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组织到贵州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须报告申请
记者从贵州省文化厅获悉,省人民政府日前制订的《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贵州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须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载明调查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调查组织或者人员等情况。
作为一个多民族省份,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如苗族吊脚楼、侗族鼓楼、风雨桥、傩戏、侗族大歌等备受关注。近年来,一些对贵州文化遗产兴趣浓厚的民间组织、境外组织和个人等,纷纷到贵州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为使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提出,境外组织在贵州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须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单位和个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实物征集等活动,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同意,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
此外,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考察、采访和其他活动,要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歪曲和滥用,不得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不得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目前,贵州已有73个项目、125处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省级名录440项,地级名录822项,县级名录3438项,《贵州侗族大歌》还被列入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此外,贵州还命名了198位传承人,其中46人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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