动物运输证。”一位老猴戏艺人说,由于没有运输证,他在外地耍猴经常被驱离,但被判刑还是第一次听说。

      “被驱离不是什么新鲜事,外出耍猴的艺人几乎每天都会碰到,但被判刑还是第一次,现在大家都不敢出去了。”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会长张俊然说,此次二审判决对于新野猴戏艺人来说至关重要,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根据猴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简化办理相关证件的程序。

      网友热议

      ■正方说法

      莫让猴戏文脉断裂

      @零下七度:新野玩猴艺人是江湖中人,是中国的吉普赛人,一副扁担两个箱,便可走遍祖国的大江南北,他们带着传统文化的种子,走到哪儿播到哪儿。

      @长空:拿鞭子只是表演需要,不是真打。耍猴人把猴子当成自己小孩一样对待,相依为伴,不舍得打。

      @稳稳的幸福:应该给猴戏文化一个生存的空间,要规范执法、明确法律,莫让这一文脉断裂。十几年前,新野猴戏艺人有数万,现在仅剩四五百人,原本传承就难以为继,如今又面临不明确的执法挤压,传承和打击让手艺人不知所从。

      @听雨眠:遗产之所以为遗产,在于它的原汁原味。猴戏的精髓是它走南闯北的江湖气,玩猴艺人每到一处,放下挑子便可成戏,若把它请进殿堂,那是一个动物表演,不是遗产。

      ■反方说法

      文化遗产不能当饭碗

      @逆风飞行:耍猴糊口,很不“猴道”。“野”是猴子的天性,抹天性而博众人乐,是不人道,挥鞭子、强训练,是不“猴道”。而频发的“耍猴人当街暴打猴子”事件也不禁让人猜测玩猴人的虐猴嫌疑。

      @007急你所急:时不同往日,文化遗产不能当饭碗。昔日的走街串巷,寨子口吆喝,不是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而是破坏。

      评论

      “耍猴艺人”被判刑在于立法不明

      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就是犯罪——“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连日来,由4名河南省新野县的猴戏艺人被判刑带来的这一问题,引发全国媒体关注和争议。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这确实已经构成违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有着明确规定,立法初衷在于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笔者认为构成犯罪的运输行为应限定为以出售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运输、在运输过程有虐待动物行为、未尽合理义务导致野生动物伤亡等恶劣情形。而未办运输证,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虽然也存在获利,但这本身也是出于推广“新野猴戏”文化目的,只要演出方式、保有方式恰当,这反而有利于改善当地猴子的总体生存状态,不宜理解为非法利益。

      “耍猴艺人”被刑事处罚这一事件,不仅要激发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完善、细化,更要对当地猴戏文化作出提醒,任何文化的传播都须严守法律底线,尊重现行法律,履行法定程序,唯此才能让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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