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非遗保护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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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 图为:武汉市汉阳区江欣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园。

图为:荆州魔鹰风筝在省非遗保护中心支持下,在武汉开了门店。

非遗保护成效显著

近年来,我省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求。中共湖北省委第十次党代会确立了建设文化强省的目标,提出了“切实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具体要求。《湖北省“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了“继续推进省、市、县三级名录体系建设,命名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或传习所,建立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10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目标任务。刚刚颁布的《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把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推动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方面。随着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了解、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氛围日益浓厚。这些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舆论支持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地方纷纷加强非遗保护立法工作。

2005年《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开创了全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立法先河。2006年颁布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一个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9年,宜昌市政府和恩施州政府分别出台了《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三)名录项目和传承人得到有效保护。

目前,我省已经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保护体系,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4项、国家级名录84项(106个项目保护单位)、省级名录260项(353个项目保护单位)、市级名录554项、县级名录1732个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39人(另外还有17人正在公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452人。

(四)区域性整体保护有序开展。

我省一些地方较早设立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如长阳县建立了土家族撒叶儿嗬文化生态保护区和都镇湾故事文化生态保护区。枝江市设立了枝江民间吹打乐传承保护区。2011年6月,我省确定了13个县(市、区)、乡镇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五)数据库建设在全国领先。

我省宜昌市是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首批三个综合试点之一。我省的数据库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多次在全国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受到文化部和兄弟省份的好评。

(六)生产性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

仙桃市文化创意产业园以仙桃雕花剪纸为龙头,集皮影雕刻、皮影戏演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一体,年收入80万元。荆州市的高仿“楚漆器”和“楚式青铜器”已经成为该市代表性的旅游产品,楚漆器的复制2010年产值达到近百万元。2012年8月,省文化厅命名武汉高龙城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七)社会影响不断扩大。

近年,我省组织参加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为重要内容的“欢乐春节荆楚文化走澳洲”、上海世博会·湖北活动周、“湖北民间美术展”赴台展出、“2009挪威·湖北周”活动、澳门大型春节习俗展演、“湖北民间美术展”赴马耳他展出等重大文化活动,均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与文化部成功举办了两届“屈原故里端午文化节”,产生了良好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八)理论研究和出版取得一定成效。

充分发挥我省高校和科研机构众多优势,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工作,通过一系列研讨活动推动保护工作开展。一批工作和研究成果相继出版。如:省非遗中心编撰的《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典》、《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出版。

以立法助非遗传承

随着《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正式公布,我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以来,继广东、贵州之后第三个颁布这一条例的省份。

2006年,省文化厅启动非遗立法准备工作。2007年,成立立法工作小组,起草《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初稿。2008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2011年形成了《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送审稿)》。2012年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高票通过。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注重在解决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突出问题和规范保护工作制度上,有一些创新。一是强化政府的责任。明确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规定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健全工作机构,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增加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监督检查的规定。二是加强对传承人和学艺者的扶持。针对目前部分非遗项目传承后继乏人的状况,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高龄或者经济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发放生活补贴。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学艺者可以采取助学、奖学、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资助学艺者学习技艺。三是规范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评审制度。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评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四是强调合理利用。规定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加强引导扶持,建设非遗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中心、示范基地或者示范园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合理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资金、场所、宣传推介、产品销售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在政策优惠、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五是突出传承发展。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其影响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推进保护工作再上台阶

下一步,省文化厅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努力推进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一)加强保护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协调机构、保护工作机构、专家咨询机构。争取各地党委、政府支持非遗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职责,实行定编、定岗、定人,不断充实人才队伍。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全省非遗保护工作队伍整体素质。加快建立非遗保护研究基地、传承基地,培养一批既懂专业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二)加强项目保护保存等基础工作。重视做好非遗的保存工作,实现保存工作制度化;加强保护成果的整理、研究和出版工作;提高数字化管理水平;加强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警告、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非遗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开展非遗教育普及活动。(三)积极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集中区域的整体性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地民众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活态传承和发展。(四)加强传播和合理利用。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充分发掘、合理利用我省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广泛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宣传展示活动,扩大社会传播面、影响力。积极推进非遗生产性保护,命名省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非遗法律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非遗保护的浓厚氛围。

责任编辑:l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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