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保护的争议0

 

        法工民字(2005)
            民间传统文化的民事保护
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2005年8月1日
2005年7月5日至8日,文化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苏州论坛”。文化部孙家正部长做了主题报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朱兵主任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背景、问题与思路》的发言,三百多名代表参加了讨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机制议题中,一些代表主张用行政手段保护民间传统文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不写民事保护。文化部政法司王鹤云等代表主张民事保护应与行政保护并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机制要“双支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首先应当规定民间传统文化的民法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民事权利问题解决了,才宜再谈行政保护。与会代表对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没有争议,故本简报仅介绍民间传统文化民事保护的要点。
一、民间传统文化权是一项新的民事权利
在以往的民事权利中,没有民间传统文化权。上世纪60年代后,一些发展中国家率先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以对抗发达国家高科技产品的贸易输入。以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人们认识文化的多样性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需求,要象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化那样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因此,民间传统文化在知识产权中逐步形成一项新兴的民事权利。我国已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应规定民间传统文化权受法律保护。确立民间传统文化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方可在国际贸易中以民间传统文化作品抗衡发达国家高科技产品。
二、民间传统文化的范畴
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称民间传统文化,其范围可参照《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我国各族人民千百年来创作、保存和沿用的语言、文字、音乐、舞蹈、戏剧(剧种剧目)、曲艺、杂技、体育、武术、游戏、服饰、建筑形式、医药、工艺、美术、生态习俗、节日庆典等都属于民间传统文化。
民事中的民间传统文化不宜只强调“珍贵、濒危、历史价值”,凡正当、有益的均享有民间传统文化权,受民法保护。
三、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
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人,是创作、保存、使用该民间传统文化的社会群体,该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一个地区、一个村落。有关机关可以是民间传统文化权人的代表人。
民间传统文化权可以由民间传统文化权人行使,也可以由为代表权人的有关机关行使。
四、民间传统文化权的内容
民间传统文化权包括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内容。
民间传统文化权中的人身权利主要是属名权、修改权。
民间传统文化权中的财产权利是许可和获酬。民间传统文化在特定范围已进入公有领域,因此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用民间传统文化,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外使用民间传统文化,需经许可和付酬,或不经许可但需付酬,或者不经许可不付酬但需注明权利人。
民间传统文化权的行使可象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那样循序渐进,但前提是承认民间传统文化权,这样才能为《乌苏里船歌》等案提供依据。
五、民间传统文化权的传承人
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受法律保护。传承人的技术秘密应当得到民事保护。传承人和其他民间传统文化的表演者,受邻接权保护。
六、民间传统文化权不能转让,可以授权使用。 
七、民间传统文化权不羁于时效,永久受法律保护。

                                            2005年7月12日

责任编辑:八寶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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