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非遗保护规定出台
2010-12-03 11:11:00 作者:谢剑 来源:防城港市法制办 已浏览次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生活的日益现代化,大量产生于农耕文明时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生存发展的环境也在迅速改变,由于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无法带来商业收益、传承人年老逝去后继无人等原因,其消亡速度不断加剧。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防城港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防城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防城港市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布确认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及项目代表传承人,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专门规定。这是防城港市建市以来第一次专门为“非遗”保护制定规范性文件。
在本次公布的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既有作为少数民族代表项目的京族哈节、鱼露、服饰、大板瑶服饰,也有汉族文化代表的采茶戏等多项。
现颁布的管理办法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依法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等义务。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及项目保护单位可以视情况,对开展传承活动的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办法还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可以提出适当的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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