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遗”保护不力者应及早清退
文化部近日作出决定,对105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限期整改和撤销。对“非遗”保护项目建立退出机制,彰显出文化部在“非遗”保护和管理上的理性谨慎态度。
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传统手工艺技能等非物质形态存在。鉴于其传承发展的特殊性,对不合格的“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应及早清退。文化部此次对“非遗”项目实施的动态化管理模式,正是应时之举。“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给那些申报动机不纯、研究过程不足、保护手段不当的地方和单位提了个醒:“非遗”牌子可授也可摘,一旦有负众望、“挂羊头卖狗肉”,就可能被“红牌”罚下。
不久前,笔者在为市政协重要课题《上海文化发展繁荣的对策和思考》调研及撰写沪港澳台文化建设比较报告时,发现澳门近年来对“非遗”项目的保护与管理,有着一套完整的政策和措施。要想真正使“非遗”项目得到有效保护,还需要建立健全两个机制。
首先,建立健全“非遗”项目保护的监管机制。仅仅依靠文化部的定期检查,显然不够。需要建立健全省、市、县文化部门的监管机制,把保护与管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级文化监管部门、具体到保护项目、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明确保护重点责任和履责重点。
其次,建立健全“非遗”项目管理的问责机制。对管理不到位、履责不力、导致“非遗”项目保护与发展中出现问题、致使“非遗”项目受到损害和破坏的行为,要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擅自变更“非遗”项目名称或者保护单位的,玩忽职守、致使“非遗”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遭到破坏的,贪污、挪用项目保护经费的,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非遗”项目保护中遭遇的“申报热、保护冷”的状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的目的真正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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