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非遗保护明年起有规矩了

今日,记者从山西省文化厅了解到,《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日前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列入《条例》范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口头文学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六类。根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摸清“家底”,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记录,并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同时,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要常开展传承活动,常随学徒不少于2人。县级以上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责任编辑:l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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