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代表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
2010年8月25日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对草案关于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以及义务等事项的规定,部分委员代表发布了意见。
任茂东委员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依托人而存在,是一种“活态”文化形式,其传承与传播主要依靠人的行为。因此,督促传承人尤其是文化部门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草案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以及义务等事项作出了规定,但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没有设立督促机制。当前,有些代表性传承人没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妨碍。为进一步督促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建议草案增加条款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对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故意长期不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称号。”
龚学平委员说,关于传承人问题。我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活态的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静态的保护,而活态的保护关键是遗产的传承,如果传承人工作做不好遗产就没办法保护下去。但是我们现在传承人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传承环境非常差。现在搞了传承人,但是现在的传承人只确定一个人,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个人可以完成的,是需要团队的,所以如果确定一个人会影响其他人的情绪。所以,建议修改第31、32条。第31条把“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改为“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士。”传承人有国家级、省级、地区级、县级的,是多层次的,所以第32条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类别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另外增加“(五)给予传承人适当的个人荣誉津贴。”教授有津贴,院士有津贴,有些传承人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功绩并不亚于他们,所以应该给津贴。总之,这部法是一定要搞的,但是现在的法跟实际情况还有差距,还要加大力度,在保护保存方面还要有一些比较实的措施。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于文说,对于传承人,草案中规定了条件和义务,但是缺乏权利条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应该增加国家给传承人认证、认定书、徽章,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经济补偿。另外,传承人义务中是否有必要增加对外国人传承的批准制度,以防止我国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国外滥用,不利于国家的文化安全。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田北辰说,我觉得怎么样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失传,是最重要的。法律规定传承人要专家确定,但是专家如果找不到具备资格的传承人怎么办?每一个传承人要培养后继的人才,培养不到水平怎么办?好像整个草案没有写清楚,怎么样确保每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失传。比如说有没有规定最少的传承人数,如果传承人有什么意外发生,还可以传下去吗?(来源:中国人大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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