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非遗保护有法可依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近日通过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列入《条例》范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口头文学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6大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摸清“家底”。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记录,并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条例》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认定、义务、责任及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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