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锦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入佳境(1)

文化社区化保护决不能混同于常见的自然保护区,不可任其遵循“上帝的法则”——“弱肉强食”的“自然食物链”定则、“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选择”法则、“封山育林禁猎,不动一草一木一鸟一兽”的自然保护区规则等,这些在文化的社区化保护中都不足取。

人类群体的社会文化“生态”存在着具有特定价值取向的伦理关系,甚至存在着具有一定时代特征的政治关系,许多既有民俗、祭奠事象便与旧有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密切相关。“文化生态”与“自然生态”相比具有重大差异,因而一味强调保持“文化原生态”只能是非理性的。自然生态“原点”(原始状况基点)的确定可以任由“上帝的法则”──自然法则发生作用,文化生态“原点”的确定却无法回避伦理的甚至是政治的社会时代背景,“文化原生态”概念本身就不能成立。

文化社区化保护决不能混同于所谓的“文化保留地”,“原封不动”、“修旧如旧”等“博物馆式保护”的理念和做法用于此,无异于非人道地打造一个“文化动物园”。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传统就像一条条河流,尽管流向、流程、流速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必定都是流动的,一旦停止流动便意味着死亡成为“文物”。流动的文化河流必然处于与时俱进的发展之中,文化传统只有在发展中才能真正实行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应把文化的创新和发展置于首位,创造不断发展的文化环境,在促进当地社会发展的同时,提高民众的文化教育素养、文化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程度,使有价值的文化因子、文化事象、文化传统能够在新的历史背景下传承和发扬。

社区文化资源开发决不能混同为普通的经济开发区,“征地移民”、“拆迁清场”、“三通一平”之类的开发区常规在此都是不适用的。国内各地都有大大小小的经济(产业)开发区,它们基本上均单纯采取一种经济—技术的指标,虽已有自然环境影响评估,但均无文化环境影响评估。将这样一种“工具理性”的价值取向运用于原生地存活状态文化资源的开发,势必带来对当地“文化生态”的彻底破坏,最后只剩下“见物不见人”的一堆“土木工程”。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原生地存活状态的文化资源开发应形成可持续传承的文化氛围,把社区文化传统的保护和人际传承放在重要位置,很好地把握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协调,做到原生地存活状态文化资源的永续利用。

社区文化资源开发决不能混同为人造的文化村景观,“水缸养鱼”、“异地移植”等文化仿造操作其实与文化自身价值无关,它们注重的只是文化的使用价值。深圳的“中华民俗村”,昆明的“云南民族村”,在文化异地移植仿造上取得了巨大成功,但那仅仅是一种商业运作模式的成效,却与文化事象的原生地保护、文化传统不离本土的传承毫不相干。甚至包括文化原生地的本土旅游景区开发,倘若其中包含有“文化移植”的操作,哪怕是整体移植几户人家、几处庭院,人工建造起一个“高仿真社区”,其人造性质也没有改变。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原生地存活状态的文化资源开发应保护文化传统的原生地存活状态,保持不离本土的文化传承,保证生活现实中的文化源泉活水长流。

责任编辑: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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