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25周年之际,我国55个少数民族都已有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07年,文化部等有关部委在部署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时,强调要关注边疆省区少数民族的项目,以及尚无项目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10个少数民族(东乡、布朗、普米、德昂、鄂温克、珞巴等民族)。2008年,第二批国家级名录公布,上述10个少数民族均有项目入选,至此,我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国家对入选国家级名录的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保护资金的安排、专业指导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2007年年底,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4000万元,用于支持第一批国家级名录169个项目的保护,其中59个少数民族项目补助资金1770万元,约占全部补助资金的44%。2007年,国家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26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性传承人为74名,约占1/3。

责任编辑:mag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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