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扎染”打“非遗”侵权官司 原告败诉
自贡首例非物质文化遗产案一审宣判法院和文化部门均认为“非遗”应由全社会来传承
非项目保护单位,是否可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字样进行宣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贡扎染工艺”的项目保护单位就为此与自贡当地另两家扎染生产企业打起了一场官司。自贡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字样的使用应是国家公权调整范畴,而非民事权益,另两家扎染企业同样可以使用“非遗”宣传。据了解,因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字样引起官司,这在自贡还是首例,在四川也很少。
“自贡扎染”状告同行用“非遗”
2008年6月,经自贡市扎染工艺厂(以下简称扎染厂)申报,“自贡扎染工艺”被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同年12月,扎染厂经核定为第一批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自贡扎染技艺”项目保护单位。
去年9月21日,扎染厂将同为扎染生产厂家的自贡市天工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公司)和自贡市古蜀扎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蜀公司)起诉至自贡市中级法院,认为两公司既非“自贡扎染工艺”项目申报人,也非项目保护单位,其产品也未通过国家机构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贡扎染工艺”产品,却长期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贡扎染工艺”等有关字样,属擅用扎染厂的商品特有名称或者冒用其质量标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非遗”包装宣传等行为,并向天工公司索赔20万元。
立法不明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去年11月13日,自贡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特定程序进行的,属国家公权范畴,非物质文化遗产字样的使用也应是国家公权调整范畴,而非民事权益。同时,“自贡扎染工艺”这项传统手工艺技能,是自贡人民的共同财产,并不属于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家企业,因此,天工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贡扎染工艺”字样属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并无不当。而相关部门向扎染厂授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标牌的行政行为,并非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贡扎染工艺”的所有权或专有使用权授予了扎染厂,因此,其诉请两被告停止使用该字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今年1月13日,该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求的一审判决。
原告坚持“非遗”属专用
扎染厂厂长王杰明表示,作为该项目保护单位,扎染厂有权利和义务保护其唯一性,“不是所有的扎染,就可称之为‘自贡扎染’,也不是凡在自贡生产的扎染,采用的就都是‘自贡扎染工艺’。”
“我们14日才得知判决结果,”昨日上午,拿回判决书的王杰明坦言,这次败诉不仅在于相关立法不全、采证困难,且“法院和文化部门对此问题的理解不一”也决定了其所持意见的指向。
王杰明曾说:“我们一直坚持的主张是,(非保护单位)不可擅用‘非遗’字样,更不应用于商业目的,即使要用,也应先经相关部门认定。”对此,他表示希望相关立法能尽快完善,尤其是对“非遗”相关字样等具体事项的使用应有明确判定标准。
被告认为“非遗”应共享
被告天工公司和古蜀公司的法人代表,即扎染厂前任厂长徐仁杰得知判决后说:“市场经济就是要竞争嘛!”徐仁杰坚持认为,扎染作为传统民间手工工艺,是世代传承下来的文化遗产,现代的制造、经营扎染织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是独立制造者,不具主体诉讼资格。同时,对于扎染厂诉其“不正当竞争”一事,两公司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贡扎染工艺”是对该项技艺的一种认定,而非原告扎染厂所认为的,是某个物质产品的特有名称和质量标志。
文化局:“非遗”应由全社会传承
昨日,自贡市自流井区文体局局长李庆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流散于民间,反映当地的民风民俗,国家对此采取评审“非遗”,是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而“非遗”作为一种民间传统文化遗产,应由全社会传承。
李庆说,扎染厂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贡扎染工艺”的项目保护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牵头对此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若只能一个单位做,就失去了文化遗产的意义了。”因此,“扎染厂就使用‘非遗’字样是否构成侵权一事将同行诉诸公堂,此项决定的立意有待商榷。”同时,他表示,希望各企业展开合理的行业良性市场竞争,将传统文化更加发扬光大。
胡月 记者高冰洁文/图
▼背景资料
自贡“小三绝”之一——
“自贡扎染”
“自贡扎染”是起源于秦汉时期,流传于巴蜀之间,盛产于川南自贡辖区内的一种民间手工艺染织品。自贡扎染在传承古代传统工艺的基础上,经历代民间艺人的不断探索总结,整理出绞、缝、扎、捆、撮、叠、缚、夹等数十种扎缬手法,形成了自贡扎染的独特工艺。染色也从单色演变成复色的多次浸染,其色彩斑斓,扎痕耐久,扎染纹样具有从中心向四周成辐射状的工艺效果。历年来,在各种展览评优活动中,荣获“国际博览会银奖”、“国家旅游优质产品”等二十一项部级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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