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法》让非遗保护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今年2月25日颁布,6月1日正式施行。《非遗法》的颁布既给我们非遗保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又使我们激发起了不断前进的动力。我们的非遗保护工作要以《非遗法》为纲,深刻领会、切实贯彻、推动实践。

《非遗法》的主要精神

首先,强化非遗保护的战略意识。非遗工作启动初始就受到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2004年,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缔约国之一。2005年3月和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强调,要从对历史和民族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维护国家文化主权的高度,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2006年6月,我国举行了第一个“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2007年11月,党的十七大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报告中强调,要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要进一步挖掘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营造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为什么中央这么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因为此项工作具有战略意义,因而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烈响应和真切拥护。

其次,强化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主导意识。《非遗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强调了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不同于《文物保护法》,法律名称上没有“保护”两个字。这是因为《非遗法》中出现了“保存”“保护”并列的两个词,这两个词的含义是有区分的。“保存”是针对所有非遗项目来说,“保护”是针对健康的有积极意义的项目来说。《非遗法》第四条明确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要求,即: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这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归根结底就是要求非遗保护要体现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所以,“保存”就是要全面记录具有历史价值的项目,“保护”则要针对体现三个“有利于”要求、符合“民族的大众的科学的”要求的项目。

第三,强化非遗保护的忧患意识。2005年3月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件指出:“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地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这一段文字中,出现了“不断消失”“濒临消亡”“遭到损毁”“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和“刻不容缓”等词语,直接指出了非遗保护工作的紧迫性。《非遗法》的出台正是体现了这种深切的忧患。

第四,强化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意识。前些年,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够重视,许多独门绝技或者祖传秘方不断流失海外,这与基层工作者保密意识不强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对于外来文化的侵入也务必要引起重视。

第五,强化政府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非遗法》对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作了充分强调,如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应当加强对非遗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遗的意识;第十一条,县级政府应当组织非遗调查;第十八条,省级政府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六条,对非遗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等。《非遗法》是一部行政法,所以特别强调政府在非遗保护中应该起到主导作用。现在不少地方的党政领导对非遗保护工作的认识很高了,比如海宁市非遗保护年度经常性经费根据全市60多万人口人均1.5元计算,核定为100万元,同时市政府决定在年度土地出让金中提取1%的额度,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今年大约为4000万元,这一举措在浙江省开了先河,意义很大。

第六,强化文化主管部门的责任意识。《非遗法》所强调的政府的责任,也是文化主管部门的责任。同时,法律对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还有特别的要求,如:第七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遗的保护工作;第十一条,非遗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进行;第十二条,在进行非遗调查中,应当收集相关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第十三条,要求建立非遗档案及数据库;第三十条,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第三十一条,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传承人,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进行重新认定。文化主管部门作为非遗保护的职能部门和责任部门,应该有自觉的意识,应该有责任的担当,切实履行好职责,不辱使命,不负重托。

第七,强化保护主体的维权意识。非遗传承人和非遗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是《非遗法》规定的保护主体。我们在从事非遗工作中,应该维护和保护主体的权益。如《非遗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文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约束要求;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处分。

第八,强化全民的参与意识。《非遗法》第八条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同时,对学校、公共文化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研究、宣传展示、整理出版等,也做了规定和要求。

实施《非遗法》的重点

首先,尊重生命主体。尊重生命主体就是要尊重传承人、服务传承人。非遗保护是以人为保护主体的,要靠人去传承,对于传承人及其技艺的保护,是非遗保护的核心。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了一大批代表性传承人,并给传承人发放了政府津贴。这既是对传承人生活的补贴,也是为了鼓励传承人带徒传艺、开展传习活动。在这方面,浙江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如在每年的元旦至元宵期间开展服务传承人月“八个一”系列活动;建立了“三必报、五必访”制度,即对于传承人有重要艺术成果必报、有大病逝世必报、有严重阻碍传承人传习活动的必报,还有逢年节必访、传承人举行带徒传艺仪式必访、生病住院必访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传承人应该享有的权益和应该履行的义务的通知》,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对传承人既要关心爱护,也要给予引导和提出要求。

其次,改善生存状况。浙江省已公布三批省级非遗名录共586个项目,第四批省级非遗名录也于日前公示。申报是手段,保护传承才是目的。我们要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这里特别要强调对于濒危项目的抢救,特别是对于那些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同时又濒临消亡的项目的抢救,要体现政策倾斜,加强政策扶持和抢救保护的力度。

第三,维护生态环境。生态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既要尊重经济规律、又要尊重自然客观规律”四项基本原则。《非遗法》第二十六条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并不是说一切都不要开发,保持原始的自然状态,关键是要把握好保护与开发的度。从非遗项目保护转向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是非遗保护的方向,也是非遗保护的发展趋势。这是当下和未来我们应该着力探索的一种科学、良好的保护方式,也是今后非遗保护的一个工作重点。这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第四,激发生机活力。一方面,要让非遗项目更鲜活、更好看,更有艺术性和观赏性。为此,浙江省文化厅提出要打造非遗精品,并公布了120个传统表演艺术项目,其中30个为精品项目,90个为下一步重点培育的精品项目。精品分两类,一种是原生态的,要保持它的乡土性、草根性,基本上保持原汁原味,保持原有风貌,保持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另一种是衍生态的,即在基因不变、精髓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适度地改良、改造,在继承传统基础上有新的创造。另一方面,要全面恢复民族传统节庆。浙江省文化厅已经公布了20个传统节日保护示范基地,各个重要民族传统节日都有保护示范基地。传统节庆要尽量保持原生态、原真性,但在节日全面恢复和发展的起始阶段,政府的引导也是必要和重要的。

第五,融入生活方式。首先要建非遗馆。非遗馆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题性的;可以是官办的,也可以是民办的;可以是有围墙的,也可以是没有围墙的。它与博物馆有区别,博物馆是以物质形态的展示为主,非遗馆是以活态的展示为主,要见物,更要见人,要让传承人在非遗馆里有展示空间,演绎和表演传统技艺。有条件的地方应该争取搞综合性的非遗馆,在这之前可以先把专题性的非遗馆搞起来。其次,要对非遗旅游景区进行建设。旅游是一个“内容产业”,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人文资源,对于增强旅游的文化内涵、提高旅游的文化品质很重要,许多非遗资源可以转化为旅游资源和经济优势。文化与旅游要相互依托、相互促进,形成良性循环和互动。

第六,促进生产发展。非遗的生产性保护,要着重抓好两个方面:一是要培育一批老字号传承发展的基地,二是要培育一批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去年,省文化厅公布了55个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推出了一批有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的非遗项目,如浙江三雕和龙泉青瓷宝剑等传统手工技艺项目已有相当的产业规模。所以,如何把非遗资源的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也是非遗工作部门要认真研究的课题和着力推进的重要工作。

责任编辑:zha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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