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

历史积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保护、利用?2010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下称“草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调查、名录、利用、法律责任予以规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世代相传并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大量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遭到毁弃,亟须立法明确有关制度。

中国2004年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因此负有采取法律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弘扬和展示的国际义务。

此次纳入“草案”调整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属于其组成部分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工具、道具等。

“草案”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主要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予以保护。

县级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境外组织若在国内调查,仅可经批准后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违规者将给予警告,情结严重者给予罚款。

但国家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发展文化产业。“草案”规定,在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基础上,国家鼓励和支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发展文化产业。

同时,“草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企业等经营单位给予扶持,可以依法给予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来源:财新网  作者:张艳玲)

责任编辑: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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